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與鑑定報告

14 Feb, 2025

問題摘要:

鑑定在過失犯罪案件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為案件的調查與裁決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持。在使用鑑定結果時,應注重鑑定過程的透明度與結論的科學性,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同時,當事人在面臨涉及鑑定的案件時,應主動蒐集證據並充分配合鑑定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的有效實現。

 

律師回答:

釐清肇事責任歸屬。鑑定是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鑑定人以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分析證據後所得出的意見。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時,鑑定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調查證據方法,鑑定人運用其專業知識與技術分析證據,並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法院或相關機關釐清事實,確定責任,特別是在過失犯罪案件中,鑑定常見於車禍、職業災害及醫療糾紛等領域,

 

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主要針對事故現場進行分析,以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肇事原因及責任比例,根據《公路法》第67條第2項所訂定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事故鑑定報告會記載事故發生的經過、道路狀況、車輛運動軌跡、駕駛行為、碰撞點等資訊,並綜合各項證據推斷肇事責任歸屬,這些資訊不僅影響刑事責任的判定,也會影響民事賠償責任,確保受害者獲得合理的補償,車禍鑑定報告會明確寫出雙方當事人的肇事原因和肇事責任比例。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職業災害可以分為事故和職業病。實務上勞保職業災害認定並不是那麼容易。

 

職業災害鑑定亦是常見的類型,職業災害可分為事故與職業病,其中,職業災害事故的鑑定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檢查,調查事故原因及責任歸屬,並確保災害不會擴大,若發現非立即停工無法防止危害擴大,則勞動檢查機構可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此外,根據《勞動檢查法》第28條,勞動檢查員在進行安全衛生檢查時,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的可能,則可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停止作業,而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勞動檢查機構可對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若發現違規行為,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時,可要求停工

 

職業病鑑定,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規定,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醫療鑑定:進入訴訟後,由司法機關委託衛生署醫審會或醫學中心,判斷醫師在執行醫療行為是否有疏失。這是最主要且常見的醫糾鑑定方式。

 

所謂「鑑定」,乃是指藉由具備專業知識之人,對在各種類型的訴訟或公法行為之爭議,運用其專業知識,陳述意見,作為審判者或決策者引為參考之制度。除一般的證人之外,訴訟涉及專業,法院對系爭事實問題未具專業知識,因此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常規、未盡注意義務的判斷,在我國多以糾紛鑑定機關的方式提供專業意見。雖然在我國訴訟程序中,專家亦能以鑑定證人的方式出庭作證,由於專業之身分,故所為證言,某程度上帶有鑑定色彩。

 

訴訟案件要求的是追求真相,而律師接受告訴委任時,真相往往尚未水落石出,還有賴於檢察署調查。調查結果出爐後,有時就會有告訴人完全無法接受的結果。

 

鑑定的目的在於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訴訟中調查證據的重要方法之一。透過鑑定,專業的鑑定人運用其所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於與案件相關的證據進行分析,並根據結果提供專業意見,協助法院或相關機關釐清事實真相。在過失犯罪案件中,鑑定常被廣泛運用,尤其是在車禍、職災、醫療等類型的案件中,其重要性不容忽視。

 

車禍鑑定

以車禍鑑定為例,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會詳細記錄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是否存在過失,並進一步分析事故的發生原因以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這類報告對於判斷車禍責任的歸屬至關重要。例如,車禍發生後,事故現場的物證如車輛的碰撞痕跡、剎車痕、車速、行車記錄器影像、道路環境以及目擊者證詞等,均是鑑定分析的重要依據。鑑定人會根據這些證據還原事故發生的過程,並結合交通規則及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得出雙方責任比例的結論。這些結論往往對於法院的判決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職業災害鑑定

除車禍鑑定,職災鑑定也是常見的應用領域之一。職業災害往往涉及工作環境是否安全、雇主是否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員工是否遵守操作規範等問題。職災鑑定報告中會對事故原因進行詳細分析,例如機械設備是否存在設計或操作缺陷、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雇主是否提供充分的職業安全培訓等。這些鑑定結果不僅有助於判斷雇主與員工的責任歸屬,也能為受害者的賠償問題提供依據。

