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車禍肇責分析,左右方來車互撞事故究竟應如何歸責?
問題摘要:
在肇事責任的歸屬上,機車駕駛人未能遵守應讓右方車先行的規範,因此應負主要肇事責任,而汽車駕駛人若已依規定減速並注意車前狀況,則不需負擔肇事責任,但若有未減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情事,則可能須分攤部分肇事責任,一般而言,機車駕駛人若未遵守禮讓義務,其肇事責任可能達100%,但若汽車駕駛人有減速不當或未注意車前狀況,則可能須分擔30%的肇事責任,而最終的責任分配仍需依據警方的筆錄、事故現場圖、監視器畫面及其他現場採證結果來判斷,並由當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最終裁定。雖然依據現有的法律規範與車禍影片分析,機車駕駛人應負較大責任,但正式鑑定結果仍可能因現場證據而有所變動,因此在處理此類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留意所有證據資料,並依據法規爭取合理的責任分配與賠償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影響求償金額的關鍵因素在於肇事責任的判定,而肇事責任的認定通常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警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份初步分析表對於產險業界在處理第三人責任險時,談判理賠金額具有參考價值,保險公司通常會依據這份研判結果來決定是否進行賠償及賠償的比例;第二階段則是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後,若當事人仍有爭議,則必須自行支付申請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或者由檢察官或法院移送鑑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會以鑑定結果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汽車行駛至路口時已明顯減速,而機車則未減速直接撞上,這顯示機車駕駛人未能有效控制車速;其次,雙方行駛的方向為相同車道數且路口無號誌,在此情境下,事故的發生是因為雙方直行車輛進入交叉路口後發生碰撞;再者,根據雙方的行車相對位置來判定,機車屬於左方來車,而汽車屬於右方來車,這對於肇事責任的認定具有決定性影響,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明確規定,當車道數相同且無號誌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若未禮讓,將處以新臺幣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的罰鍰,這代表機車駕駛人本應讓右方來車的汽車先行,然而卻未遵守該規定,從而導致事故發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進一步強調,當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轉彎應依照以下規範進行:第一,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若同時有交通指揮與燈光號誌,則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示為準;第二,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若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若車道數相同,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若雙方皆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若遇交通壅塞,則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相禮讓,採取交互輪流行駛方式。
基於此,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範來決定通行權利,而該條規定乃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一步檢討修正,現行條文明確規範,當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若雙方皆為直行車或皆為轉彎車,則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此項規範的核心原則是確保交岔路口的行車秩序與安全,避免雙方車輛同時進入交岔路口而產生碰撞風險,因此,當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讓行而直接進入交岔路口,便構成違規行為,從而影響肇事責任的歸屬。由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已明確規定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這意味著左方車駕駛人在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並應於交岔路口確認視線無虞後再行駛,以確保行車安全,因此,若機車駕駛人未依此原則停讓,則將構成違規,進而成為事故發生的主因。
此外,為進一步強化交岔路口行車秩序,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亦增訂規範,明確規定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若車道數相同,則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此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相互配合,並進一步訂定車道數計算基準,以確保駕駛人能夠明確區分自身的行車權利與義務。
(交通部101年7月25日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
交通事故的責任區分應依照路權的大小來判斷,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當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與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若同時存在交通指揮人員與燈光號誌,則應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示為準,若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則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若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的計算方式則以進入交岔路口的車道數為準,包括快車道、慢車道、左轉車道、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然而車道數的計算方式應以駕駛人行駛方向進入交岔路口時的實際車道數為準,而非以整條道路的雙向車道數來計算(交通部99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90027472號函),因此當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若雙方皆為直行車或皆為轉彎車,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若遇到交通壅塞的情況,則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對向車輛互相禮讓,並交互輪流行駛,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交岔路口的通行秩序,避免因爭道行駛而發生碰撞事故,然而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常會有疑問,例如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而支道車已經進入路口才遭到幹道車碰撞,那麼責任是否應由後進入路口的幹道車承擔較大?
對於這個問題,支線道車行駛至無號誌且無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岔路口時,必須暫停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只有在確認安全後,才能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因此並無幹道車距離交岔路口五十公尺或一百公尺以上時,支道車即可免讓幹道車先行的規定(交通部路政司於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
換句話說,即便支道車較早進入路口,若其未讓幹道車先行,仍可能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因此當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時,不得單憑其先進入路口就主張責任應歸於後進入路口的幹道車,因為幹道車享有較高的路權,支道車應優先停讓,確保幹道車能夠順利通行,這也是為何在肇事責任認定時,法院或保險公司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來判定雙方的責任比例,並非單純依據事故發生的時間點來認定哪一方應負較大責任,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回歸交通法規的基本原則,即遵守路權的優先順序,以確保行車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與法律責任。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當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若雙方皆為直行車或皆為轉彎車,則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這進一步佐證了機車駕駛人未讓右方車先行的違規行為。基於上述法律規範,汽車駕駛人原則上無須負擔肇事責任,除非汽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未能有效減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才可能須分攤部分肇事責任,若汽車有明顯未減速或未保持安全距離,則可能需承擔30%的肇事責任,而機車駕駛人則需負擔70%的肇事責任,甚至可能需承擔100%的責任,因為在車禍事故中,未遵守交通法規的駕駛人通常需負較大比例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責任的最終認定仍須依據警方的筆錄、事故現場圖、監視器畫面及其他現場採證結果來綜合判斷,並由當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初步鑑定。因此,雖然根據現有資料顯示,機車駕駛人可能需負較大責任,但在正式鑑定結果出爐前,仍需審慎評估各項證據,以確保肇事責任判定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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