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載過重而翻車,不能成為免責之事由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貨車、小型汽車或慢車,在裝載貨物或載運乘客時,都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確保行車安全,避免因違規裝載而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駕駛人應注意車輛載重、裝載方式及行駛規範,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並避免因違規導致法律責任,甚至面臨刑事處罰。道路安全不僅關係到個人權益,也影響整體交通秩序,因此遵守規則、謹慎駕駛,是每位駕駛人應該共同遵循的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違規裝載貨物所引發的交通問題不僅關乎道路安全,也涉及法律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在裝載貨物時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等違規情形,或是所載貨物有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的問題,將面臨3,000元至9,000元的罰鍰,並可能被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此外,若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駕駛人同樣將受到相應的處罰。載運超額乘客、貨物不穩妥、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攜帶相關證明文件等情形,也都屬於違規行為,將影響行車安全,並可能導致嚴重事故發生。
 
駕駛貨車發生翻覆事故,主張其翻車原因係因載重逾量。然而,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司機,應當熟知其駕駛車輛的最大載重量,也應明白超載行駛可能導致車輛翻覆等危險,這些風險是其作為專業駕駛人應當預見並加以防範的。因此,明知超載具有潛在危險,卻仍然違規裝載貨物並繼續行駛,已構成業務過失,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刑法第14條第1項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並非故意造成結果,但若其行為應當注意,且有能力注意,卻因疏忽未加注意,導致結果發生,即構成過失。所謂「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在客觀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加注意,並未對可能發生的危險產生認識,因而導致事故發生。在司法實務中,過失責任的判定往往涉及行為人是否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以及該行為是否與結果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則針對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的規範,若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裝載貨物超過限制、貨物未嚴密封固或裝載禽畜方式不當等,駕駛人將被處以300元至600元的罰鍰。此外,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時未靠路邊、妨礙交通,或牽引其他車輛、攀附車輛隨行,也都屬於違規行為,應特別注意。
 
亦即駕駛人並非有意造成翻車事故,但因其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因而需承擔業務過失責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審查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標準,若行為人未依職業或一般駕駛人的合理標準行事,則可能被認定為過失。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中,進一步詳細說明汽車裝載貨物時應遵守的規範,例如裝載易滲漏、飛散或有異味的貨物時,應嚴密封固以防止影響周圍環境。載運乘客或貨物時,應確保車門可關閉良好,並將物品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人數,車廂外不得載人,後車廂貨物上也不得附載人員。此外,框式貨車的後車廂不得載人,特種車輛則僅限於其專門用途時,才能附載人員或物品。
 
若小型汽車需附掛拖車,則必須依照核定規範,並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行駛時不得附載人員,且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裝載貨物時若行經設有地磅的路段,駕駛人應依標誌、標線或交通警察指示進行過磅,以確保載重符合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進一步規範貨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時的裝載規範,載運的貨物應嚴密覆蓋、捆紮牢固,砂石等粒狀物品除需覆蓋外,亦不得超出車廂高度。載運牲畜、魚類等動物時,車輛應配有防止滲漏及裝置盛裝排泄物的設備,並不得隨意傾倒。此外,若裝載超長貨物,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車後燈光及車輛號牌。若違反這些規定,導致交通設施損壞,汽車所有人將被責令回復原狀,或負擔修復費用。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無認識過失。按參「上訴人覆車之原因,縱如上訴意旨所云,係由載重逾量所致,然上訴人任司機有年,該車能載重量若干,當為上訴人所深悉,而載重逾量可能發生之危險,亦非上訴人不能注意之事項,乃竟任令逾量,仍舊行駛,豈得謂為不能注意而不負業務上過失之罪責。」(最高法院刑事31年上字第270號判例)
 
刑法第14條關於過失的定義,強調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及其對於風險的可預見性。無論是一般駕駛人還是職業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皆應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並依照道路狀況、車輛性能及載重標準合理操作,否則即使主觀上並未有意違規或造成事故,仍可能因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院的判例進一步強調,專業駕駛人應對自身駕駛行為負更高的責任標準,若因未能注意而導致事故,則可能構成業務過失罪,並需承擔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裝載貨物不僅會導致行政處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若駕駛人明知車輛載重量超過核定限制,仍執意行駛,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的「過失」,因為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當注意,且能夠注意,卻因未注意而導致事故發生,依法應負業務過失的刑責。例如,若超載導致車輛翻覆,造成人員傷亡,駕駛人將面臨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的刑責,這點在過去的判例中已有明確認定。
 
駕駛人往往會以「未能預見風險」作為抗辯理由,試圖減輕自身責任。然而,上述判例,法院對於專業駕駛人是否應當預見特定風險,通常會其職業經驗、行車環境、道路狀況以及車輛性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若行為人本應具備預見危險的能力,卻未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則即使其主觀上未認識到風險,仍可能因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
 
除超載行駛之外,其他常見的業務過失交通事故還包括未依規定檢修車輛、疲勞駕駛、未遵守交通信號燈、超速行駛等情形。例如,若一名貨車司機在明知煞車系統可能存在故障的情況下,仍繼續駕駛車輛上路,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則法院可能認定該司機應當預見煞車系統失靈的風險,卻未採取適當措施,構成業務過失責任。同樣地,若職業駕駛人因疲勞駕駛導致事故,即使其主觀上並未有意發生事故,但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未妥善安排駕駛時間,法院亦可能認定其具有業務過失。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車載違章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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