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最大?行人交通注意義務為何?

05 Nov, 2017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中行人和車輛之間的複雜關係以及相互的注意義務。行人的優先路權:行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優先路權,例如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穿越時,車輛應停車讓行人先行通過。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行人的安全,並提醒車輛駕駛人應給予行人足夠的注意。行人的違規行為:雖然行人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優先路權,但他們也有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例如,不得在紅燈期間穿越道路,不得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上任意穿越,並且應該依據交通指示行動。車輛的注意義務:儘管行人可能違反交通規則,但駕駛人仍然有注意道路情況和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事故的義務。如果駕駛人能夠合理預見行人違規並有機會避免事故,他們可能會被認定有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的歸屬不僅僅基於誰有路權,還需考量行人和駕駛人是否有遵守其相應的注意義務。雖然行人在穿越道上享有路權,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可以忽視交通信號或在不適當的時候進行穿越,而駕駛人同樣需要時刻保持警覺,即使在有路權的情況下也要留意潛在的危險。

 

行人的「帝王條款」

 

交通法規中關於汽車駕駛人如何在行人穿越道上應對行人的重要規範。這些規則強調了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遇到行人時,汽車駕駛人應該停車讓行,即使沒有交通指揮或交通燈號的指示。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行人的安全,確保他們在穿越道路時不會受到汽車的威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當行人正在穿越道上行走時,車輛必須停止等待行人通過,保障行人的優先權和安全。不僅要求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減速慢行,而且在無交通控制(如交通燈或交通警察)的情況下,當遇到行人穿越時也必須停車讓行。這包括了即使在沒有明確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只要有行人穿越道路,駕駛人同樣需要暫停讓行。

 

即俗稱行人的「帝王條款」。然而,路權僅是相對的概念,就算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享有優先路權,在後續肇事責任之歸屬,仍視個案中行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這些規則的執行對於減少行人在道路上的危險具有關鍵作用,特別是在交通繁忙的都市環境中。遵守這些法規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尊重和責任。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和穿越的相關規範

 

這些規則確保行人在使用道路時的安全,並對行人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做出了詳細規定:

 

行人使用人行道:

行人應使用人行道行走。如果沒有人行道,應靠道路一側行走,並避免在道路上任意奔跑或阻礙交通。

 

穿越道路的規定:

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的地方,行人必須使用這些設施穿越道路。在未設有上述設施的交岔路口,行人應在人行道延伸線或路緣範圍內穿越。在禁止穿越或有交通分隔設施的路段,行人不得穿越道路。如果有交通指揮或交通信號燈,行人應遵循這些指示穿越。在沒有行人穿越設施且不禁止穿越的地方,行人在穿越前應確保左右無來車。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始有完整的路權,此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又依同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這些規則強調行人在穿越道路時應保持警覺,尤其在沒有信號或指揮的情況下,需要自己判斷安全狀況。這旨在減少交通事故,特別是行人事故,並提升道路使用的整體安全。

 

行人闖紅燈違規

 

實務上,行人闖紅燈違規,車輛相撞之情形不勝枚舉,許多民眾以為,行人擁有優先路權,因此只要行人闖紅燈在先,車輛免除肇事責任。然而,我國法院均認定此種情形屬於「與有過失」之情況,車輛仍負有注意道路車況之義務。法院對於肇事責任歸屬之認定,非僅著眼於道路路權之有無,或只因為對方闖紅燈在先,未闖紅燈之一方就可以免盡此注意義務。

 

蓋在行人闖紅燈違規,與合法於綠燈期間行駛之車輛相撞的情形中,縱駕駛人本身並無違規,但如果他人違規的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駕駛人仍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除自己之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98年度台上字第657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按規定於綠燈期間行駛之車輛如未於十字路口減速慢行,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行人如果在違反交通信號的情況下穿越道路而造成事故,雖然駕駛人有路權,但如果駕駛人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來避免碰撞而未能做到,這種情況下駕駛人也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雖然基於信賴原則,按規定行駛車輛之駕駛本得信賴任何人均會遵守交通規則,但若在駕駛人可合理預見事故發生(例如在十字路口即遠遠瞧見他人闖紅燈)之情況下,該駕駛人仍有避免碰撞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此乃因為刑法上對生命法益的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即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也是民眾容易產生混淆之法律觀念。

 

因此,保持合理的謹慎和遵守交通規則對於確保道路安全至關重要。駕駛人和行人應共同承擔起保護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責任,以防止可能的交通事故和法律責任。

 

總的來說,無論是行人還是車輛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並互相尊重對方的權利。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法院會考慮各方的行為和注意義務來判定責任歸屬。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路權-行人-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瀏覽次數:286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