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超載怎麼罰?
問題摘要:
超載行為可能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法律對於因此造成傷亡的情況設有更為嚴格的處罰規定。若駕駛人因超載行為導致他人受傷,其駕駛執照將被吊扣一年;若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則將吊銷其駕駛執照。這樣的懲罰措施充分反映了法律對於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視,旨在通過嚴厲的法律手段遏制因超載引發的潛在危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汽車超載是一種常見的交通違規行為,對於超載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相關規定,若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的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將對汽車所有人處以罰鍰,並記錄一次汽車違規紀錄。如果該行為的責任應歸屬於汽車駕駛人,則除了依相關條例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外,還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此外,該汽車也將再次記錄違規紀錄一次。
聯結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明確規範聯結車輛的裝載要求,旨在確保這些重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合法性。該規定詳細列出聯結車輛不同種類及用途下的裝載限制,透過對總聯結重量、貨物固定方式及特殊用途的限制,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首先,針對半聯結車,規定其裝載的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的總聯結重量。這一條款強調車輛裝載應與其設計及核定的承載能力相符,防止因過載導致車輛失控或道路設施損壞。半聯結車通常在運輸大型貨物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其裝載控制尤為重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1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半聯結車的裝載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的總聯結重量。具體而言,應以曳引車核定的總聯結重量與所聯結的半拖車核定的總重量兩者中較小的數值作為該半聯結車的總聯結重量限制。依此規定,如果曳引車的核定總聯結重量為43公噸,而半拖車的核定總聯結重量為35公噸,則該半聯結車的總聯結重量限制應為35公噸,因為35公噸是兩者中較小的數值。(交通部 104.01.14. 交路字第1030416686號函)
其次,全聯結車的裝載也有相應限制,其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的總聯結重量。同樣地,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車輛的穩定性與制動性能不受過重貨物影響,避免因過載而導致的危險。
第三,針對全拖車,其裝載的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的總重量及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的總重量。這一條款進一步細化車輛裝載與核定承載能力的匹配,減少因違規裝載而對道路及其他交通使用者造成的潛在風險。
此外,條例規定兼供曳引大貨車的裝載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的總重量。這表明,無論是曳引車還是所拖載的車廂,均需遵守核定承載標準,以確保車輛在不同路況下的穩定性及操作安全。
針對裝載貨物的方式,該條例進一步規定,裝載的貨物及貨櫃不得伸出車尾以外,裝載貨櫃時必須與拖車固定聯結。這一規範旨在防止貨物因固定不當而移動或掉落,從而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同時,貨物不得超出車尾範圍也是為減少對道路其他車輛行駛安全的影響,並避免違規超長裝載行為。
最後,不符合規定的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砂石及土方等貨物具有易滑動或掉落的特性,如果裝載工具不符合規定,可能在運輸過程中導致道路污染甚至交通事故。因此,此規定有效遏制不合規車輛從事特定運輸活動的風險。
當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的載重限制時,法律則對汽車駕駛人處以罰鍰。然而,如果該責任歸屬於汽車所有人,則除了處以所有人罰鍰和記錄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也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記點兩點。這些措施旨在促使汽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共同承擔責任,從而有效降低超載行為對道路設施和交通安全的威脅。
當汽車發生上述超載情形時,除了處罰外,相關部門還會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此外,針對超載程度不同的情況,法律設置了階梯式的罰鍰機制。具體如下:若超載重量不超過10公噸,將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1,000元;若超載重量在10公噸至20公噸之間,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2,000元;若超載重量在20公噸至30公噸之間,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3,000元;若超過30公噸,則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5,000元。此外,未滿一公噸的部分,按照一公噸計算。這種懲處方式不僅針對超載行為進行懲罰,也根據超載程度施加不同程度的經濟制裁,以提高違規者的成本,進一步遏制超載行為的發生。
法律同時對未按規定過磅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若汽車行駛至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的路段,駕駛人未依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或者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的指揮過磅,將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的罰鍰。此外,有權強制要求該汽車過磅,以確保車輛載重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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