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車停路邊被追撞也可能成立過失致傷害罪?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停車是否符合規範,對於是否需要承擔肇事責任有關鍵影響。如果停車方式正確,則即使遭遇追撞,仍可透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而若停車方式不符規範,則可能因妨礙交通而承擔一定責任。因此,每位駕駛人都應該熟知相關停車規範,確保自己的停車行為符合法律標準,避免在發生事故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對於駕駛人而言,最重要的還是要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行車行為符合法律規範。即使在停車時,也應當確認停放方式符合相關法規,並且避免佔據其他車輛的行駛空間,以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畢竟,在道路上行駛,每一位用路人都應該彼此尊重,共同維護交通安全,這樣才能真正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讓每個人都能安心出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許多新聞報導或親友間的討論中,我們常聽到這樣的案例:一輛車因熄火或故障停在路邊,後方來車不慎追撞,結果後車駕駛受傷,並聲稱要提告傷害,甚至讓警方不得不錄案受理。原本以為這只是後車駕駛的無理取鬧,沒想到事後竟然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以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提起公訴。這樣的情況,對許多人來說,似乎難以理解,畢竟前車只是停在路邊,為何還會被追究刑責?

 

這主要是因為刑事案件中「過失」的判斷標準與民事責任不同。在民事案件中,主要考量的是肇責比例,因為最終的目的是確定賠償金額,因此雙方的討論焦點往往集中在肇事責任的分配,例如前車是否有違規停車、後車是否未保持安全距離等。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成立過失犯罪,則完全取決於行為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失」。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的「過失」指的是行為人應該注意、也有能力注意,但卻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發生。因此,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會特別關注當事人是否有疏忽行為,而這一點與民事案件中的肇事比例無關。例如,即使追撞事故中後車應負較大肇責,但只要前車駕駛的行為被認定為有部分過失,即使過失比例極小,檢察官仍然有可能起訴。

 

在實務上,檢察官的起訴門檻相對寬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只要檢察官認為案件「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會提出起訴。這並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有罪,但起訴門檻的低度,導致許多當事人即使認為自己幾乎沒有過失,仍然可能面臨刑事訴訟。此外,在許多車禍事故的鑑定報告中,交通事故鑑定單位往往很少會認定某一方完全沒有過失,通常會以一定比例分配責任,這也成為檢察官起訴的依據之一。因此,即使前車是因為熄火而停在路邊,若後車因閃避不及發生追撞,而後車駕駛因此受傷,前車駕駛仍可能因「未妥善處理熄火情況」或「未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等原因,被認定有過失,進而遭到起訴。

 

此外,實務上也常見類似案例,例如某些駕駛人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因車輛故障停車,但未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導致後方來車未及時反應而發生事故。在這類情況下,前車駕駛若未妥善處理熄火或故障車輛,便可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即使主觀上並無意傷害任何人,仍可能因過失傷害罪而被起訴。

 

有沒有按照停車規定正確停車:

當然不是說一旦被起訴就毫無勝算,特別是涉及停車遭追撞的案件,仍然有許多可以辯駁的空間。在這類案件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通常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來判定前車駕駛可能有肇事責任,檢察官再依此報告內容提出起訴。然而,實務上討論此類問題時,往往需要先確認一個核心前提,即「前車是否依照停車規定正確停車」。如果前車停放的位置或方式本身不符合規範,那麼被認定有過失責任也是難以避免的。因此,當遇到這類狀況時,駕駛人應該先檢視自己的停車方式是否符合標準,若確實符合規範,則可以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辯護,而不是直接接受指控。

 

談到停車規範,最關鍵的法律依據來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項:「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簡單來說,車輛停妥後,靠近路邊的輪胎外側不能超過40公分,這個標準是衡量停車正確與否的重要依據。

 

其中,「緣石」是指當路面沒有邊線時,砌在道路邊緣用來界定範圍的石頭,實務上較少見。大多數情況下,應參照「路面邊緣」,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3目與第183條的規定,通常是指俗稱的「道路邊線」,即15公分的白實線。因此,若車輛停靠時,前後輪胎的外側仍位於這條白實線內,且距離不超過40公分,那麼就可以認定停車符合規定。在此情形下,若仍被指控有過失責任,駕駛人可據理力爭,並提供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或測量紀錄)來證明自己依照規定正確停車,進而免於被追究責任。

 

停車是否正確,不僅影響行政罰則,也可能直接決定刑事責任。在車禍案件中,許多駕駛可能會認為,只要自己不是主動肇事方,便不應該負責。但事實上,法院在判斷責任時,往往會考量多方因素,包括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合理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如果前車未正確停放,導致後車駕駛人無法即時反應,則前車駕駛可能仍會被認定有部分過失。例如,如果停車時車輛過度突出車道,使得後車閃避不及發生追撞,這種情形下即使後車有注意車前狀況,仍可能因前車的不當停放而無法避免事故,因此前車駕駛仍可能需負擔部分責任。因此,在車輛停放後,駕駛人應該自行確認是否符合規範,避免因輕忽細節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進一步來看,停車正確與否不僅關乎行政罰則,也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判決。根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過失的判斷標準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因此若駕駛人已確實依照停車規範停車,但仍遭後車追撞,則後車駕駛的責任將遠大於前車。而法院在認定過失責任時,通常會依據「預見可能性」與「避免可能性」來判斷駕駛人是否能夠預測事故的發生,並且是否能夠採取適當措施加以避免。如果停車位置明顯符合規範,且並未對後方來車造成影響,則前車駕駛應可主張無過失,並請求檢察官不起訴或法官判決無罪。

