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車違規遭追撞,還可以提告嗎?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法律適用上,無照駕駛與過失責任是兩個不同的層面,行政處罰針對駕駛資格的違規,而民事賠償則依據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並造成事故,因此,無照駕駛者是否要負擔車禍賠償,仍須回歸實際的交通違規情況來判斷。無照駕駛雖然是一項違規行為,但在車禍責任的判定上,是否構成過失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因為並非所有的違規都能直接與事故發生原因產生關聯。然而,當違規行為確實與無照駕駛有直接關聯時,這就成為影響責任判定的關鍵因素。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害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被害人第94條第1項與第3項的規定,汽車或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方車輛應與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保能夠隨時煞停,此外,駕駛人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其他車輛之間的安全間隔,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避免發生追撞事故。
 
無照駕駛是最常見的交通違規之一,雖然這屬於違規行為,但在法律上並不必然構成過失,是否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仍須依據車禍發生的實際原因來判斷。
 
舉例來說,A雖然無照駕駛,但他在行車過程中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而B則違規從右側超車,最終導致車禍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儘管A無照駕駛是違法的,但他在本次事故中並未違反交通規則,真正導致車禍的主因是B的右側超車,這是一項明確的交通違規行為,因此A並沒有過失,不需要賠償B的損失,相反地,B因為違規超車導致車禍,需負起賠償責任,A的無照駕駛則屬於另外的違規事項,僅需接受政府機關的罰款處分,而不影響車禍賠償的歸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是駕駛汽車的法定憑證,駕駛人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試合格後才能獲得,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進一步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將面臨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的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此外,若使用偽造、變造駕照,或在駕駛執照被吊銷、吊扣期間仍駕駛車輛,亦將受到相應處罰。這也說明一個關鍵概念,即「無照駕駛」雖然是違規行為,但它本身並不一定會成為車禍的肇因,賠償責任仍需依據實際車禍的發生原因來判斷。
 
因此,在實際交通事故的法律認定中,法院仍會依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來判斷責任歸屬,無照駕駛雖然應受罰,但並不必然構成事故的過失,若駕駛人雖無照但遵守交通規則,則無須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相反地,若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對方違規行駛,如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超速等,則應由該違規方負責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規定,駕駛執照是駕駛汽車的法定憑證,駕駛人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通過考試後才能取得執照,未取得駕照前不得駕駛車輛。若違反此規定,則構成無照駕駛,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以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然而,這些規範主要是針對行政處罰,而非車禍責任的判定,是否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仍取決於該違規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事故發生。
 
例如,A無照駕駛但遵守所有交通規則,而B違規闖紅燈並撞上A,在此情境下,B的闖紅燈行為才是事故的主因,因此B應負賠償責任,而A雖然無照駕駛,但其行為並未影響事故的發生,因此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僅需接受無照駕駛的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至第54條的規定,駕駛執照的有效期間、換發與審驗機制均有明確規範,例如普通駕駛執照需每六年換發一次,職業駕駛執照則需每三年審驗一次,而超過特定年齡的駕駛人還需通過體格檢查與認知功能測驗,確保其駕駛能力符合安全標準,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駕駛人的駕駛技能與身體狀況適合上路,而非用來判定事故責任。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也列出不得參加駕照考試的情形,包括終身不得考領駕照、駕照吊銷尚未屆滿報考期限、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但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等,這些條款的重點在於行政管理,並非用來直接判斷車禍賠償責任。然而,若A因未經正式駕駛訓練,未能正確判斷路況或操作車輛,導致事故發生,那麼無照駕駛的行為就可能成為事故的直接原因,在這種情況下,A便需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例如,A無照駕駛並且未熟練變換車道技巧,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貿然變換車道,導致後方來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這時候,A的無照駕駛與事故發生之間就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A需要負擔較大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駕駛執照的有效性也會影響責任認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為六年,到期前後一個月內應換發新照,若逾期未換照而繼續駕駛,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但若駕駛技術仍然熟練,則不一定影響事故責任。
 
然而,對於職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要求其每三年審驗一次,超過特定年齡則須每年審驗,若駕駛人因未通過審驗導致駕駛執照失效,並因駕駛技術下降而引發事故,這時候無照駕駛與事故之間就存在直接關聯,駕駛人需承擔更高的責任。
 
因此,在車禍責任的判定上,若無照駕駛的行為本身與事故發生無直接關聯,則僅需接受行政處罰,並不影響賠償責任,但若因駕駛技術不足或對交通法規不解而導致事故發生,則駕駛人需承擔更高的法律責任。
 
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害人無照騎乘機車直行,並且突然向左方靠行,這可能涉及違規行為,但道路交通規則,後方機車騎士在行駛時仍須遵守安全駕駛義務,確保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前方狀況,避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適當距離而導致碰撞,因此,即使被害人可能有違規行為,但若後方機車騎士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及時反應導致追撞事故,則該騎士仍可能需負起部分責任,甚至可能涉及被害人刑法第284條所規範的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因過失導致他人身體受傷,並非單純考量對方是否有違規行為,而是在於行為人本身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若後方機車騎士在騎乘時因未能及時注意車前狀況,導致無法煞停而發生碰撞,則其可能被認定為因過失致人受傷,進而構成過失傷害罪,雖然被害人無照騎乘機車,並有突然向左方靠行的情況,但這部分僅會影響法官在判斷後方騎士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時的考量,可能影響量刑的輕重,而非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因素,亦即,即使被害人有違規行為,這也不代表後方騎士可以完全免責,因為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需綜合考量雙方的行為與過失程度,而非單純以某一方的違規作為判斷依據,因此,被害人除可以透過對方的強制險申請理賠之外,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控告對方涉嫌過失傷害罪,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會依據相關證據來判斷後方機車騎士是否確實因過失導致被害人父親受傷,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在民事訴訟中,則可依據雙方的過失比例來計算應賠償的金額,法官會依據事故發生的情境、當事人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雙方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等因素來判定責任比例,例如若法官認為被害人雖有違規行為,但後方騎士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有過失,則對方仍需負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至於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會考量醫療費用、長期療養費、後續照護費用等,並依據雙方的過失比例來決定最終應賠償的金額,若被害人因事故需長期療養甚至入住安養院,這筆費用亦應納入賠償範圍。
 
然而,由於雙方皆可能存在過失,法官在判決時可能會依據被害人民法被害人第217條規定,若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法院得酌情減少加害人的賠償金額,例如若法官認定後方騎士應負責60%的責任,而被害人則負擔40%的責任,則對方需負擔60%的賠償金額,反之,若法院認為被害人違規行為較為嚴重,則可能降低對方的賠償責任,因此,雖然對方目前不願意賠償,但被害人仍可依法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要求追究對方的過失傷害責任,並爭取合理的賠償。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因果關係-與有過失-無照駕駛-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21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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