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轉彎造成的交通事故應如何判斷肇事責任?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行車至交岔路口時,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特別是在轉彎時,務必確保直行車優先通行,避免因違規轉彎而導致事故發生。透過遵守交通號誌、禮讓直行車、保持安全距離與減速慢行等措施,不僅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也能提升整體道路安全,確保每位用路人的安全。駕駛人在行駛時應該遵循交通規則,並且確保自身行為不違規,這樣在發生事故時,才能夠有合理的抗辯依據,而不是單純以「我是被撞的」來主張自身無過失,畢竟交通事故的責任判斷,並非單憑誰撞誰來決定,而是要回歸法律規範與實際行車情境進行綜合判斷。
律師回答:
當事人的車子在變換行向時被撞及,當事人常會說「明明是我被他撞,我怎麼反而要承擔肇事原因」;究竟撞人的是不是就一定要負擔肇責?
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車輛在變換行向時被撞,許多駕駛人會質疑:「明明是我被他撞,為什麼反而要承擔肇事責任?」這樣的疑問其實相當常見,但現實中,並非撞人者就一定要負擔肇事責任,實務上對於車禍肇事比例的認定,主要依據雙方是否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及違反程度而定,換句話說,並不是單純看誰撞了誰就能決定誰該負責,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實務上認定車禍肇事比例主要係以各車禍事故雙方有無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及違反程度而定。故依實務見解,只有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時,才能以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信賴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而免除過失責任。
對於開車轉彎這個動作,無論是新手還是老手駕駛,應該都深有體會:轉彎是最需要謹慎的行為之一,因為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有相當高的比例都是由於駕駛人在轉彎時不夠小心而造成的。假設事故發生的情境是轉彎車輛與直行車發生碰撞,若是轉彎車撞上直行車,這種情況的爭議通常較小,因為交通法規中對於轉彎與直行的規範相對明確,大部分駕駛人也都了解直行車享有優先路權。
然而,當事故發生的情況是轉彎車被直行車撞上時,就會出現較多的爭議。許多轉彎的一方會理直氣壯地認為自己並沒有錯,甚至不斷指責直行車駕駛,認為事故完全是對方的責任。這類駕駛人的抗辯內容通常會有幾種常見說法:第一,對方是自己滑倒的,並非自己有過失;第二,自己在轉彎前已經確認對向無來車,或者已經提前打了方向燈,但對方騎太快才導致事故;第三,自己的車子都已經完成轉彎,對方卻還是撞了上來,這說明直行車駕駛沒有注意路況,才會導致碰撞。
然而,這些說法雖然看似合理,但在法律層面上卻未必能夠成立,因為交通法規並非只看「誰撞誰」,而是以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為主要依據。在交通事故的判斷中,遵守交通規則是最基本的原則,而上述抗辯通常都存在幾個盲點,首先,如果只以「誰撞誰」來決定事故責任,那麼在交岔路口行駛時,駕駛人可能會為了搶快而忽視安全,導致更高的事故風險,這樣的結果無疑會讓馬路變得更加危險。其次,許多人會主張直行車輛超速,但問題是,在缺乏測速設備的情況下,很難舉證對方是否確實超速,畢竟駕駛人的肉眼並不能當作測速槍來使用,即便直行車輛確實超速,轉彎車仍然有義務確認路況是否安全後再行駛,因此並不能完全推卸自身的責任。最後,雖然直行車輛可能也有違規行為,例如超速或未注意前方狀況,但即便如此,轉彎車如果沒有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肇事責任的一方,因為只要自己也有違規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責任,例如過失傷害、致重傷或致死等。
我國有關行車過失主要是以「路權歸屬」作為基本判斷原則,再輔以其他必要注意義務,例如駕駛人應該注意車前狀況、保持與其他車輛的安全距離、遵守速限、不得酒駕等,這些規範的存在,都是為了確保交通的安全與秩序。在轉彎與直行車發生事故時,首先要看的是路權問題,通常直行車享有優先權,轉彎車應該確認安全後再行駛,如果轉彎車未能確保安全便貿然轉彎,那麼即使是被直行車撞上,仍然有可能要負擔主要的肇事責任。
行車過程中,駕駛人遇到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或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的規定使用燈光或手勢來示意其他用路人,確保行車安全。當右轉彎時,駕駛人應提前開啟車輛前後右側的方向燈,或使用手勢來表示右轉,手勢的方式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這樣能提醒後方及周圍的車輛其行駛意圖,以避免發生碰撞。左轉彎時的規範與右轉相似,駕駛人需提前開啟車輛前後左側的方向燈,或者以手勢示意,方法是左臂平伸,手掌向下,這樣的做法有助於其他用路人提前預測駕駛人的動向,減少因不當變換方向而引發的事故。
法院面對行車轉彎造成的交通事故,審理重點就在於「何人享有優先路權」。
94年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汽車(包括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相關規定進行行進與轉彎,其中最常用的規範之一就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一規定原本包含但書:「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但在95年6月30日修正時已刪除但書部分,這代表在任何情況下,轉彎車都必須禮讓直行車,無論轉彎車是否已經進入交岔路口的中心地帶,直行車仍然享有優先通行權,因此在可預見的行車範圍內,轉彎車必須確保直行車已通過後才能安全轉彎,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依以下幾項規定行駛:
