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車禍初判表不服,要如何於鑑定中重新爭取有利的鑑定結果?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處理交通事故時,立即報警、取得三聯單與初判表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初判表雖不具法律效力,但對於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初步研判具有參考價值,因此仍然值得申請。如果初判表內容對自己不利,當事人可進一步申請車禍鑑定,以獲取更具專業性的分析結果,甚至在必要時提出覆議,確保責任劃分符合實際情況。無論如何,當事故發生後,冷靜應對、蒐集證據、妥善運用法律途徑,才是確保自身權益、降低損失的最佳方式。若對車禍初判表不服,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申請車禍鑑定、提出覆議,並在調解或訴訟中據理力爭,以爭取有利的結果。透過完整的證據準備與合理的法律策略,即便初判表對當事人不利,仍有機會在後續鑑定或法律程序中翻轉局勢,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最大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遇到車禍案件,當下第一件事就是立刻報警,這樣才能申請到車禍初判表。許多人報案後只記得索取三聯單,卻往往忽略了事後申請初判表的重要性。雖然車禍初判表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相較於三聯單主要記載當事人的聯絡方式,初判表則包含第一時間到場的員警對違規行為的描述,以及對肇事責任歸屬的初步判斷,是檢察官偵查案件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極為關鍵。那麼,初判表需要多久才能申請?如何判讀肇事比例?如果初判表內容對自己不利該怎麼辦?這些常見問題都是處理交通事故時不可忽視的法律知識。
 
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後,警方會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勘查、蒐證、詢問,並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讓雙方當事人能夠聯繫和解或進行調解。至於《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則需要經過警方進一步調查後才會出具,通常需等待30天後才能申請。申請方式包括親自前往承辦警局辦理,或者透過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並選擇就近的警局領取,以提供便民服務。
 
警察機關的蒐證能力需要提升,尤其在繪製現場圖時,應更加完整記錄影響事故發生的所有環境因素。例如,在路口發生車禍時,若路邊違規停放的七輛車輛影響肇事車輛的行駛動線,那麼這些車輛的位置、距離及其可能對駕駛人視線產生的影響,都應當納入現場圖。然而,現行的警察機關在繪製現場圖時,往往僅標示主要事故車輛,而忽略了周邊環境的影響因素,使得後續判定肇事責任時缺乏完整的事實依據。因此,應要求警方在現場圖中詳細標示所有與事故相關的環境因素,並利用科技輔助,如車輛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像及3D現場重建技術,以提升蒐證精確度。
 
前許多案件僅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分析,而未實地勘察事故現場,導致鑑定結果的可信度受質疑。提高現場鑑定的比例,可以透過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涉及人命、重大財產損失或肇事責任爭議較大時)強制進行現場勘驗。此外,應提升鑑定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更完整的事故重建能力,並確保其能夠運用最新的鑑定技術,如車輛行駛軌跡模擬、碰撞力學分析等,以提升鑑定精準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取得相關資料。具體來說,事故當場即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發生後七日可申請閱覽或取得「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則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然而,這些資料的閱覽必須在警察機關的辦公場所內進行,不得攜出、塗改、刪改,並且警察機關可提供複印或備份的方式來提供現場照片。申請人需自行負擔申請提供資料的相關費用。這些規定的存在,確保了交通事故的處理能夠透明化,並讓當事人可以依法取得關鍵證據,以便後續的法律程序。
 
至於如何解讀初判表的肇事比例,必須先瞭解初判表僅是初步認定的結果,重點在於判斷「是否有肇事責任」,但不會詳細記載雙方的肇事比例。在刑事責任方面,檢察官僅需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肇事責任,而不必明確區分主因或次因,因此即使沒有過失比例的記載,仍可依據初判表來決定是否提起過失傷害告訴。然而,在民事賠償的部分,則需要更明確的肇事責任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如果事故損害較小,初判表可作為參考;但若賠償金額龐大,則建議申請車禍鑑定,以釐清事故發生的具體過程與責任歸屬,以利後續調解或訴訟。
 
然而,初判表對自己不利,應該如何應對?
 
首先須知,初判表僅是警方根據現場狀況與當事人筆錄所做的初步判斷,由於警察機關並非專業的鑑定單位,因此初判表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僅能作為參考。如果對初判表的內容感到不服,或者事故涉及較大損害、需要明確劃分肇事責任比例時,可以在事故發生的6個月內,自費新台幣3,000元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與初判表不同,車禍鑑定報告不僅詳細記載事故經過,還會進一步分析肇事責任,依照下列標準區分主因與次因:
 
若雙方僅一方有過失,則肇事責任歸屬於該方,另一方則標註「無肇事因素」。
若雙方均有過失且比例相同,則會標註「同為肇事原因」。
若雙方均有過失但比例不同,則較重者標註為「肇事主因」,較輕者標註為「肇事次因」。
此外,若對鑑定報告的結果仍然不滿意,可於收到報告後30日內提出書面覆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覆議僅限一次,若當事人不熟悉程序,也可委託律師協助撰寫覆議理由書,以確保論點清晰有力,增加翻盤機會。
 