 

職業災害一般可以分為事故和職業病兩大類,但在實務中,勞保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往往並非想像中那麼簡單。事故類的職業災害主要是指在勞工執行工作過程中,因外部突發事件造成的傷害,例如機械設備操作不當導致的肢體受損、高空作業時的墜落事故等;而職業病則是指勞工因長期接觸某些有害物質或環境而導致的疾病,例如因接觸有毒化學品引發的中毒、長時間重複相同動作引起的肌腱炎等。

 

然而,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補償時,勞工往往需要面對認定上的困難。首先,對於事故類職業災害,勞保局通常要求勞工提供具體的證據來證明災害發生於工作期間且與工作有直接關聯。例如,如果勞工在工廠內操作機械時受傷,他需要提供詳細的事故報告、目擊證人陳述以及相關的工作記錄,來證明事故是由工作環境或工作內容直接引發的。如果證據不足,勞保局可能會認為事故與工作無關,從而拒絕認定為職業災害。

 

職業病的認定則更加複雜。由於職業病通常是長期累積的結果,其病因與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明確界定。舉例來說,若一名勞工罹患肺癌,他可能需要證明自己長期暴露於含有致癌物質的工作環境,而非因其他生活習慣如抽菸等導致疾病。為此,勞工需要提交醫療紀錄、職業病專家的鑑定報告,甚至可能需要證明工作場所的危害因素,例如工廠環境檢測報告等。然而,這些舉證要求對勞工來說可能過於困難,尤其是在雇主不配合提供相關工作環境資訊的情況下。

 

此外,部分勞工面臨的問題還包括「災害發生時是否處於工作狀態」的爭議。例如,有些勞工因公出差,在旅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但由於事故發生時不在公司內,可能會被質疑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同樣地,如果勞工在工作場所中,但因參加非工作相關的活動(例如同事間的私人聚會)而受傷,可能也會被認定與工作無直接關聯,進而無法列入職業災害範疇。

 

再者,即便勞工成功取得職業災害的認定,補償金額的計算與核發過程也可能引發糾紛。例如,部分勞工因工失能後,認為自己的傷害程度未被正確評估,導致核定的補償金額過低。此外,對於勞保以外的雇主責任賠償,勞工可能需要提起民事訴訟,這往往涉及漫長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訴訟費用,使得部分勞工在面對職業災害後陷入經濟困境。

 

面對這些問題,勞工在發生職業災害後應立即採取行動,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事故現場的照片、工作記錄、醫療證明等。同時,應及時向勞保局申報職業災害,並向工會或相關勞工權益機構尋求協助。如果雇主不配合,勞工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要求進行調查。此外,若涉及職業病,勞工可以尋求職業病專家的協助,進行專業診斷和環境評估,以加強申請職業災害認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則主要應用於醫療糾紛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後,司法機關通常會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醫學中心進行鑑定,以判斷醫師在執行醫療行為時是否有疏失,這種鑑定方式是目前醫療爭議案件中最主要且最常見的證據調查方法,鑑定報告的結果往往影響法院對醫師過失責任的認定,例如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是否未盡醫療注意義務、是否與病患損害結果具因果關係等,綜合而言,鑑定在過失犯罪案件中扮演關鍵角色,透過專業分析,能夠提供客觀依據,幫助法院釐清事實,確定責任歸屬,無論是車禍、職業災害還是醫療糾紛,鑑定報告的結論往往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確保司法公正與合理賠償。

 

醫療鑑定則是另一種在訴訟中經常見到的鑑定形式,尤其是在涉及醫療過失或醫療糾紛的案件中。醫療鑑定的核心在於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醫療標準,是否存在過失,過失與患者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例如,患者在接受手術後發生並發症,是否因醫療過失導致,或僅屬於醫療行為可能產生的風險範圍,均需透過醫療鑑定來釐清事實。醫療鑑定報告通常會詳細說明醫療過程、病患病情、醫療處置是否合理等問題,這對於案件的裁判具有關鍵意義。

