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因事故倒地後又被追撞,後車有沒有法律責任?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機車因事故倒地後又被追撞,後車是否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駕駛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故發生的環境條件,駕駛人的反應時間,以及事故的初始責任歸屬。若後車駕駛人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則可能需承擔行政罰則、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但若事故屬於不可抗力範圍,則後車駕駛人可能無需負責。因此,駕駛人行車時應保持適當車距,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準備應對突發狀況,以減少事故發生的風險。
律師回答:
機車因事故倒地後又遭後車追撞的情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並不罕見,而判定後車是否應負法律責任,需依據現場具體情況來判斷。首先,必須考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的規範,其中明確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意味著後車駕駛人有義務隨時注意前方路況,以便及時反應,避免撞擊任何突發狀況的障礙物或機車騎士。因此,若機車因事故倒地,後車駕駛人在合理範圍內有足夠時間與距離來煞停或閃避,但卻因疏忽未能即時反應而發生追撞,那麼後車駕駛人可能會被認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從而須承擔肇事責任。
車禍發生後,肇事責任的判定往往涉及「過失責任」,即行為人是否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刑法第14條明確規定,過失行為指的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換言之,當事人對於可能發生的危險應有所預見,並能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但卻因大意或忽視導致事故發生,則應承擔過失責任。在車禍事故的判斷中,駕駛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是否能夠舉證自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都是關鍵因素。
然而,並非所有類似案例中後車都必須負責,還需進一步分析「可預見性」與「因果關係」。舉例來說,若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前方機車突發事故倒地,後車與機車的距離極短,導致後車無法即時煞停或閃避,則法院可能會認為該情況超出一般駕駛人的反應能力,進而免除後車駕駛人的肇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若後車已依規定行駛,仍無法避免事故,那麼後車駕駛人可能無須負擔責任。此外,若事故發生在夜間或天候不佳的情況下,導致視線受阻,後車在合理範圍內已經減速,仍然無法避免撞擊,這類情境下,後車駕駛人可能也無過失。
是否其他因素導致車禍擴大或無法停車閃躲避,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規定汽車裝載時的違規行為,包括超載、未懸掛危險標識、未遵守安全規範等,這些違規行為可能間接影響行車安全,進而成為事故發生的因素。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也明確規範行車速度,駕駛人應依標誌或標線行駛,並在特定路段如彎道、坡路、狹橋、學校區域等減速慢行,保持隨時能夠煞停的狀態。如果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即時反應避讓障礙物,導致交通事故,駕駛人即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在實際案例中,駕駛人即便未違反速限規定,也不能因此推卸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並不得任意迫近前車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此外,除非遇到突發狀況,駕駛人不得隨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於車道之中。如果前車確實因不可預測的突發狀況減速,而後方來車未能及時煞車導致碰撞,後方車輛將負起主要肇事責任。此規定的核心概念在於後車應負責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便能夠應對突發狀況,避免發生追撞事故。
此外,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可以合理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若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因為相信對方也會遵守交通規則,而未能預見對方的違規行為,則不能單純認定駕駛人有過失責任。駕駛人只需對於可以預見的風險負責,而無需對無法預見的突發違規行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他人違規行為的發生是駕駛人無法預見的,且當時無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來避免交通事故時,駕駛人不應承擔過失責任。若事故源於他人無法預測的違規行為,而駕駛人當下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或避讓,則不應將過失責任歸咎於駕駛人。
此外,駕駛人基於「信賴原則」,可以合理假設其他道路使用者會遵守交通規則。因此,若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因為相信對方也會遵守交通規則,而未能預見對方的違規行為,則不能單純認定駕駛人有過失責任。駕駛人只需對於可以預見的風險負責,而無需對無法預見的突發違規行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當他人違規行為的發生是駕駛人無法預見的,且當時無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來避免交通事故時,駕駛人不應承擔過失責任。若事故源於他人無法預測的違規行為,而駕駛人當下沒有足夠的時間反應或避讓,則不應將過失責任歸咎於駕駛人。
