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車禍找誰負責?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發生連環車禍時,重點不在於「誰撞到誰」,而是在於「事故最初是誰造成的」,以及「各車輛是否有可歸責的行為」。發生連環車禍時,駕駛人應第一時間報警,確保警方到場進行事故測繪與肇責認定,同時保留行車記錄器影像作為證據。此外,在事故發生後,應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申請,以降低自身的經濟損失。為避免連環車禍的發生,駕駛人應時刻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特別是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應依規定保持安全車距,並避免跟車過近,以確保自己與他人的行車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連環車禍有時候是因前車緊急煞車而自己來不及煞車,或是停車但被後方來車推撞,再推到前車,種種的車禍情況每日在發生,那麼發生連環車禍時,會怎麼處理呢?與一般車禍又有什麼不同嗎?當你在道路上行駛時遭後方來車追撞發生連環車禍,只要你在行駛過程中未違反交通規則,如:超速、任意跨越分道線等,即會由追撞的後車全權負責賠償前車的損失。

 

連環車禍的發生往往與駕駛未保持安全車距、後車反應不及或是前車突然煞車有關。在現實情境中,有時候駕駛明明是被後方來車追撞,但最終卻被判定也有肇事責任,因此連環車禍的責任歸屬並非單純由誰撞誰來判定,而是依據各方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來綜合分析。如果你在正常行駛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例如未超速、未違規變換車道,而是因後方來車追撞導致車禍,那麼主要的肇事責任通常會歸屬於後車。然而,若是前車突然減速、未顯示方向燈示意、煞車過急等,則前車可能也須承擔部分責任。因此,在發生連環車禍時,肇責的判定會依據具體事故狀況來決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並不得任意迫近前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此外,除非遇到突發狀況,駕駛人不得隨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於車道之中。如果前車確實因不可預測的突發狀況減速,而後方來車未能及時煞車導致碰撞,後方車輛將負起主要肇事責任。此規定的核心概念在於後車應負責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便能夠應對突發狀況,避免發生追撞事故。

 

此外,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可以合理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若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因為相信對方也會遵守交通規則,而未能預見對方的違規行為,則不能單純認定駕駛人有過失責任。駕駛人只需對於可以預見的風險負責,而無需對無法預見的突發違規行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他人違規行為的發生是駕駛人無法預見的,且當時無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來避免交通事故時,駕駛人不應承擔過失責任。若事故源於他人無法預測的違規行為,而駕駛人當下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或避讓,則不應將過失責任歸咎於駕駛人。

 

實務上,當法院或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判定肇事責任時,會參考多項因素,包括事故發生當時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一般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是否有合理的時間反應來避免事故,以及是否有其他不違規的行駛方式可供選擇等。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人突然衝出馬路或違規橫穿車道,駕駛人即便立即煞車,仍無法避免碰撞的發生,此時若認定駕駛人應該預見並完全避免事故,顯然過於苛責。因此,事故發生後,警方及事故鑑定單位需審慎評估駕駛人的反應時間與行為是否符合合理標準,而不應一概認定駕駛人對事故負責。

 

此外,當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的歸屬不應單憑「誰撞誰」來判定,而應從行車規則、駕駛人是否違規、行人或其他車輛的行為是否合理等多方面考量。若事故原因主要源自對方違規,且駕駛人無法合理預見該違規行為,則駕駛人不應被認定有過失。舉例來說,若一名駕駛人在綠燈直行時,突然有機車從巷弄衝出並闖紅燈進入主幹道,而駕駛人即便立即煞車仍無法避免碰撞,則該事故的主要肇因應歸責於闖紅燈的機車,而非直行駕駛人。這樣的情形顯示,駕駛人所應注意的車前狀況,應以「可合理預見」為標準,而非以事後檢視的角度來苛責駕駛人。

 

因此,駕駛人在行車時確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這並不代表駕駛人對所有突發違規行為都須負責。法院與事故鑑定機構應依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判斷駕駛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區分事故是否來自於無法預見的違規行為,確保交通事故責任的公平分配。最終,法律的適用應當兼顧公平與合理性,避免對駕駛人過度苛責,並確保交通法規能夠真正發揮維護行車安全的作用。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注意義務之規範目的,乃在防免車輛行駛時,因前方突發狀況產生碰撞事故、進而造成人身傷亡。是對於直行車之汽車駕駛人而言,其行駛時所應注意之「車前」狀況,應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位在其車輛前方對於碰撞結果之發生可得預見且具有迴避可能性,而應予注意避免碰撞之一切行人、其他車輛,此乃基於一般社會相當性之當然解釋。故「注意車前狀況」乃係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空等一切情況下進行綜合判斷。又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倘他人之違規行為係不可預見,且無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自不能課以駕駛人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有預防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66號)。

 

