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是否可停車?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騎樓的產權可能屬於一樓住戶,其使用仍受法律規範限制,必須優先保障行人通行權益。若騎樓未經特別約定為私人專用,則其使用方式應符合公共通行的需求,不能作為私人停車場。即使某些縣市在政策上對機車停放有較為彈性的規定,也仍須遵守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原則。在騎樓停車確實可能構成對行人通行的影響,因此,若發生妨礙行人通行的情況,警方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或第82條進行取締與罰鍰。這些法條明確規定了違規停車的處罰標準,特別是在禁止停車的區域,車輛停放將面臨更高額的罰款。此外,許多縣市政府根據地方需求,對於騎樓是否可以停放車輛訂有不同的規範,例如在部分地區允許機車停放,但仍需遵守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原則。

律師回答:

只是把車停在自家騎樓,並沒有妨礙行人通行,卻仍然受到不明人士的檢舉,甚至面臨警方的取締。我們不禁要問,這樣到底算不算違法?如果我們這樣做都要被處罰,那麼市面上那些商家圍佔騎樓,導致行人無法順利通行的情況,為什麼卻沒有同樣被取締?這樣的執法標準是否過於嚴苛?還是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騎樓的所有權雖因辦理保存登記時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是單獨所有而有異,此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第11之1條即明定:「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上,繪製標示為共用者外,得以主建物內標示騎樓辦理登記。」故騎樓產權為住戶共有或由一樓住戶單獨所有,均有可能。然而先不論騎樓是不是由一樓住戶專用,基本上騎樓原本就不能停放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的規定,騎樓與其他公眾通行的場所,如公路、街道、巷弄、廣場等,一樣屬於「道路」的一部分,而第3款進一步明確指出,專供行人通行的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皆屬於「人行道」。這表示騎樓的法定用途是供行人通行,而非私人停車或擺設其他障礙物。即使騎樓的產權可能歸一樓住戶所有,依據民法第765條的規定,所有權人雖然有權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但仍須受到法令的限制,不能妨礙公共利益。因此,騎樓的使用必須符合其原本的設計目的,即作為公眾通行的空間,不得因私人用途而影響行人權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的規定,騎樓與人行道的主要用途是供行人通行,除非是在符合第90之3條規定的特殊標線範圍內,否則都被視為禁止停車的地方。因此,從法規角度來看,將車輛停放在騎樓的行為的確有違規的可能。然而,這項法令的執行標準在不同縣市有所不同,而警方的取締方式也並非一律相同,這就讓許多民眾感到疑惑與不滿。
 
關於騎樓的所有權問題,雖然騎樓可能為一樓住戶的產權範圍,但其使用仍受到法律規範,並非可以完全按照住戶意願獨占使用。騎樓除非經過特別約定由一樓住戶專屬使用,且該騎樓並非對外通行不可或缺之通道,否則一般應被視為共用部分。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相關法律中有所規範,特別是當建築物屬於公寓大廈管理範圍時,騎樓多半被視為公用空間,所有住戶皆有權使用,而非單獨由一樓住戶佔用。因此,若要主張騎樓為私人專用,必須有明確的法律約定,並經過管理委員會或相關機關的認可,否則仍應以共用原則為依據。
 
此外,在地方政府的交通規劃與執法標準上,也存在一定的彈性。例如,部分縣市針對機車停放於騎樓訂定了較為寬鬆的規定,允許機車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停放,但仍須依據當地政府所訂的標誌或標線來決定具體執行方式。然而,這並不代表所有騎樓皆可供車輛停放,仍須依據各地政府的政策來判斷其合法性。
 
如台北市,關於騎樓及人行道的執法標準主要分為以下幾類:首先,如果該騎樓或人行道已設置「禁止停車」的標誌,那麼警方就會加強取締,一旦發現違規行為,就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開罰。其次,若騎樓沒有設置禁停標誌,原則上警方不會主動舉發,但如果經過檢舉且違規事實明確,依然可能面臨罰單。最後,對於沒有設置禁停標誌的人行道,警方原則上也不會主動取締,特別是在深夜時段(凌晨0時至6時),若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且情節輕微,則會以勸導為主,盡量免予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規定,騎樓本身被視為「道路」,而專供行人通行的騎樓則屬於「人行道」。這代表著,騎樓的使用應該優先保障行人的通行權益,而非作為車輛停放的場所。進一步分析,第55條明確規範,若車輛臨停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將面臨300元至600元的罰鍰;而若該處是明確禁止停車的區域,罰款則提高至600元至1200元。由此可見,停放車輛於騎樓確實可能違規,而警方在接到檢舉後依法開單,基本上也符合法規要求。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之3條的規定指出,道路主管機關可在不影響行人通行與行車安全的前提下,設置必要標誌或標線,允許特定區域內的機車或自行車停放。因此,某些縣市政府會當地需求,針對騎樓停車問題訂定特定的規則。例如,有些地方允許機車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停放於騎樓內,但這仍須視各縣市政府的規定而定。這也解釋了為何在不同地區,騎樓停車的管理方式存在差異。
 
綜合以上法規與現實狀況,我們不禁思考,現行的執法方式是否合理?如果騎樓的主要用途是供行人通行,那麼商家圍佔騎樓、擺設商品或設置座椅,使行人無法通行的行為,是否同樣應當被取締?為何部分騎樓的使用情況能夠被默許,而車輛停放卻往往成為被檢舉與開罰的主要對象?這樣的執法標準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況?我們相信,法規的制定應當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而非淪為選擇性執法的工具。如果市府與警方能夠明確統一標準,並且公平執法,才能真正讓市民感到信服,避免類似的爭議持續發生。

-事故-交通違規-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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