實務上,檢察官、法院或保險公司在審理案件時,會參考初判表,但不會僅依其結論做出判決,因此當事人如果對初判表內容不服,應積極蒐集證據,並申請更專業的車禍鑑定,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結果。
 
在準備鑑定申請前,當事人應先確認初判表的內容,檢視警方是否有遺漏或錯誤記載,特別是對事故發生原因、行車動線、違規行為及碰撞點的描述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若初判表有明顯的錯誤,例如未記載現場關鍵跡證、忽略監視器畫面或錯誤認定行車優先權,當事人可向警方提出更正申請,要求補充相關資訊,以利後續鑑定。
 
接下來,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畫面、路口監視器影像、證人證詞、現場照片及醫療紀錄等,這些資料對於還原事故發生經過、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或過失比例較低至關重要。如果事故發生地點有監視器,應儘速向警方或相關單位申請調閱,避免影像因時間過長而被覆蓋或刪除。此外,若事故發生當下有目擊者,可主動聯繫,請對方提供證詞或錄音紀錄,以補強證據力。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必須了解每個步驟對於自身權益的影響。例如,警察的事故報告往往會影響法院對於肇事責任的認定,保險公司也會這些報告來決定理賠金額。因此,無論是肇事方還是受害方,都應該積極參與事故處理程序,並確保所有關鍵證據都被完整保存。此外,若當事人對事故鑑定結果有所異議,也可依法提出覆議申請,請求重新調查。這在許多涉及重大財損或人身傷害的事故中,特別重要,因為一旦過失比例確定,將直接影響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的範圍。
 
由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伴隨著高度的緊張與混亂,當事人可能無法立即做出最佳決策,因此了解基本的事故處理程序至關重要。當事人應確保在事故發生後,立即記錄現場情況,例如拍攝事故現場、記錄對方車牌號碼、聯繫警方,並確保所有相關文件(如醫療紀錄、修車報價單等)都能完整保存,以利於後續的索賠與法律處理。透過正確的應對方式,不僅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也能讓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順利,減少不必要的爭議與法律糾紛。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責任的認定涉及專業鑑定,而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其中明確規範了鑑定與覆議的程序及標準。這些規範對於肇事責任的釐清至關重要,影響後續的民事求償與刑事責任追究,因此無論是當事人、司法機關或保險公司,都會參考相關鑑定意見來處理事故後的責任問題。
 
該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需包含囑託(申請)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如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及鑑定意見等內容。其中,肇事分析部分是最關鍵的環節,因為它決定了事故中雙方的過失比例與責任歸屬。該辦法明確指出,若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則應標示為「肇事原因」,而無過失的一方則標註為「無肇事因素」。若雙方均有過失且程度相同,則標示為「同為肇事原因」。但如果雙方的過失程度不同,則較重的一方標示為「肇事主因」,較輕的一方標示為「肇事次因」。這樣的分類方式有助於公平分配責任,也為後續的賠償與法律程序提供清楚的依據。
 
在鑑定過程中,鑑定機關會綜合考量各項證據,分析事故的發生原因、車輛行駛速度、行車動線、駕駛行為等,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判定雙方的肇事責任。鑑定報告的內容通常會標示肇事主因與次因,若雙方均有過失,則會依比例區分責任。例如,若一方違規左轉但另一方超速,鑑定機關可能會認定違規左轉為肇事主因,而超速為次因,並據此分配肇事責任比例。
 
然而,鑑定報告並非絕對,當事人若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依照該辦法第15條提出覆議申請。覆議程序與原始鑑定相似,覆議意見書亦須包含當事人資訊、事故經過、肇事分析等,並按照相同的標準來區分肇事主因與次因。如果覆議結果仍無法達成決議,則可將分析意見提供給囑託的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對於由司法機關囑託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可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與相關人士,以確保案件調查的公正性。
 
鑑定與覆議程序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肇事責任的公平判定,並透過科學的方式來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例如,在某些車禍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因為驚嚇或記憶模糊,而無法準確描述事故經過,這時候透過現場跡證、監視器影像、車輛行車記錄器等客觀證據進行分析,就能有效還原真相,避免純粹依賴當事人主觀陳述而導致不公的判定。此外,鑑定結果還可用於法院審理、保險理賠及調解和解等不同用途,確保交通事故處理過程的透明性與公正性。
 
鑑定機關是否應該做過失認定?原則上,法律上的過失認定應由法官決定,鑑定機關應專注於技術分析,如車輛行駛速度、碰撞力道、駕駛行為是否符合物理法則等。然而,現行的鑑定報告往往已經直接認定某一方是否有過失,這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獨立判斷。因此,鑑定機關應專注於提供事故的客觀分析,而過失責任的最終判斷,則應交由法院依據法律來決定。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車禍鑑定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公路法第67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