 

除了法律層面的分析,駕駛人在遇到此類事件時,也應當盡量蒐集相關證據,以便在必要時為自己辯護。例如,可以利用行車記錄器、監視器影像,或是測量工具來記錄車輛停放位置,以證明車輛的停放方式符合規範。此外,若被追撞後導致事故發生,應立即報警處理,讓警方現場紀錄事故狀況,並確保自己提供完整且正確的筆錄內容。如果後續遭遇不合理的指控,也可以透過申請車鑑會鑑定來進一步確認肇事責任歸屬,這些步驟都有助於保護自身權益,減少後續法律糾紛的風險。

 

後車可行駛的車道範圍更是關鍵:

當確認前車確實依照規定正確停車後,接下來的關鍵問題就是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這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在多車道道路上,最外側的車道通常被稱為「慢車道」,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的規定,「慢車」應該在慢車道上行駛。然而,慢車到底指的是哪些車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的定義,慢車包含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透過人力或獸力牽引行駛的車輛。

 

相對地,機車與汽車則被歸類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所規範的「汽車」,這一點或許讓許多人感到意外,因為在日常用語中,機車通常不會被視為汽車的一種。

 

既然汽車與機車都不屬於慢車,並沒有強制性地只能行駛在慢車道上,而是可以依據交通狀況在快車道或慢車道上行駛。因此,除非前車的停放方式已經佔據了所有可供後車行駛的車道(包括快車道和慢車道),使得後方來車完全沒有閃避的空間,否則很難直接認定其違反了「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的規定。因此,若後方車輛因停放的前車而發生碰撞,仍須根據實際的道路情境來判斷前車是否真的構成過失。若前車並未完全阻擋通行空間,就無法進一步認定其行為符合過失致傷害罪、過失致重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於汽車與機車的路權規範存在明顯差異。汽車原則上可以在所有的快車道與慢車道上行駛,因此若前車停在道路邊緣,通常較難完全阻擋後方來車的通行。但機車的行駛範圍則受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的限制,其行駛範圍依標誌或標線規定,若無標誌或標線,則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由於機車的行駛路線相對受到限制,因此前車若停放於慢車道,的確可能增加影響後方機車行駛的可能性,甚至可能間接導致機車事故。但即便如此,除非該地點屬於單行道(例如未劃分分向線的道路,或雖有分向線但各方向各僅有一個車道的道路),否則單純的路邊停車仍難以被認定為完全阻礙後方來車通行,進而構成過失責任。

 

針對這樣的情境,實務上已有相關判決案例可供參考。例如,被告停車地點為直線、雙向四車道路段,且外側快車道路面並無禁騎機車之標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害人行經該肇事地點時,應可行駛於慢車道及外側快車道上,即使被告將車輛停放於慢車道,導致整個慢車道被占據,但被害人仍可選擇行駛於外側快車道,難以認定被告的停車行為已明顯妨害被害人騎乘機車通行。」

 

在評估前車是否有妨礙通行的過失時,應考量整體道路環境,而非單純以其停車位置來決定過失責任。此外,類似的實務見解亦不勝枚舉,足見法院在判定此類案件時,仍須依據道路設計與當時交通狀況進行綜合考量,而非機械式地將停車行為視為肇事原因。

 

對此,實務上即有認為:「依前開肇事現場照片所示,被告停車地點為直線、雙向4車道路段,且外側快車道路面並無禁騎機車之標字,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被害人行經肇事地點時,自可行駛於慢車道及外側快車道上,縱被告將車輛停放於慢車道上,車輛空間已佔據整個慢車道,但被害人仍可騎乘機車行駛於外側快車道上,尚難認被告於慢車道上停放車輛,明顯已妨害被害人騎乘機車之通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這也突顯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觀念:即便事故發生的表象看似簡單,但其中涉及的法律細節卻相當複雜。許多人或許會認為,只要涉及車禍,責任歸屬應該是明確且簡單的,但實際上,駕駛人必須考慮諸多細節,例如停車是否符合規範、是否有合理的閃避空間、後車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等因素。

 

因此,如果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千萬不要掉以輕心,而應該盡快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若案件仍有轉圜餘地,卻因對法律的不熟悉而被判有罪,這將會是一件極為可惜的事情。畢竟,刑事責任的成立標準比民事責任更高,因此,當遇到涉及肇事責任的法律爭議時,應當謹慎應對,透過專業的法律協助來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違規停車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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