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可以不牽繩嗎?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飼主未為寵物繫牽繩的情況,確實有法律規範,旨在保障公共安全並減少動物引發的衝突。動物保護法第7條:防止侵害:飼主應防止其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意味著飼主有責任確保其寵物不會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動物保護法第20條:陪同要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由七歲以上的成年人陪同。如果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如大型犬或其他高危險品種),必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如牽繩和嘴套。對於具攻擊性的動物(如比特犬、獒犬等),飼主必須確保這些動物在公共場所受到妥善管理,包括使用牽繩和嘴套,並且要保持對動物的良好控制,避免它們傷害他人或其他動物。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養狗的人口持續增加,許多飼主都會帶著愛犬外出散步。然而,外出遛狗時,經常會遇到未繫牽繩的犬隻突然衝過來,對其他狗隻進行吠叫或挑釁,造成許多飼主的困擾。以飼主的案例為例,每當他帶著寵物犬寵物狗外出散步時,總會遇到未繫牽繩的犬隻衝過來挑釁,而寵物狗因受到刺激,也會本能地反擊。為避免寵物犬發生衝突甚至咬傷,飼主只能急忙縮短牽繩,強行將寵物狗拉回,而對方的飼主卻只是簡單地口頭制止犬隻,並未採取任何有效的控管措施。這讓飼主心生疑問,難道法律沒有辦法約束這類未繫牽繩的行為嗎?事實上,台灣法規對於飼主的管理責任已有明確規範,並對犬隻的控管義務訂定相關法律,確保公共安全與動物行為管理。
根據犬隻的體型,通常可分為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公斤至30公斤)、大型犬(30公斤以上),其中中型犬與大型犬因體型較大、力量較強,若缺乏適當管理,極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風險。因此,法律要求飼主應對寵物負有管束義務,防止犬隻侵害他人安全或財產。例如,民法第190條規定,若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則動物的占有人(通常為飼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採取適當的管束措施,或損害是由第三人挑動所導致,否則飼主仍需承擔法律責任。此外,動物保護法第7條亦明文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意味著,若犬隻因未妥善管理而導致他人受傷,飼主可能面臨法律追究。
在具體規範方面,動物保護法第20條進一步強調,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時,應由七歲以上之人陪同,若該犬隻具有攻擊性,則必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例如,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9月修正發布的規定,具攻擊性的寵物在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下防護措施:
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繩索或鍊條牽引。
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
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減少寵物攻擊行為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範主要針對具攻擊性的犬隻,對於一般犬隻則無強制要求必須繫牽繩或戴口罩,而是依照犬隻的性格與行為模式來決定是否需要額外的管理措施。
綜合上述法律規範,犬隻的管理可分為兩種類型:
若犬隻屬於危險性犬隻或曾有攻擊紀錄,則飼主除須陪同外,還必須繫牽繩與戴口罩,否則若犬隻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損害,則極可能被認定為管理疏失,進而需負擔相關民事與刑事責任。
若犬隻無攻擊紀錄,則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必須繫牽繩與戴口罩,但仍規定飼主應「伴同」犬隻,並負起「監督控管」的責任。換句話說,法律的重點在於飼主是否有有效地控管犬隻,而非單純要求繫牽繩。若飼主未能確保犬隻不會對他人造成危害,即便未繫牽繩,也可能被視為未妥善管理,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飼主在帶著寵物狗外出時,已經採取牽繩的管理方式,符合法律規範,並積極縮短牽繩以避免犬隻衝突,顯示他已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反之,其他飼主未繫牽繩,僅以口頭制止犬隻,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顯然可能構成動物保護法的違規行為,甚至在發生事故時,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若未繫牽繩的犬隻攻擊他人,造成身體損害或導致其他犬隻受傷,其飼主即可能依民法第190條需負擔損害賠償。此外,若犬隻攻擊行為嚴重,導致他人受傷,飼主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依法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造成重傷,則刑度可能進一步加重。
另一方面,若未繫牽繩的犬隻因奔跑導致交通事故,例如衝入馬路導致車輛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則飼主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因未妥善管理寵物導致影響交通,可處新台幣300元至600元罰鍰。若犬隻具有攻擊性,則飼主未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也可能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與第33條規定,面臨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甚至可能被沒收犬隻。
