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雙方都受傷誰該負責?車禍雙方都有過失要怎麼賠償?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的法律判定中,法院仍會依據當事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來決定責任歸屬,無照駕駛雖然應受罰,但並不必然構成事故的過失,若駕駛人雖無照但遵守交通規則,則無須負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相反地,若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對方違規行駛,如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或超速等,則應由該違規方負責賠償。在法律適用上,無照駕駛與過失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層面,行政處罰針對駕駛資格的違規,而民事賠償則依據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並導致事故,因此,無照駕駛者是否需負擔車禍賠償,仍須回歸實際的交通違規情況來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時,最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誰該負責賠償,當雙方都受傷時,如何判定責任成為核心爭議,甚至量刑的考量標準也是如此。在法律上,只有對車禍有「過失」的人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但並非所有的車禍當事人都需要負責,只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車禍的人,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A與B在路上搶快行駛,A一時氣憤加速從後方追撞B,這種行為屬於「故意」造成事故,B便可依法向A請求賠償;再如,C在市區道路超速行駛,未注意速限而撞上D,這則屬於「過失」導致車禍,D可以要求C賠償。
然而,車禍往往不是單方面肇事所引起的,有時候,受害者本身也存在「過失」,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也需要對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A違規左轉,而B超速駕駛,導致雙方發生碰撞,在這種情形下,雙方皆有違規行為,因此各自須對對方的損失負擔相應的賠償。這點與部分網路流傳的說法有所不同,某些傳言認為如果自己是受害者就一定能獲得賠償,但實際上,若自己也有違規或過失,就同樣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因此,如果你被一輛名車撞上,而你對於車禍的發生完全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那麼你確實不需要賠償該名車的損失,反之,如果事故並非完全由對方造成,而是你也有部分責任,例如闖紅燈、未依規定讓車等,你便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
那麼,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有過失呢?
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檢視自己是否遵守「交通規則」,法律上所謂的「過失」,就是指「你應該注意的事情,理論上你也能注意到,但實際上卻沒有注意」,這雖然聽起來有些抽象,但在車禍糾紛中,其實很好判斷,關鍵就在於駕駛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
舉例來說,「速限規定」、「紅燈禁止通行」、「左側超車」、「行駛機車道」、「公車專用道限制」等規則,並不僅僅是監理站考試的內容,而是真正需要在行車過程中遵守的交通規則,這些規則就是法律上所稱「你應該注意的事項」。
既然駕駛人通過了考試,理論上就應該知道這些規則,而在實際駕駛時卻沒有遵守,那麼法院便會認定該駕駛人對車禍有過失,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若車禍事故中雙方都有違規行為,那麼雙方皆有過失,彼此都需要對對方的損失負責賠償,並且若車禍導致人員傷亡,則責任較重的一方在刑事責任上也會面臨較重的處罰。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交通違規都與車禍責任有直接關聯,雖然交通規則有上百條,每一條都應該遵守,但只有那些直接與事故發生相關的違規行為,才會被納入事故責任的判定範圍。例如,雖然未繫安全帶也是違規行為,但若事故的發生與安全帶無關,那麼這一項違規行為並不會影響車禍責任的認定。因此,在發生車禍時,責任歸屬的關鍵在於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以及該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事故發生,若一方完全無過失,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若雙方皆有違規,則需依其過失比例來決定賠償額度。在量刑上,若雙方均有違規且有人員傷亡,則責任較重者將面臨更高的刑責。
因此,在日常行車中,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為了避免罰單,更是為了確保自身與他人的安全,同時避免因過失行為導致車禍發生而需承擔法律責任。
無照駕駛是最常見的交通違規之一,雖然這屬於違規行為,但在法律上並不必然構成過失,是否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仍須依據車禍發生的實際原因來判斷。舉例來說,A雖然無照駕駛,但他在行車過程中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而B則違規從右側超車,最終導致車禍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儘管A無照駕駛是違法的,但他在本次事故中並未違反交通規則,真正導致車禍的主因是B的右側超車,這是一項明確的交通違規行為,因此A並沒有過失,不需要賠償B的損失,相反地,B因為違規超車導致車禍,需負起賠償責任,A的無照駕駛則屬於另外的違規事項,僅需接受政府機關的罰款處分,而不影響車禍賠償的歸屬。無照駕駛者若遵守交通規則,並不一定對車禍負有過失責任(參考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是駕駛汽車的法定憑證,駕駛人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試合格後才能獲得,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進一步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將面臨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的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此外,若使用偽造、變造駕照,或在駕駛執照被吊銷、吊扣期間仍駕駛車輛,亦將受到相應處罰。
這也說明了一個關鍵概念,即「無照駕駛」雖然是違規行為,但它本身並不一定會成為車禍的肇因,賠償責任仍需依據實際車禍的發生原因來判斷。
因此,在實際交通事故的法律認定中,法院仍會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來判斷責任歸屬,無照駕駛雖然應受罰,但並不必然構成事故的過失,若駕駛人雖無照但遵守交通規則,則無須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相反地,若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對方違規行駛,如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超速等,則應由該違規方負責賠償。在法律適用上,無照駕駛與過失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層面,行政處罰針對駕駛資格的違規,而民事賠償則依據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並造成事故,因此,無照駕駛者是否要負擔車禍賠償,仍須回歸實際的交通違規情況來判斷。
