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預先設置防衛措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嗎?

14 Feb, 2025

問題摘要:

預先設置防衛裝置能否主張正當防衛,需視具體情況而定。關鍵在於防衛行為是否針對特定的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行為人在設置裝置時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行為超出必要限度或忽視對無辜第三人的潛在危害,則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面對可能的侵害時,防衛行為的設計與執行應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避免因過度防衛而招致法律後果。

 

律師回答:

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是否可以通過預先設置防衛措施來主張正當防衛,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法律問題。以設置防衛機關的案例為例,為防範入侵者竊取他的奇珍異寶,在樹藤頂端設置鐵釘機關,當有人試圖登上豪宅時便會觸發。然而這樣的行為是否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需要具體分析。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在面臨現時不法侵害時,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所採取的必要且適當的防衛行為。當國家公權力無法及時介入保護時,法律賦予個人一定的自力救濟權,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或他人的安全。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具有特殊的正當性,能阻卻違法性,從而免除刑事責任。然而,正當防衛並非無限制的權利,其適用條件與範圍受到法律的明確規範。如果防衛行為超出必要範圍,或者與侵害行為嚴重失衡,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的法律基礎在於刑法第23條,其規定明確防衛行為的合法性。條文指出,對於現在的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所為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並不處罰。這表明,只要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即使造成侵害人的損害,也不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可因此免於法律制裁。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包括:第一,必須面臨「現在」的不法侵害,過去的侵害已經結束,未來的威脅尚未發生,都不在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內;第二,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侵害本身,具有直接性和針對性;第三,防衛手段必須與侵害的性質相適應,不能過度。

 

參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75號刑事判例:「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須就侵害行為之如何實施,防衛之行為是否超越其必要之程度而定,不專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之標準。」

 

然而,當防衛行為超出必要範圍,即使其初衷是正當防衛,也可能被視為防衛過當。例如,在面對輕微的人身攻擊時,若行為人使用致命武器進行反擊,導致侵害人死亡或重傷,這種防衛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過當。刑法第23條進一步規定,防衛過當的行為仍具有違法性,但法律允許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輕或免除刑罰。這一規定體現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支持,但同時對過度防衛行為設置一定的限制。

 

正當防衛的核心精神在於必要性與適當性。必要性要求防衛行為是解決危險的唯一可行方式,而適當性則要求防衛手段與侵害的性質相稱。例如,當面對持刀歹徒的攻擊時,使用適當的力量制止其進一步侵害,可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如果侵害人已經停止攻擊,而行為人繼續施加過度的傷害,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此外,正當防衛應針對的是「現在」的不法侵害,若侵害已經結束,則行為人以報復或懲罰為目的的行為,無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防盜裝置與正當防衛

 

防盜裝置與正當防衛之間的關係涉及法律與倫理層面的討論,在財產保護與個人安全之間尋求平衡,防盜裝置的設置目的是預防竊盜、搶劫等犯罪行為,保障財產安全,而正當防衛則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允許個人採取必要手段進行防衛,然而,如何判定防盜裝置的使用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則涉及法律上的討論,防盜裝置的形式多種多樣,從傳統的門鎖、監視器、警報器到現代的智慧安防系統,有些防盜裝置僅具有警示與嚇阻功能,如監視錄影與警報聲響,而有些則具有攻擊性,如電擊裝置、自動噴射胡椒噴霧的設備甚至更具殺傷力的機關裝置,在法律上,若防盜裝置具有攻擊性,其適法性將受到更嚴格的審查,這涉及到過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問題,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當事人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益,所採取的合理防衛行為,但該防衛行為必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當性,也就是防衛行為應與侵害行為相當,不能過度超過必要範圍,否則可能會構成防衛過當。

 

在法律上,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其防衛手段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如果侵害已經發生或迫在眉睫,防衛行為的目的在於保護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當壞人起意侵入豪宅並開始實施行為時,他的主觀意圖已經明確,且客觀上構成犯罪行為。此時,的防衛裝置在壞人的犯罪行為觸發下啟動,屬於針對具體侵害的應對措施。如果該裝置的危險程度未超過必要限度,例如未對壞人造成致命傷害,則可能被認定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然而,如果裝置的設計過於激烈,例如使用機關槍掃射,導致壞人死亡或重傷,則可能超越比例原則,難以被認定為合法防衛。

 