飼主或許會疑問,犬隻平時沒有攻擊性,誰能預測何時野性發作而失控?若不牽繩,一旦發生意外,豈不是倒楣?然而,現行法律已對寵物管理訂有明確規範,以確保公共安全,並要求飼主妥善控管犬隻行為。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明確規定,攜帶犬隻進入公共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牽引及戴口罩,特別是針對具攻擊性的犬隻,更必須落實相關防護措施,以避免犬隻突發性失控或攻擊他人。若飼主未遵守此規定,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第4款,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更有權沒入犬隻,以確保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
飼主飼養具攻擊性的犬隻時,本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犬隻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若因疏忽未以牽繩牽引,放任犬隻自由遊走,導致路人遭犬隻攻擊受傷,飼主即違反注意義務,構成過失行為,且該過失與受害人傷勢間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飼主若未繫上牽繩,致使犬隻攻擊他人,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刑責將進一步加重。
此外,即便法律未強制要求所有犬隻必須繫牽繩,飼主仍應負起「伴同」責任,亦即監督控管犬隻,確保犬隻不會對他人造成危害。從民事責任來看,民法第190條規定,若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則其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採取適當管理措施,否則仍須負責。法院在認定飼主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時,通常會審視飼主有無採取適當的管束措施,例如是否使用牽繩或口罩來防止犬隻突發攻擊行為。
實際上,犬隻在受到外界刺激時,即便平時溫馴聽話,也可能因驚嚇、興奮或受到其他犬隻挑釁而突然失控,這是犬隻的天性,無法完全預測。在此情境下,飼主若未繫牽繩,可能會發生以下風險:
犬隻無法受控,飼主難以即時拉回——當犬隻突發興奮或攻擊行為時,飼主即便大聲呼喊或試圖制止,犬隻仍可能無視指令,甚至持續朝目標衝刺,造成他人驚嚇甚至受傷。
犬隻可能衝入車道,導致交通事故——犬隻若突然脫離控制衝入馬路,駕駛人可能為閃避而緊急剎車或轉向,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進而造成飼主需負擔道路交通管理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犬隻與其他動物發生衝突,導致咬傷或死亡——未牽繩的犬隻若與其他犬隻發生衝突,可能造成雙方犬隻受傷,甚至導致嚴重後果,進一步引發民事賠償糾紛。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的意旨,飼主飼養有攻擊性的犬隻,本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免犬隻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若疏未注意,未以鍊繩牽引,任其四處遊走,致使路人行經該處時,遭犬隻抓咬受傷,飼主違反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且飼主的過失行為與受害人所受傷勢之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過失傷害,應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處罰,導致重傷的話,還要加重處罰。
若犬隻屬小型犬,飼主或許還能迅速抱起離開現場,避免衝突發生;但若是中型或大型犬,則飼主可能無法即時控制,特別是在犬隻受到刺激、情緒異常高漲的情況下,單靠語言指令可能難以制止犬隻攻擊行為。因此,最有效的管理方式仍是繫上牽繩,並在必要時配戴口罩,以確保犬隻處於可控狀態,防止意外發生。這不僅符合民法對「相當注意義務」的要求,也能避免因犬隻失控導致意外,進而遭受刑事責任追究。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犬隻傷人案件時,通常會依據當事人有無使用牽繩、口罩或其他有效管理措施,來判斷責任歸屬。例如,若受害人能證明該犬隻當時未繫牽繩且處於自由狀態,即便犬隻平時沒有攻擊性,法院仍可能認定飼主未妥善管理,從而判決飼主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若犬隻當時有繫牽繩,而受害人主動接近犬隻並挑逗,導致犬隻攻擊,則法院可能會判定受害人需自行負擔部分責任,甚至不成立飼主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範雖然僅針對具攻擊性或危險性的犬隻強制要求繫牽繩、戴口罩,對於一般犬隻則無強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飼主可以放任犬隻自由行動。即便法律未強制要求,飼主仍須負起監督控管犬隻的責任,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繫上牽繩,必要時配戴口罩,以確保犬隻在公共場合的行為受到控制。這樣不僅符合法律規範,也能確保自身與他人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法律責任。從風險控管的角度來看,即便犬隻平時性情溫和,仍可能在特定情境下受到刺激而失控,為防範可能的法律風險與安全問題,飼主應主動落實負責任的飼養態度,確保犬隻行為不影響他人,這才是最妥善的做法。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