實務上,當法院或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判定肇事責任時,會參考多項因素,包括事故發生當時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一般駕駛人的注意義務、是否有合理的時間反應來避免事故,以及是否有其他不違規的行駛方式可供選擇等。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人突然衝出馬路或違規橫穿車道,駕駛人即便立即煞車,仍無法避免碰撞的發生,此時若認定駕駛人應該預見並完全避免事故,顯然過於苛責。因此,事故發生後,警方及事故鑑定單位需審慎評估駕駛人的反應時間與行為是否符合合理標準,而不應一概認定駕駛人對事故負責。
此外,當交通事故發生後,責任的歸屬不應單憑「誰撞誰」來判定,而應從行車規則、駕駛人是否違規、行人或其他車輛的行為是否合理等多方面考量。若事故原因主要源自對方違規,且駕駛人無法合理預見該違規行為,則駕駛人不應被認定有過失。舉例來說,若一名駕駛人在綠燈直行時,突然有機車從巷弄衝出並闖紅燈進入主幹道,而駕駛人即便立即煞車仍無法避免碰撞,則該事故的主要肇因應歸責於闖紅燈的機車,而非直行駕駛人。這樣的情形顯示,駕駛人所應注意的車前狀況,應以「可合理預見」為標準,而非以事後檢視的角度來苛責駕駛人。
因此,駕駛人在行車時確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這並不代表駕駛人對所有突發違規行為都須負責。法院與事故鑑定機構應依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合理判斷駕駛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區分事故是否來自於無法預見的違規行為,確保交通事故責任的公平分配。最終,法律的適用應當兼顧公平與合理性,避免對駕駛人過度苛責,並確保交通法規能夠真正發揮維護行車安全的作用。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注意義務之規範目的,乃在防免車輛行駛時,因前方突發狀況產生碰撞事故、進而造成人身傷亡。是對於直行車之汽車駕駛人而言,其行駛時所應注意之「車前」狀況,應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位在其車輛前方對於碰撞結果之發生可得預見且具有迴避可能性,而應予注意避免碰撞之一切行人、其他車輛,此乃基於一般社會相當性之當然解釋。故「注意車前狀況」乃係指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是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空等一切情況下進行綜合判斷。又汽車駕駛人,因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且衡諸日常生活經驗及一般合理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已為必要之注意,並已採取適當之措施,或縱未採取適當之措施,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該汽車駕駛人對於信賴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乃竟違規之行為,自無預防之義務,難謂該汽車駕駛人即有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令負過失之責任(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倘他人之違規行為係不可預見,且無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自不能課以駕駛人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有預防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66號)。
這條規範強調駕駛人須隨時保持對周圍交通狀況的警覺,即便未違規,也可能因未及時反應而需承擔事故責任。舉例來說,若駕駛人在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未及時注意到路中央有障礙物或行人,導致事故發生,即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責任。反之,若事故發生於駕駛人難以預見的情況,例如行人突然從障礙物後衝出,且距離過短以致無法即時煞停,則可能無法認定駕駛人有過失。
另一方面,法院在判斷此類案件時,也會考慮「事故的初始責任歸屬」。若機車騎士本身違規,如闖紅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違規超車,導致摔倒在地,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事故的主要肇事者,而後車的追撞則被視為「不可抗力因素」,降低其法律責任。但若機車倒地的原因是因前方車輛違規,如違規變換車道、急煞,甚至是違規停車導致機車騎士閃避失控摔倒,則事故責任可能會轉移至這些前方車輛,而非單獨由後車負責。
此外,在一些涉及超車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的事故中,駕駛人也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承擔肇事責任。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強調駕駛人在行車時應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若因跟車過近或未能保持足夠的煞車距離而發生追撞,即可能構成過失責任。類似的情況也適用於超車行為,若駕駛人在超車時未注意前方車輛的動向,導致碰撞,則將被認定有違規行為,需承擔責任。
然而,在過失責任的認定上,法院也會考量是否存在「可預見性」與「因果關係」。如果駕駛人能夠證明,即便當時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事故仍無法避免,則可能免於負擔過失責任。例如,在某些案件中,駕駛人可能違規行駛,但若能夠舉證即便合法行駛仍無法避免事故,法院可能不會將違規行為視為事故的主因,而是以其他因素(如天候狀況、道路設計等)作為事故發生的主因,從而降低駕駛人的肇事責任。
綜合而言,過失責任的判定取決於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應注意,並能注意」的標準,並且事故的發生是否與駕駛人的行為具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駕駛人應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警覺,並收集相關證據,如行車紀錄器畫面,以備在事故發生時能夠為自己提供有力的佐證。不論如何,遵守交通規則不僅能夠保護自己,也能夠減少事故發生的機率,確保行車安全,避免日後面臨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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