但如果另一個情境中,誤觸機關的是毫無犯罪意圖的第三人,例如純粹因好奇而爬樹,那麼情況就有所不同。在設置防衛裝置時是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例如是否設置警示標誌提醒公眾該區域存在危險,將成為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的關鍵。如果未履行這些注意義務,導致瑪麗因意外觸發機關而受傷,那麼可能因過失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場景是因不滿鄰居撿拾落在鄰地的果實,而在邊界撒下鐵釘,導致鄰居受傷。民法第798條,落在鄰地的果實屬於鄰地所有人,的行為明顯侵犯他人權益。他預見到鄰居可能會因撿果實而受傷,但仍故意設置鐵釘,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不確定故意的傷害罪。這顯示主觀上對受傷後果的接受與放任,且在行為上直接造成鄰居的損害,已超越正當防衛的範疇。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在採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者,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行止型態之故意,而只影響罪責型態之故意,亦即行為人仍具構成要件故意,但欠缺罪責故意,至於行為人之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之瑕疵,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本院29年上字第509號判例意旨以行為人出於誤想防衛(錯覺防衛)之行為,難認有犯罪故意,應成立過失罪責,論以過失犯,即與上開學說之見解相仿。」

 

類似情境也可套用到防盜裝置的討論上。假如機車車主為防範偷車賊,在車輛把手內側裝設鐵釘,當偷車賊觸摸車輛時因機關受傷,這一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對不法侵害的防衛。然而,若受傷的是純粹因欣賞機車外型而觸碰的好奇路人,或者是試圖移動車輛以便停車的其他車主,則車主可能因未設置警告標語或未考慮合理範圍的防護措施,而被認定為過失傷害,甚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總之,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個人在特定情況下的自力救濟權利,其目的在於保護個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並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然而,正當防衛的行使需遵守必要性與適當性的原則,防止行為過度演變為防衛過當。當面臨危險時,個人應盡量選擇能有效化解危機的行動方案,如報警或撤離現場,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或法律風險。

 

在防盜裝置的應用上,若裝置的攻擊性超出防衛必要範圍,甚至導致侵害者嚴重傷亡,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舉例來說,若有人在家門安裝高壓電網,導致入侵者觸電死亡,即使該入侵者確實是非法進入,仍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因為高壓電網的殺傷力遠超出一般合理防衛的範圍,然而,在某些情境下,若入侵者具有暴力犯罪的意圖,例如持刀闖入民宅,屋主啟動防盜裝置而導致入侵者受傷,此時較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因為該行為符合防衛的必要性與相當性,因此,防盜裝置的合法性取決於裝置的設計是否合理以及其防衛效果是否與侵害程度相當。

 

此外,除傳統的家庭與商業防盜系統,近年來個人隨身防衛裝置也越來越普及,例如防狼噴霧、電擊棒、防身警報器等,這些裝置的目的主要是自我防衛,而非主動攻擊他人,因此在多數法律體系下被允許使用,進一步來看,現代科技的發展也使防盜裝置變得更加智能化,例如透過遠端控制的安防系統,屋主可以透過手機監控家中情況,並在必要時向警方報案,這樣的防盜技術降低直接衝突的風險,也減少法律爭議,然而,即使是最先進的防盜技術,若涉及自動攻擊功能,仍可能面臨法律風險,舉例來說,若某防盜系統設置自動發射子彈的機關,導致入侵者死亡,屋主可能會因過當防衛或傷害罪而負法律責任,這顯示出防盜裝置的設計應以非致命防衛為主,避免因過度防衛而觸犯法律,在實際案例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防盜裝置的使用是否符合正當防衛,例如若某人安裝可釋放有毒氣體的防盜裝置,並導致闖入者中毒死亡,則法院可能認定該行為過當,因為該裝置的殺傷力已遠超過必要防衛範圍,但若裝置僅限於警報、照明、短暫麻痺侵入者等較低殺傷力的措施,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因此,防盜裝置的合法性在於其防衛性質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原則,即是否能在保護自身安全與不過度傷害侵入者之間取得平衡,綜合來看,防盜裝置與正當防衛的關係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界限,防盜裝置應以嚇阻與報警為主,而非主動攻擊侵入者,若涉及攻擊性機關,則需符合防衛必要性與相當性,否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甚至觸犯法律,在科技發展與犯罪防治的背景下,如何在安全防護與法律規範之間取得平衡,仍是社會與法律界持續關注的議題。

 

-事故-刑事責任-阻卻違法-正當防衛-過失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23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798條=刑法第3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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