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駕駛通過路口,遇上闖紅燈發生車禍也會有刑責?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此,即使駕駛人遵守交通號誌,但若在行經路口時未觀察四周情況,未預測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則仍可能被認定有疏失,特別是在特定高風險路段,例如學校、商圈、人流密集區域,駕駛人更應提高警覺,許多法院判例中,雖然肇事的主要原因是對方闖紅燈,但若守法駕駛人未能及時減速,或明知可能發生危險仍未採取任何閃避行動,仍可能被認定有部分責任,然而,這並不表示每一起涉及闖紅燈的事故中,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都會被判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包括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事故現場分析、駕駛人當下的應對行為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過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案件中最常涉及的刑責便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肇事責任的判定通常依據當事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而決定,但是否有可能在未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仍被認定有刑事上的過失責任呢?
 
答案是:非常有可能,刑法第14條的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換言之,過失的定義包含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的情形,這表示人在從事任何行為時,都應考量是否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這就是法律所謂的「注意義務」,在判斷用路人是否有過失時,通常會以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交通法規作為判斷標準,這些法規詳細規範用路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若違反則構成過失,而不論車禍雙方誰的過失較大,只要被認定有過失,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在民事部分也需因過失造成的侵權行為而負擔賠償責任,但若用路人未違反任何交通法規,是否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呢?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用路人可以合理期待其他用路人會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當事故的發生是因對方違規所致,原則上守法的一方無須負責,然而,信賴保護原則並非絕對適用,行駛在道路上的用路人仍須履行「注意義務」,但這項注意義務並非具體成文,因此即使未違反交通法規,也未被處以行政罰,仍可能因未盡注意義務而被認定為過失。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該條文概括規範駕駛人不僅要確保自己遵守規則,也需隨時注意其他用路人的行為。
 
舉例來說,當駕駛人行經路口時,若早已看到有行人違規闖紅燈,且有足夠的時間剎車減速,那麼即便對方違規,駕駛人仍應該主動減速或停車讓行,而非執意行駛導致碰撞事故,這類情形便屬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限制,假設駕駛人未減速而發生事故,則極可能因未盡必要注意義務而被認定構成過失,需負擔刑事責任,因此,即便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若未能合理預見並避免事故的發生,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在車禍事故中,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未閃避」的過失,無罪推定原則,應由原告方負舉證責任,而非由被告證明自己無過失,這代表駕駛人在事故中是否應負責,需透過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詞及現場勘驗報告等客觀證據來判斷,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將依據這些證據綜合判定雙方是否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
 
總結而言,即便是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的駕駛人,在面對違規的其他用路人時,仍須保持高度警覺,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因為法律不僅要求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還要求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若駕駛人未能即時反應,可能仍會因未盡注意義務而被認定為過失責任,因此,在道路上行駛時,所有用路人都應該主動防禦駕駛,隨時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以確保自身與他人的安全,並避免因注意義務的疏失而承擔法律責任。
 
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依照指示標誌行駛並遵守速限規定,在速限範圍內行駛能夠有效避免因超速而違規受罰,同時透過適當的速度管理與調節,駕駛人可以保持足夠的緩衝區空間,以降低碰撞的風險,尤其是在突發狀況發生時,適當的車距與控制速度將是確保行車安全的重要因素。在道路上騎乘機車或駕駛汽車時,自發現危險開始到車輛完全停止,會需要一定的停止時間,而該停止時間可分為反應時間與煞車時間,反應時間指的是從駕駛人發現危險到開始操作煞車為止,這段期間內車輛所行駛的時間稱為反應時間,而行駛的距離則稱為反應距離,一般人在正常狀態下,反應時間大約為1至2秒,但實際上會因個人的反應能力、注意力集中程度、天候狀況等因素有所不同。至於煞車時間,則是指從駕駛人開始踩煞車到車輛完全停止的時間,而這段期間內車輛行駛的距離則稱為煞車距離。
 
換言之,車輛的總停止距離等於反應距離加上煞車距離,因此建議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盡可能與前車保持2秒以上的安全距離,或至少維持車速的一半作為安全間距,以確保足夠的反應時間與煞車距離,當遇到特殊狀況,例如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路面積水或油污等情況時,更應該適度增加安全距離,例如保持大於2秒鐘以上的車距,以提升行車安全。
 
