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拼比,什麼要未注意車前?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未注意車前狀況」雖然是常見的肇事認定依據,但並非所有事故都可直接適用這項規定。鑑定時,應事故發生的具體條件,分析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是否合理,並考量視線受阻、反應時間等因素,確保公平合理的肇事責任歸屬。同時,行人也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因違規穿越馬路而導致自身受傷甚至影響他人的行車安全。最終,交通安全是所有用路人的共同責任,無論是駕駛人還是行人,都應時刻保持警覺,以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應我,過馬路請用眼睛!這句話雖然聽起來有些調侃,但實際上卻是非常重要的提醒。行人過馬路時應該時刻保持警覺,確保自己能夠安全通行,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人習慣性地忽略這一點,甚至抱持僥倖心理,以為車輛一定會停下來讓行人先過,但實際上,道路安全是一個雙向的責任,駕駛人需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同樣也必須對自身的安全負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的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保持與前車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禁止迫近前車或強行讓道。此外,駕駛人遇到突發狀況時,應提前減速,並以燈光或手勢通知後方車輛,以確保行車安全。然而,即使法律規定駕駛人應盡注意義務,這並不代表行人可以無視馬路上的風險,隨意穿越道路,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往往難以挽回。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注意義務之規範目的,乃在防免車輛行駛時,因前方突發狀況產生碰撞事故、進而造成人身傷亡。是對於直行車之汽車駕駛人而言,其行駛時所應注意之「車前」狀況,應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位在其車輛前方對於碰撞結果之發生可得預見且具有迴避可能性,而應予注意避免碰撞之一切行人、其他車輛,此乃基於一般社會相當性之當然解釋。故「注意車前狀況」乃係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空等一切情況下進行綜合判斷。又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倘他人之違規行為係不可預見,且無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自不能課以駕駛人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有預防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66號)。
駕駛人在行車時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因突發狀況發生碰撞事故,進而造成傷亡,這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明文規定的義務。該規範的核心目的是確保駕駛人在行駛時能夠及時發現前方可能發生的危險,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因此,對於直行車的駕駛人而言,他所應注意的「車前狀況」,應包括所有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見且可能造成碰撞的行人、車輛或其他障礙物。然而,這並不表示駕駛人須對所有突發情況負責,而是必須在合理可預見的範圍內盡到注意義務。這也意味著,若駕駛人已依日常合理駕駛習慣行駛,並已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即便事故發生,仍無法完全避免碰撞的情況下,則不能單方面歸咎於駕駛人的過失。換言之,駕駛人在注意車前狀況時,應根據當時的時間、空間與行車環境,進行綜合判斷。
此外,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可以合理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若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因為相信對方也會遵守交通規則,而未能預見對方的違規行為,則不能單純認定駕駛人有過失責任。駕駛人只需對於可以預見的風險負責,而無需對無法預見的突發違規行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他人違規行為的發生是駕駛人無法預見的,且當時無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來避免交通事故時,駕駛人不應承擔過失責任。若事故源於他人無法預測的違規行為,而駕駛人當下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或避讓,則不應將過失責任歸咎於駕駛人。
實務上,當法院或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判定肇事責任時,會參考多項因素,包括事故發生當時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一般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是否有合理的時間反應來避免事故,以及是否有其他不違規的行駛方式可供選擇等。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人突然衝出馬路或違規橫穿車道,駕駛人即便立即煞車,仍無法避免碰撞的發生,此時若認定駕駛人應該預見並完全避免事故,顯然過於苛責。因此,事故發生後,警方及事故鑑定單位需審慎評估駕駛人的反應時間與行為是否符合合理標準,而不應一概認定駕駛人對事故負責。
此外,當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的歸屬不應單憑「誰撞誰」來判定,而應從行車規則、駕駛人是否違規、行人或其他車輛的行為是否合理等多方面考量。若事故原因主要源自對方違規,且駕駛人無法合理預見該違規行為,則駕駛人不應被認定有過失。舉例來說,若一名駕駛人在綠燈直行時,突然有機車從巷弄衝出並闖紅燈進入主幹道,而駕駛人即便立即煞車仍無法避免碰撞,則該事故的主要肇因應歸責於闖紅燈的機車,而非直行駕駛人。這樣的情形顯示,駕駛人所應注意的車前狀況,應以「可合理預見」為標準,而非以事後檢視的角度來苛責駕駛人。
因此,駕駛人在行車時確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這並不代表駕駛人對所有突發違規行為都須負責。法院與事故鑑定機構應依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判斷駕駛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區分事故是否來自於無法預見的違規行為,確保交通事故責任的公平分配。最終,法律的適用應當兼顧公平與合理性,避免對駕駛人過度苛責,並確保交通法規能夠真正發揮維護行車安全的作用。