首先,必須遵守交通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若同時存在燈光號誌與交通指揮人員時,以指揮人員的指示為準;其次,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指揮人員的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若無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時,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若兩者車道數相同則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若雙方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則左方車輛應讓右方車輛先行,但若遇到交通壅塞,則雙方車輛應停在停止線前,互相禮讓,交互輪流行駛;第三,若由同向兩車道匯入單一路段,應讓直行車道車輛先行,若無直行車道則外側車輛應讓內側車輛先行,惟遇到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採取交互通行方式,確保安全距離。
關於轉彎規則,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前30公尺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或慢車道後再行轉彎,若從慢車道右轉時,則應在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左轉彎時,則應在交岔路口前30公尺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左轉車道後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點再行左轉,不得占用對向來車道搶先左轉,若為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除非有標誌或標線允許轉彎,應依據標誌指示行駛。
此外,轉彎車輛除了應讓直行車先行外,對向行駛的左右轉車輛若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若有兩個以上車道,則右轉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行駛至無號誌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的車輛先行,在多車道圓環內,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若交岔路口設有標誌或標線,也應依指示行車。
此外,若行駛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隨意插入車道,導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若遇到交通擁塞,則應於停止線前暫停,避免駛入交岔路口後因號誌轉換仍無法通行,進而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除了交岔路口行駛規範外,行車速度亦受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的規範,除非有速限標誌或標線規範,否則一般道路最高限速為50公里,慢車道最高限速為40公里,未劃設車道線之道路最高限速則為30公里,在行經彎道、坡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等路段時,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保持隨時停車的準備,並依標誌或號誌指示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則規範了汽車行駛時應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距離,不得逼近前車或強行迫使前車讓道,除非遇突發狀況,不得隨意急煞或在車道中暫停,前車若需減速或暫停,應提前以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則應隨時注意前車行動,避免發生追撞事故。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與並行車輛保持適當間隔,避免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所示,無論左轉、右轉,車輛應於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您或許不知道,方向燈的作用是讓其他用路人知道您行駛的意圖,及早做行車之應變,因此千萬不要一打方向燈就要轉彎,太晚打燈後方駕駛往往需要更快的動作去反應,間接造成事故的發生。
不論交岔路口或進入停車場、自家車庫或加油站等需轉彎時,應暫停並打方向燈,且要注意有無來車後再轉彎,以確保行車安全。也提醒直行車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以確保車輛行車安全。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交岔路口事故-轉彎車禍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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