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從嚴假釋
問題摘要:
醉態駕駛所涉及的責任涵蓋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依據酒精濃度高低,駕駛人可能面臨罰鍰、吊扣駕照甚至刑事責任,對於酒駕入監服刑者,矯正機關會透過矯治計畫協助其改變行為模式,並藉由假釋制度讓其在適當條件下提前回歸社會,但若假釋期間再犯,則將依法撤銷假釋資格,顯示出法律對於酒駕行為的高標準要求,期望透過法律手段降低酒駕案件發生率,保障公共安全,最終達到懲罰、預防與教化三大刑法目的。
律師回答:
醉態駕駛即酒駕可能涉及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鍰,而汽車駕駛人則須繳納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無論是機車或汽車駕駛人,其交通工具均會被當場移置保管,駕駛執照亦將被吊扣1年至2年,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則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如酒駕致死或重的刑責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殺人罪,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以上三者對照,可見酒駕致死的刑罰已經比一般過失致死更重,卻又遠輕於殺人罪。
假釋的功能在於,受刑人在服刑過程中已知錯能改,因此將其暫時釋放,以便提早融入並回歸社會。這顯示出法律對於酒駕行為的嚴格規範,以防範酒後駕駛對社會造成的重大危害,然而,除刑罰與行政處罰之外,對於已因酒駕而服刑的受刑人,假釋制度亦成為其刑期執行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重要法律議題,假釋的功能在於,受刑人在服刑過程中若已認錯悔改,並展現出足夠的自律與改變,則可透過假釋機制使其提前融入社會,然而,假釋並非無條件適用,而是需要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展現出悛悔的事證,例如積極參與矯治課程、行為表現良好等,才能獲得審核通過,然而,假釋後的行為若再次涉及酒駕或其他故意犯罪,則可能依法遭到撤銷。
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若受假釋人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故意犯罪,且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則假釋將被撤銷,並須重新入監執行剩餘刑期,因此,酒駕受刑人在假釋後若再次因酒駕觸法,不僅會面臨新犯罪的刑責,還會喪失假釋資格,被強制發監執行,這項規範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假釋機制給予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的機會,但同時也設下嚴格的規範,以確保其不會再犯,而若假釋期間再犯,則顯示其並未真正悔改,因此應當撤銷假釋資格,回監服刑,回顧《刑法》的核心目的,其包含懲罰、預防與教化三大功能,懲罰是指對於犯罪者施加相應的刑罰,以衡平其所造成的社會傷害,例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殺人償命」等概念,即為刑罰最基本的原則,預防功能則在於透過刑罰的威懾力,使社會大眾意識到犯罪的後果,進而達到降低犯罪率的效果,例如,嚴格執行酒駕刑責,使潛在酒駕者因害怕受罰而選擇不酒駕,而教化功能則是希望透過矯正機制,使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真正解自身過錯,進而改變其行為模式,避免再次犯罪,因此,假釋制度正是《刑法》教化功能的具體展現,當受刑人經過一定的矯治後,若能展現足夠的悛悔並符合假釋條件,則可提前獲得釋放,以便順利回歸社會,然而,若假釋後再犯,則顯示其並未真正改變,故假釋資格應被撤銷,並應重新執行刑期,這樣的制度設計除給予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的機會,也能確保社會安全不會因過早釋放不悔改的罪犯而受到威脅,
因酒駕入監服刑者,各監所依據矯正署所訂定的「酒駕收容人處遇實施計畫」,針對這類受刑人加強規劃具體且有效的戒酒矯治措施,並透過系統化的矯治處遇,協助其建立正確認知,促進行為改變,以期能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的可能性,使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接受完整的戒酒治療與行為矯正,以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
對於那些未能完成戒酒矯治計畫、矯治成效不佳,或是在監行為不良、缺乏悛悔具體證據的受刑人,主管機關將依法嚴格審查,對於這些缺乏悔意或無法證明自身行為已有顯著改善者,將不予假釋,確保矯正目的得以真正落實,防止這些受刑人因過早出獄而再次犯下酒駕行為,危害社會安全。此外,針對已經假釋出獄的酒駕犯,若在假釋期間再度因酒駕而觸法,則基於特別預防的考量,主管機關將依法審慎評估,並可能撤銷其假釋資格,命其再度入監執行剩餘刑期,以確保對此類犯罪的有效管控,避免再犯風險,這樣的處遇措施不僅是為懲罰違法行為,更是希望透過監所內的矯治計畫,讓酒駕受刑人真正認識到酒駕的嚴重危害,並且透過專業的輔導與治療,改變其長期依賴酒精的行為模式,使其在出獄後能夠真正遠離酒駕行為,避免因一時的酒後駕駛衝動而造成無可挽回的悲劇。
各監所的戒酒計畫包括心理輔導、團體治療、個別諮商、酒癮治療課程及行為矯正計畫,透過這些多元的矯治方式,幫助受刑人建立自我控制能力,並解酒駕不僅是違法行為,更是一種對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威脅,此外,矯正機關也會針對這些受刑人安排法律與安全教育,使其明白酒駕不僅會讓自己承擔刑事責任,還會影響家庭、職業及社會關係,進而提升其戒酒動機,減少再犯的可能性,對於那些態度消極、不願參與戒治課程或在監行為違規的酒駕受刑人,則會嚴格監控並限制其假釋權利,因為假釋並非一項應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而是需要受刑人展現出積極改變的態度,並確實符合悛悔標準,監所與矯正機關會依據受刑人的表現來決定是否給予假釋,以確保社會安全為最高考量,至於已獲得假釋但仍不悔改、再度因酒駕而觸法者,則將依法撤銷假釋資格,命其回到監所執行剩餘刑期,這不僅是對個案的處置,也是一種對社會大眾的警示,表明法律對於酒駕行為絕不寬容,必須嚴格執行以維護公共安全,對於酒駕再犯者,社會大眾往往抱持極大的關注與憤怒,因為酒駕的後果往往是不可逆的,一旦發生車禍,可能導致無辜民眾喪命或重傷,因此,政府與矯正機關必須採取更嚴謹的措施來防範這類犯罪,除監所內的矯治外,對於出獄後的酒駕累犯,應建立更完整的追蹤與輔導機制,確保其不會重蹈覆轍,這樣的措施不僅能減少酒駕案件的發生,也能減少社會對於假釋制度的疑慮,確保只有真正悔改的受刑人才能夠順利回歸社會,而非讓缺乏悛悔之心的酒駕者輕易獲得自由,進而再次危害社會安全。
因此,透過「酒駕收容人處遇實施計畫」,監所能夠針對酒駕受刑人提供更有效的矯治,確保他們在服刑期間能夠真正認識到酒駕的嚴重性,並透過多元化的治療與教育計畫,改變其長期不良的飲酒習慣,以達到防止再犯的目的,而對於未能完成矯治或無悔意的受刑人,則應依法嚴審並限制假釋權利,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大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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