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對寵物未繫牽繩,導致他人致死的結果應負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飼主有責任防止其動物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特別是在人多的地方或公共道路上,應對動物進行適當的管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任何人不得讓寵物在道路上自由奔跑,這會妨害交通安全並可能導致事故。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犬隻的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涉案的飼主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飼主未對犬隻使用牽繩,導致犬隻在公共場所自由活動,增加事故發生的風險。飼主未能有效控制犬隻的行為,尤其是當犬隻出現攻擊性或興奮時,應及時干預以防止危險。飼主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法院依過失致死罪進行處罰。法律並非單純限制飼主的行為,而是為維護社會秩序與人身安全,確保犬隻不會因為管理不當而對他人造成威脅。因此,無論是出於法律責任還是社會責任,飼主都應該主動遵守規範,不僅要繫上牽繩,還應隨時關注犬隻的行為,避免發生不可挽回的意外。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養狗的人口持續增加,許多飼主會帶著愛犬外出散步,依照體型可將狗隻分為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公斤至30公斤)、大型犬(30公斤以上),其中中型犬與大型犬因體型較大、力量較強,若未妥善管控,可能會對行人、其他寵物甚至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法律要求飼主對寵物負有管束義務,以防止其侵害他人,否則可能須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民法第190條明確規定,動物若對他人造成損害,則動物的占有人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採取適當管理措施,否則仍須負責。然而,現實中仍時常發生犬隻攻擊人類或影響交通的案件,導致嚴重後果。
日前在高雄市甲仙區發生一起意外事故,林邱姓婦人帶著兩隻愛犬與親戚黃姓婦人一同外出散步,途中遇到吳姓男子也帶著犬隻散步,結果三隻狗在道路上相互對峙吠叫,隨後爆發追逐行為,其中一隻狗在追逐過程中正面撞擊黃姓婦人,導致其倒地重傷,最終不治身亡。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邱姓婦人與吳姓男子未盡管理責任,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全案仍可上訴。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在刑法中至關重要,依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者行為人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這樣的行為即屬於「故意犯罪」。
舉例而言,飼主飼養一隻兇猛的犬隻,並且刻意訓練該犬進行攻擊與防禦,因此飼主已經清楚知道這隻犬具有攻擊性,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威脅。如果飼主因個人恩怨,特意帶著該犬去找被害人,並有意使該犬攻擊被害人,則飼主的行為即屬於明知且有意導致被害人遭受攻擊,這符合刑法第13條第1項所指的「故意」,因為飼主的行為並非單純的疏忽,而是有預謀、有意圖地促成結果發生,因此應當依故意犯罪論處。同樣地,若飼主雖未直接命令犬隻攻擊被害人,但他明知道犬隻的攻擊習性,仍然未繫牽繩,並將犬隻帶到可能導致攻擊的環境中,甚至內心希望犬隻能夠攻擊被害人,則這樣的行為亦可視為「故意」,因為飼主對於該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因此仍應以故意論處,即使他並未直接指使犬隻咬人。
然而,若行為人並無意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而只是因為疏忽未盡注意義務,則應適用刑法第14條的「過失」規定。過失的定義為,行為人雖然沒有故意,但依情況應注意並能注意,卻未注意,因而導致犯罪事實發生。例如,飼主明知自己飼養的犬隻具有攻擊性,卻未加以約束,例如沒有繫上牽繩,或沒有限制犬隻的活動範圍,導致犬隻在未受任何控制的情況下攻擊路人甲。這種情況下,飼主雖然並未希望犬隻攻擊人,但因為他未盡到妥善管理犬隻的注意義務,使路人甲受到傷害,因此飼主應負過失責任,須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負擔醫療費、賠償受害者的損失等。
除此之外,刑法第14條第2項亦提及「以過失論」,即行為人雖然預見可能發生犯罪結果,但卻確信其不會發生,結果卻發生的情況。