當連環車禍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時,則適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該條明確規定不同車速下的最小行車安全距離。例如,小型車在時速60公里時應保持至少30公尺的距離,在時速100公里時則應保持至少50公尺的距離,而大型車在相同速率下需保持更長的距離。此規範的目的在於確保車輛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來應對突發狀況,降低追撞事故的發生率。此外,在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駛等特殊情況下,安全距離應適當增加,以確保駕駛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應對。

 

在實際事故處理中,當發生連環車禍時,警方會現場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影像、現場測繪圖及肇事車輛的碰撞點來進行肇事責任判定。通常情況下,事故可分為兩種主要類型:第一種是前車因突發狀況緊急煞車,後方車輛未能及時反應導致追撞,這種情況下,後方車輛因未保持適當的行車距離,通常會被認定為主要肇事責任方。第二種是車輛已經完全停止,但遭到後方車輛高速撞擊,進而被推撞至前方車輛,這類情況下,最後方的來車通常需要負起全責,因為前方車輛已經處於靜止狀態,並未有違規行為。

 

然而,若前車違規變換車道或突然無預警急煞,導致後方車輛來不及反應追撞,則前車可能會被判定需承擔部分肇事責任。這種情況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前車在需要減速或暫停時,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來通知後方來車,若駕駛人未依規定操作,而後方車輛因來不及反應而發生事故,則前車可能需分擔部分責任。這類案例在實務上通常會透過交通事故鑑定報告來判定具體的肇責比例。

 

在連環車禍的賠償問題上,保險的理賠範圍與肇責比例息息相關。通常,若駕駛人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強制險將優先理賠對方的醫療費用及相關補償。而若責任較重的一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或車體險,則可透過保險理賠來支付對方車輛修繕費用及其他損失。如果是最後方來車全責的情況,那麼該車駕駛人需承擔所有受損車輛的修繕費用及人身損害賠償。在賠償過程中,當事人通常會透過調解委員會協商賠償金額,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則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依據過失比例進行判決。

 

在發生連環車禍時,肇事責任的歸屬並不單純是「誰撞到誰就該負責」,而應重點關注「事故的起因是誰造成的」。當三台以上車輛發生連續碰撞,通常第一台車輛A若是完全靜止或合法行駛,沒有突然變換車道、急煞或違規行駛的行為,一般不會被認定有肇事責任。但後方車輛B、C等在車禍發生後,如何分配責任,則需依照事故的發生經過與當事人的過失程度來判斷。

 

例如,當C認為「B撞到我,所以應該找B賠償」,但B則可能認為「我是被A撞後才會失控再撞上C,因此C應該找A求償」,這樣的責任歸屬問題,在法律上應先釐清A與B之間的碰撞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如果A與B雙方都有行車疏失,例如兩人皆有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形,導致A與B相撞,那麼B對於該碰撞的發生亦有責任。因此,若B因為與A相撞後又進一步撞上C,C有權向B求償,甚至可以同時向A、B連帶求償,因為B對該事故的發生有部分過失。

 

然而,若B是「完全沒有過失」,單純是因為A的撞擊導致B失控才進一步撞上C,那麼B與C之間的碰撞,責任應回歸於A身上,因為A的撞擊直接造成B與C之間的連環事故,B本身也可主張自己與C一樣是被害人,從而免除對C的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就像是「A直接撞B、B因為被A撞而間接撞C」,B對C的損害沒有可歸責的行為,因此C應該向A請求賠償,而非向B求償。

 

當A、B對於事故的發生均有責任時,A、B之間如何分擔對C的責任,則需彼此的過失比例來判定。例如,若A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違規變換車道,導致B來不及反應發生碰撞,而B當時又未保持足夠的行車距離或車速過快,這樣的情況下,A與B都有一定的肇事責任,C可向A、B求償,最終A、B內部需過失比例來分擔賠償責任。

 

此外,若C本身也有疏失,例如C未保持適當車距、未注意前方車輛狀況,甚至有違規行為導致自己更容易捲入事故,那麼在求償時,也須依據民法第217條,吸收自己因與有過失所應承擔的部分損失。例如,若C在行駛過程中有超速、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導致無法即時反應避開B的碰撞,那麼C的求償金額可能會因其自身的過失比例而減少。

 

在法院判決中,也有相似案例可作為參考。例如,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號案件中,由於被撞的車輛因為強烈撞擊之後又撞上其他車輛,因此原肇事者仍須負責相關後續連鎖事故的賠償。而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67號案件中,則認定後方車輛因為被強烈撞擊而再度撞上其他車輛,該車輛並無過失,因此免於賠償責任。

 

發生連環車禍時,重點不在於「誰撞到誰」,而是在於「事故最初是誰造成的」,以及「各車輛是否有可歸責的行為」。若A與B皆有過失,則B應對其後續的碰撞負責;若B完全無過失,是因A的行為被迫撞上C,則C應向A請求賠償,而非向B求償。此外,C若本身亦有疏失,則在求償時須依其過失比例自行承擔部分損害。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未注意車前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