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未注意車前狀況」經常成為肇事責任歸屬的關鍵之一。然而,這項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前方發生事故的情境,仍須視具體案例而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條規定確立駕駛人的基本注意義務,要求駕駛人應隨時保持對車前狀況的警覺,以確保行車安全。
然而,在交通事故鑑定中,判定肇事者是否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導致事故,並非一概而論,而是須具體情境來判斷。例如,在部分事故中,駕駛人明顯有足夠的時間來反應及煞停,但卻因為分心、錯誤判斷或未正確採取避險措施,而造成碰撞事故,這類案件屬於駕駛人的過失,應被認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這類駕駛人的常見說詞包括:「沒看到對方,撞上才知道」、「我沒有看到人也沒看到車」,這些都可作為其未善盡駕駛義務的證據。
但另一方面,並非所有前方發生的事故都應歸咎於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若駕駛人視線受阻,如前方有大型車輛、違規停車、建築物遮蔽視線等,且受害人突然從遮蔽物後方竄出,使得駕駛人無法預見突發狀況,則此類事故應視為不可避免的情境,駕駛人不應因此被認定為肇事責任人。此外,若機車或行人因事故倒地並快速滑行至駕駛人車前,使得駕駛人僅有極短的反應時間(如1.5秒內),此時即便發生碰撞,也不能單方面歸咎於駕駛人,因為在這種情境下,人類的本能反應時間無法應對如此突發的危險情境。
因此,在事故鑑定時,應「突發狀況發生至碰撞」的時間來判斷駕駛人是否應負肇事責任。若駕駛人在突發狀況發生後仍有超過1.5秒的時間可以反應,且當時視野良好、無視線遮蔽物,卻未及時採取煞停或閃避措施,那麼駕駛人應被認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需負起肇事責任。反之,若事故發生時間過短,使得駕駛人無法即時反應,即不應課以肇事責任。
法律不強人所難
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例中,行人往往認為車輛必須禮讓,於是不顧來車,直接闖紅燈、橫越馬路,甚至低頭滑手機,完全沒有察覺周遭的車輛動態,這樣的行為無疑是在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過去,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都會認為駕駛人未能及時發現行人,構成「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因此除刑事上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之外,民事方面也可能需要支付高額賠償。
然而,隨著法學界與交通鑑識技術的進步,法院在處理行人與車輛事故時,也開始考量駕駛人是否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來避免事故。如果行人突然衝出馬路,使得駕駛人無法即時做出反應,導致事故發生,那麼駕駛人可能不會被認定為過失肇責,而行人則需自行負擔責任,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駕駛人還可以向行人的繼承人請求賠償車損及醫療費用。
法律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法律不強人所難」,這句話的意思是,法律不應該要求人們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例如,在某些情況下,機車騎士行駛在正常路線,並未超速,行人卻突然從路邊衝出來,導致無法即時煞車,進而發生碰撞。科學推算,一般人的反應時間通常介於0.5至1.5秒之間,而若行人距離過近,即使駕駛人當下察覺,也可能來不及煞車。如果這種情況已經超出「一般駕駛人能夠避免」的範圍,那麼法律自然不能要求駕駛人去承擔不應有的責任。這種判決趨勢充分體現法律的合理性,也讓駕駛人不再因為無法避免的事故而蒙受不白之冤。
何謂「未注意車前狀況」
「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概念源自於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即駕駛人必須時刻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做好煞停或閃避的準備。雖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僅用簡單的一句話來概述這項義務,但在實際執行與鑑定過程中,它卻被廣泛運用,成為交通事故認定中的重要標準。
在許多案件中,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然而,即便行人違規,這並不代表駕駛人就可以完全免責。例如,當駕駛人行駛於道路上時,若車前視野開闊、天候良好,且在行人穿越道路時有充足的時間可以反應,卻未及時煞車,甚至選擇繞行或加速通過,最終導致事故發生,這樣的情境便屬於駕駛人自身的疏失,應課以「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責。
但若行人突然從遮蔽物後方衝出,駕駛人來不及反應,則即使發生碰撞,也不應歸咎於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這是因為「注意義務」的範圍必須合理,法律不應強求駕駛人做到不可能的事情。例如,在車輛時速50公里的情況下,煞停所需的距離大約是27公尺,而人類的平均反應時間約為1秒,在這段時間內,車輛仍會繼續行駛約14公尺,因此,如果行人於短距離內突然衝出,即便駕駛人立即煞車,仍可能無法避免事故。
此外,在部分事故中,受害者可能本身已處於特殊的危險狀態,例如機車騎士因外力影響而摔倒並滑向車道,這種突發情況使得駕駛人即便注意車前狀況,也無法有效閃避或煞停,這類情況下,駕駛人不應承擔過失責任。
法院如何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會參考車禍鑑定報告、監視器影像、行車紀錄器等證據,綜合判斷駕駛人是否應承擔肇事責任。實務上,法院會特別重視以下幾個因素:
駕駛人的反應時間:若事故發生的過程歷時過短,駕駛人無法即時反應,則難以認定駕駛人有過失。
視野是否受阻:若有障礙物影響駕駛人視線,使其無法預見前方突發狀況,則駕駛人可能免責。
天候與路況:雨天、夜間或特殊路況可能影響駕駛人的判斷與煞停距離,法院會考量這些客觀因素。
行人或機車是否有違規行為:若行人未遵守交通規則,違規穿越馬路,則可能需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未注意車前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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