在這類案件中,法律責任的歸屬通常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有明確的犯罪意圖,亦即「故意」與「過失」的區別至關重要。如果行為人是有意識地促成結果發生,則應以故意論處;但若只是因為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則應依過失處罰。然而,無論是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故意傷害罪的刑責較重,可能面臨較長的有期徒刑,而過失傷害則刑度較輕,但仍可能涉及民事賠償。此外,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針對犬隻的管理問題,動物保護法亦明確規定,飼主應負責監管寵物,防止其侵害他人,若因疏忽導致犬隻傷人,則飼主仍須負責,無論其行為是故意或過失。
法律對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對結果的發生抱持積極的態度,若行為人明知且希望結果發生,則屬於故意;若行為人雖然預見可能發生結果,但因輕忽而確信不會發生,最終卻發生,則屬於過失。因此,對於飼主而言,應時刻保持警覺,確保犬隻在公共場所受到適當的管控,避免因管理疏忽而需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否則一旦發生傷人事件,即便並非出於故意,仍可能因過失而須面對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這對任何人而言都將是極大的法律風險。為避免這類法律糾紛,飼主應養成良好的管理習慣,例如遛狗時繫上牽繩,避免犬隻接近陌生人或其他犬隻,並定期觀察犬隻的行為變化,以確保犬隻不會因外在刺激而突發攻擊行為。只有透過負責任的飼養方式,才能讓毛小孩與人類和諧共存,避免因管理不當而衍生法律問題。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林邱姓婦人與吳姓男子皆為犬隻的飼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寵物在道路上奔走,妨害交通,而動物保護法第7條亦明確規定,飼主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本案中,兩名飼主在帶狗外出時,應繫上牽繩並對犬隻行為進行管控,確保其不會干擾公共秩序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然而,兩人皆未使用牽繩,任由犬隻在道路上對峙、挑釁、追逐,最終導致意外發生,造成黃姓婦人頭部重創,致其倒地死亡。法院認定兩名飼主對此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過失責任,因此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判處各四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此外,兩名飼主還可能面臨民事責任,根據民法第190條,若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則其占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此死者的繼承人可向兩名飼主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包含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法律之所以對於飼主的管理責任有如此明確的規定,主要是基於動物的不可預測性。即便是平時溫馴的犬隻,當遇到外界刺激時,仍可能突然變得具有攻擊性,或因玩耍、興奮導致暴衝,甚至發生攻擊行為。因此,飼主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犬隻脫離控制範圍並造成危害,即屬於管理疏失,應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刑事責任外,若犬隻在公共場所無牽繩而導致意外事故,飼主還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面臨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並須限期改善,否則主管機關有權沒入犬隻。
本案顯示出,若飼主未妥善管理寵物,可能不只是簡單的罰鍰問題,甚至可能導致人命傷亡,承擔刑事責任並需支付高額賠償。因此,所有飼主在帶毛小孩外出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範,無論犬隻是否具有攻擊性,務必繫上牽繩,並在必要時配戴口罩,以確保犬隻行為可受控制。許多飼主習慣讓狗自由活動,認為只要口頭命令犬隻即可控制,但實務上,當犬隻進入興奮狀態,甚至進入「戰鬥模式」,飼主即便喊破喉嚨,仍難以有效制止,若發生傷人事故,將會讓自己面臨難以承受的法律風險。
此外,現行法律對於犬隻管理的規定,並不只是針對具攻擊性的犬隻,而是所有飼主皆應負有基本的監督責任,確保犬隻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以本案來說,若林邱姓婦人與吳姓男子當時有繫上牽繩,則即便犬隻出現對峙行為,也能夠透過飼主的即時控制而防止進一步衝突發生,避免悲劇。然而,由於兩人未盡管理責任,導致犬隻在公共道路上暴衝並撞倒行人,進而引發死亡事故,使兩名飼主需面對法律的嚴厲制裁,這也是所有飼主應引以為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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