 

醫療法第98條規定授權訂之《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

醫療鑑定是訴訟中經常涉及的一項關鍵程序,尤其是在醫療過失或醫療糾紛的案件中。其核心目的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醫療標準,是否存在過失,以及過失與患者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例如,患者在接受手術後出現並發症,可能需要通過醫療鑑定來判斷並發症是否由醫療過失所致,還是屬於醫療行為固有風險範圍內的正常情況。這類鑑定的結果通常在訴訟中起到決定性作用,因為它能夠詳細說明醫療過程、病患病情以及醫療處置是否合理等關鍵問題。

 

根據《醫療法》第98條的授權,《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對醫療鑑定的實施作詳細規範。鑑定僅限於司法或檢察機關的委託,且不受理當事人或非司法機關的委託。這意味著當事人若希望提出鑑定意見,需透過司法程序申請。此外,對於器官、組織或檢體的病理檢查也不在受理範圍內。

 

在受理委託後,鑑定機構需要檢視委託方提供的資料,包括完整的病歷、護理紀錄、X光片以及訴訟相關卷宗等。如果案件涉及法醫解剖或其他鑑定報告,相關資料也需一併提交。整個流程分為初審和會議審議兩個階段。首先,案件會交由相關專業科別的醫師進行初審,形成初步鑑定意見;隨後,醫事鑑定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議,最終形成鑑定書。

 

鑑定書應當包含多項內容,例如委託機關名稱、鑑定範圍、案件概要、鑑定意見及相關卷證資料等,並由鑑定機構以正式名義送交委託機關。然而,鑑定書並不直接提供給訴訟當事人,也不對外公開,除非法令另有規定。這一點強調鑑定程序的保密性及專業性。

 

在訴訟過程中,若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或掌握新的證據與文獻資料,可通過委託鑑定機關提出,供醫事鑑定小組參考。不過,當事人無法直接參與鑑定小組的會議,也不得現場陳述意見,這避免訴訟當事人對鑑定過程的直接干預,確保鑑定意見的中立性與客觀性。

 

醫療鑑定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為法庭或檢察機關提供專業意見,以釐清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其次,確定醫療過失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最後,為案件的公正裁決提供依據。然而,鑑定並不負責調查或蒐集證據,而是完全依賴於委託機關提供的相關卷證資料進行判斷。因此,委託方的資料完整性對於鑑定結論的準確性至關重要。

 

在實務中,醫療鑑定經常面臨一些挑戰。例如,案件涉及的醫療過程可能非常複雜,需要多名專業醫師進行細緻分析;患者或家屬可能對鑑定意見不滿,進一步提出異議或追加證據,導致案件審理時間拉長。此外,醫療標準的界定往往因時因地而異,醫療鑑定是否能反映當時的醫療水平,也是實務中爭議的焦點之一。

 

總而言之,醫療鑑定是解決醫療糾紛不可或缺的專業程序。通過科學、客觀的鑑定意見,法院或檢察機關得以判斷醫療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從而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同時,醫療鑑定也提醒醫療機構和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標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為患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醫療服務。

 

鑑定的核心價值在於它為法官或其他司法機關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持,幫助其在專業知識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做出合理判斷。然而,鑑定結果雖然具備高度的專業性,但並不具備絕對的法律約束力。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整體證據進行綜合判斷,而不僅僅依賴於鑑定報告。因此,鑑定結果的客觀性、科學性和中立性至關重要,鑑定人在進行鑑定時應秉持專業倫理,確保結論的公正性與可靠性。

 

此外,鑑定報告也能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參考。無論是車禍受害者、職災受害者,還是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或醫療機構,都可以根據鑑定結果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舉例來說,車禍案件中的受害者可以依據鑑定報告主張賠償,而肇事者則可以利用報告來證明自己僅有部分責任,從而減輕賠償壓力。類似地,職災受害者也可以藉由鑑定報告證明雇主的過失,以爭取勞工賠償或傷害補助。


 

-事故-刑事責任-過失犯罪-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7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勞動檢查法第27條=勞動檢查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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