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住毛孩,飼主可能需要付出的代價?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台灣,隨著養狗人數的增加,動物咬傷事件時有發生。當面對類似事件時,飼主需要解自己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合乎規定來避免這些情況。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對於其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需要對其動物的行為負責,即使他們未故意或過失,也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具攻擊性的動物,如比特犬、獒犬、日本土佐犬等,飼主必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這包括使用牽繩、戴嘴套等,以防止動物傷害他人。飼主必須確保7歲以上的成年人陪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帶有攻擊性的動物在公共場所應始終佩戴牽繩和嘴套。這樣可以有效預防動物造成傷害或破壞。飼主應對動物的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尤其是在公共場所,以防止不必要的衝突或意外。飼主應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包括急救、醫院治療及後續的復健費用。如果受害人因咬傷而遭受精神損害,飼主可能還需要支付相應的精神慰撫金。其他損失:如受害人因咬傷而失去工作或其他經濟損失,也應考慮賠償。動物保護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飼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養狗的人口持續增加,許多飼主會帶著愛犬外出散步,依照體型可將狗隻分為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公斤至30公斤)、大型犬(30公斤以上),其中中型犬與大型犬因體型較大、力量較強,若未妥善管控,可能會對行人、其他寵物甚至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法律要求飼主對寵物負有管束義務,以防止其侵害他人,否則可能須負擔民事與刑事責任。民法第190條明確規定,動物若對他人造成損害,則動物的占有人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採取適當管理措施,否則仍須負責。然而,現實中仍時常發生犬隻攻擊人類的案件,讓社會輿論不禁質疑,是否所有飼主都能負責任地管理自己的寵物。
騎機車經過時,遭到另一輛機車踏板上的比特犬突襲,被咬住不放,導致腿部大面積撕裂傷。如今許多現代人因孤單寂寞而飼養毛小孩作為陪伴,但動物本能難以完全控制,寵物咬傷人事件時有所聞,對於類似事件,飼主究竟應該負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應由七歲以上的人陪同,若該犬隻具有攻擊性,則必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那麼,何謂「具攻擊性的寵物」?所謂「適當防護措施」又包含哪些內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比特犬、獒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巴西菲勒犬及阿根廷杜告犬等列為具攻擊性的犬隻,或是曾經無正當理由攻擊人或動物的犬隻,都應視為具攻擊性。這類犬隻在進入公共場所時,飼主應確保有成年人陪同,並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牽引,且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以降低攻擊風險。
然而,該名飼主並未幫比特犬配戴口罩,卻讓其直接暴露於公共環境,最終導致咬人事件的發生,因此該名飼主已違反動物保護法。根據該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若飼主未依規定為具攻擊性犬隻配戴口罩,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甚至若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還可依法沒入犬隻,確保公共安全。
除行政責任之外,飼主也可能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則刑度提升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飼主未妥善管理比特犬,導致廖男受傷,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若受害人因此喪失勞動能力或需長期治療,法院更可能加重處罰。此外,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其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飼主必須負擔廖男的醫療費、看護費、誤工費及相關財產損失等賠償金額。若受害人因為此次事故感到極度恐懼,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向飼主請求精神慰撫金。換言之,本案飼主不僅須面臨罰鍰,還可能需支付民事賠償金,甚至可能因刑事責任而遭受牢獄之災,可見未妥善管理寵物的後果極為嚴重。
這起事件也再次提醒所有飼主,在帶毛小孩出門時,務必要妥善管理,尤其對於具攻擊性的犬隻,更應確保有牽繩與口罩等防護措施。許多飼主常抱持著「我的狗很乖,不會咬人」的心態,但事實上,動物行為具有不可預測性,即便平時溫馴的犬隻,在受到外界刺激時,仍有可能突然發作,攻擊陌生人或其他動物。因此,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就是隨時保持牽繩,並依犬隻個性考慮是否加戴口罩,以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
從法律與風險控管角度來看,若犬隻攻擊人或其他動物,無論飼主是否事前預測到其行為,只要未採取適當管束措施,都可能被認定為疏於管理,進而須負擔法律責任。這不僅僅是保障公眾安全,更是對動物自身的保護,因為若犬隻攻擊人類,除可能導致受害人反擊,甚至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沒入與安樂死處分。因此,所有飼主都應當對自己的毛孩負責,確保其在公共場所內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避免不必要的意外發生。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95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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