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筆錄如何記載責任保險條款?

07 Nov, 2017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適用和理賠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益,同時對酒駕行為進行懲罰和限制,從而促進道路安全。對於被害人酒駕的情況,保險公司一般會在確認加害人有肇事責任的情況下進行理賠。但如果被害人同時涉及犯罪行為,可能會影響理賠的處理。對於加害人酒駕的情況,保險公司仍然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但在理賠後有權向加害人追償已支付的賠償金額。至於駕駛人自己加保的第三人責任險(任意保險),通常不包括酒駕所致的事故。不過,駕駛人可以額外選擇加保「酒駕險」以獲得相應的保障。這些規定確保了在酒駕事故中受害者能夠得到必要的賠償,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激勵和警示,促使駕駛人不要酒後駕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車禍和解的情境中,確實細節處理非常重要。和解金額的討論通常包括賠償總額、賠償範圍(是否包括所有損害、未來可能的損害等)、賠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賠付時間等。這些條件必須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以防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

 

車禍和解內容通常會涉及到和解金額的多寡,及付款條件為何。因此,除了討論加害人願意賠償被害人多少錢總額外?另外這筆錢包括什麼?不包括什麼?如以車損,還是包括全部損害,是以現在損害,未來是否包括在內等,又什麼時後賠付?一次付?還是分期付?還是收到保險金以後再付,尤其在僅是刑事部分和解,有時雙方還會約定,此筆金錢不得作為民事賠償之一部,此攸關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往往是談判的重點。

 

除非當事人雙方願各自吸收車禍所受的損害,互不向對方求償,否則和解書(和解書)如果寫的不清不楚,難免可能會為糾紛的解決留下後患,相關問題很多,但是今天討論的是,在車禍造成當事人死傷時,加害人的賠償金額包不包含強制責任險?或被害人可否再請求強制險給付?

 

調解/和解內容有沒有記明強制責任險由誰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對於車禍糾紛能否真正徹底解決,至為重要。

 

原則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被害人對於保險公司有獨立求償權,而保險公司在受理強制險理賠的時候,可能要求求證,以便確認到底該把強制險賠付給誰。

 

因此,在車禍造成有人傷亡的時候,和解書內容有無記載含不含強制責任險?強制責任險該由誰申辦理賠?當然屬重要的事了!所以契約內容約定清楚,除非有創造性模糊,避免發生爭執是重要的。

 

尤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特別是涉及強制責任險的部分,台灣的法律賦予被害人對保險公司直接的求償權,即使在和解過程中也不受影響。和解書應該明確指出是否包含由強制責任險賠付的部分,以及由誰來向保險公司申請這部分的理賠。這一點是解決車禍糾紛的關鍵,因為它涉及到賠付金額的計算和最終支付方式。

 

換言之,強制車險規定車禍受害人有直接求償權,但若被保險人已經先行賠償的話,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否則保險公司只會再就差額部分理賠,所謂差額就是強制車險規定的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已賠償金額間的差額。加害人已經賠了,反而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返還,此時被害人不得請求。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設計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權益,無論和解書如何設計,被害人的求償權不應受限。如果加害人已經賠付一部分,而這部分在強制保險覆蓋範圍內,保險公司將只需賠付剩餘部分。然而,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和解書中特別約定不扣除先前賠償金額,則保險公司需全額給付。

 

此外,如果車禍涉及未投保或保險逾期的情況,被害人可以透過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補償後基金會可以向加害人回收賠償金額。

 

 但是加害人沒有投保強制責任險或強制責任險在車禍發生當時已逾期失效的話,被害人就有可能持車禍相關醫療單據,透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的機構去申請補償,這個基金會補償被害人後,依法可代位再向來求償。

 

此部分可參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事故有酒駕或其他重大違規之情形,若未約定,若被害人再向保險公司求償,加害人可能必須再面遭保險公司求償。

 

因此,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的和解,當事人都應該清楚了解和解內容的細節,尤其是關於賠償範圍和保險理賠的具體規定,以確保在和解後不會有額外的法律爭議。在進行和解談判和簽署和解書之前,最好由專業的法律顧問參與,以確保和解協議的每一項細節都符合法律規定,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第3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瀏覽次數:179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