無照駕駛雖然是一項違規行為,但在車禍責任的判定上,是否構成過失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因為並非所有的違規都能直接與事故發生原因產生關聯。然而,當違規行為確實與無照駕駛有直接關聯時,這就成為影響責任判定的關鍵因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駕駛執照是駕駛汽車的法定憑證,駕駛人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通過考試後才能取得執照,未取得駕照前不得駕駛車輛。若違反此規定,則構成無照駕駛,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以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然而,這些規範主要是針對行政處罰,而非車禍責任的判定,是否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仍取決於該違規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事故發生。例如,A無照駕駛但遵守所有交通規則,而B違規闖紅燈並撞上A,在此情境下,B的闖紅燈行為才是事故的主因,因此B應負賠償責任,而A雖然無照駕駛,但其行為並未影響事故的發生,因此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僅需接受無照駕駛的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至第54條的規定,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換發與審驗機制均有明確規範,例如普通駕駛執照需每六年換發一次,職業駕駛執照則需每三年審驗一次,而超過特定年齡的駕駛人還需通過體格檢查與認知功能測驗,確保其駕駛能力符合安全標準,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駕駛人的駕駛技能與身體狀況適合上路,而非用來判定事故責任。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也列出了不得參加駕照考試的情形,包括終身不得考領駕照、駕照吊銷尚未屆滿報考期限、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但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等,這些條款的重點在於行政管理,並非用來直接判斷車禍賠償責任。
然而,若A因未經正式駕駛訓練,未能正確判斷路況或操作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那麼無照駕駛的行為就可能成為事故的直接原因,在這種情況下,A便需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例如,A無照駕駛並且未熟練變換車道技巧,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貿然變換車道,導致後方來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這時候,A的無照駕駛與事故發生之間就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A需要負擔較大的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駕駛執照的有效性也會影響責任認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為六年,到期前後一個月內應換發新照,若逾期未換照而繼續駕駛,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但若駕駛技術仍然熟練,則不一定影響事故責任。
然而,對於職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要求其每三年審驗一次,超過特定年齡則須每年審驗,若駕駛人因未通過審驗導致駕駛執照失效,並因駕駛技術下降而引發事故,這時候無照駕駛與事故之間就存在直接關聯,駕駛人需承擔更高的責任。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某些情形下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試,例如因酒駕被吊銷駕照且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若此類駕駛人仍執意駕車並發生事故,那麼酒駕紀錄可能會成為法院認定其過失責任的依據。
因此,在車禍責任的判定上,若無照駕駛的行為本身與事故發生無直接關聯,則僅需接受行政處罰,並不影響賠償責任,但若無照駕駛導致駕駛技術不足或對交通規則理解不清,進而影響行車安全,那麼該違規行為便可能成為主要肇事原因,駕駛人也將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因此,無照駕駛雖然不必然影響車禍責任的判定,但在特定情境下,若因駕駛技術不足或對交通法規不了解而導致事故發生,便可能成為關鍵因素,法院在判定過失時,也會依據個案情況來決定責任比例。
在車禍事故中,當雙方都有過失時,賠償的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涉及法律上的責任分配與金額計算,然而,這些法規所規範的主要是對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而非車禍責任的判定,車禍賠償仍須回歸「是否具有過失」的法律原則。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只有「故意」或「過失」造成車禍的人,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駕駛人因無照駕駛而違規,若在事故發生時並未違反其他交通法規,法院仍可能判定其無過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以實際案例來說,若A無照駕駛但遵守交通規則,而B違規闖紅燈撞上A,在這起事故中,B的闖紅燈行為才是導致事故的主因,A並沒有違反當下的行車規則,因此B應當負擔賠償責任,而A則僅需繳納因無照駕駛所衍生的罰鍰,但如果雙方都有過失,則雙方皆可請求賠償,賠償的方式可能是A、B各自提起訴訟,在兩個獨立的訴訟程序中分別請求賠償,也可能採取「反訴」的方式,例如A先向B提告,B則在這場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認定「對方也應該賠我」,如此一來,雙方的賠償問題便可在同一個訴訟中解決,至於賠償金額,原則上是由雙方各自提出損害證明,例如醫療費用、維修估價單等,藉此判斷賠償金額,但當雙方皆有過失時,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降低賠償金額。
依據民法第217條,若被害人自身亦有過失,導致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法院得酌情減少賠償金額,舉例來說,A行經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而B搶快左轉並撞倒A,雖然是B撞上A,但事故的發生部分原因亦來自於A未減速,因此B可主張「A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少應賠償的金額,至於減少的幅度,法院通常會採取「比例制」進行計算,例如若B的搶快左轉為主要肇事原因,需承擔80%的責任,而A未減速則屬附帶因素,需承擔20%的責任,則原本B應賠償10萬元,最終可能僅需支付8萬元(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類似的情況亦適用於超速與違規左轉的事故,例如A超速行駛,而B違規左轉,造成雙方碰撞,這時候違規左轉可能是主因,而超速則是附帶原因,因此肇事者可主張與有過失,請求減少賠償金額(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至於賠償的基本原則,雖然無法事先精確告知「一定要賠多少」,但基本邏輯如下:若被撞方亦違反交通規則,則仍須負擔部分賠償責任,此外,肇事原因較重的一方需承擔較多賠償責任,而肇事原因較輕的一方則負擔較少賠償責任,那麼如何判定何種肇事原因較嚴重呢?由於每起車禍的情境各異,因此須依照當事人違反的交通規則來判定,以先前的案例來說,違規左轉通常比直行超速的責任更大,因此,若未來在網路上看到類似「雙方都要賠」的傳言時,不妨試著幫忙澄清,因為真正的賠償責任需依據具體違規情況來判斷,而非單純地認定「誰撞誰就該負責」,因此在發生事故後,應審慎評估雙方違規情況,以確保公平合理的賠償結果。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因果關係-與有過失-無照駕駛-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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