然而,許多駕駛人可能誤以為看到危險時只要立刻踩煞車就能避免事故,但實際上車輛的煞停並非瞬間完成,在發現危險後,駕駛人需要幾個步驟才能真正開始有效煞車,這包括眼睛發現危險、腦部判斷是否需煞車、手腳操作煞車系統,以及車輛本身的煞車機制開始作用等,這整個過程會耗費數秒鐘,並且受到駕駛人的反應速度、車輛性能、路況等因素影響,因此並不是「看到危險就能馬上停下來」。
 
研究顯示,一般駕駛人的煞車反應時間(包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下煞車至開始有效煞車)約為1.6秒,以此數據來計算,當車速為時速40公里時,煞停距離約為17.6公尺,時速50公里需要22.4公尺,而時速60公里則需要27.2公尺。
 
在許多緊急狀況下,駕駛人很可能在發現危險時,距離已經不足以完成安全剎停,這也是為何許多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雖然嘗試閃避或煞車,卻仍然難以避免碰撞,因此駕駛人應有清楚的認知,煞車的反應時間與距離是有限制的,並非發現危險就能立即閃避或停車,這也說明保持適當車距與預測前方狀況對於行車安全至關重要。
 
防禦駕駛與行車速度
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依據速限標誌或標線的規定來調整車速,若道路上無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則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之規定來行駛,其中明確規定,一般道路上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若該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則慢車道的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而若該道路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則車速應不得超過三十公里,此外,當駕駛人行經特殊路段時,例如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路段、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的區域,或者因雨霧影響導致視線不清,甚至遇到臨時道路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並隨時做好停車的準備,以應對突發狀況,而除速限與減速規範之外,駕駛人還應依據標誌、標線或號誌的指示來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駕駛人應建立防禦駕駛的觀念,所謂防禦駕駛,指的是駕駛人在道路上不僅要遵守交通規則,還應具備風險預測的能力,能夠提前辨識潛在的危險因子,並提早採取應對措施,以降低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例如當駕駛人行駛至交叉路口時,若發現左右兩側的視線受到建築物或停放車輛的遮擋,應立即減速,甚至應在路口前暫停,確認無來車後再通過,然而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正是因為駕駛人未依規定減速,而直接駛入路口,在發現來車時已無法及時剎停,最終造成碰撞事故,因此,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應建立「預測危險」的觀念,若發現可能發生風險時,應立即減速,並隨時將腳保持在煞車踏板上,以縮短煞車的反應時間與距離,提高自身的反應能力,減少因為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的風險。
 
此外,在行駛過程中,駕駛人應隨時注意道路上的其他車輛、行人及環境變化,例如在行經學校、醫院或施工區域時,更應特別警覺,因為這些地點可能有孩童突然穿越馬路、醫療車輛出入頻繁,或是因施工導致的道路狀況改變,因此應保持適當的行車距離,並減速慢行,以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此外,若遇到惡劣天候,例如大雨、濃霧或強風等天氣狀況時,則應進一步降低車速,並增加與前車的安全距離,以確保車輛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與煞停距離,避免因視線不良或路面濕滑而發生事故,
 
防禦駕駛的核心概念在於駕駛人必須主動思考並預測可能發生的危險,而非被動應對,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並非因為駕駛人故意違規,而是因為在關鍵時刻未能及時做出適當的反應,導致事故無法避免,因此,駕駛人應隨時保持警覺,不僅要遵守速限與交通規則,還要學會觀察周遭環境的變化,並主動調整駕駛方式,以適應不同的道路與天候條件,確保行車安全,
 
例如,若駕駛人在路口前已經適當減速、注意左右來車,並在發現對方闖紅燈後採取適當的閃避措施,但仍無法避免事故,則較不容易被認定有刑事責任,因此,駕駛人在通過路口時,應該養成防禦駕駛的習慣,隨時預測可能發生的突發狀況,尤其在視線受阻、夜間行車或惡劣天候時,更應減速並提高警覺,以確保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總結而言,若駕駛人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並且在發生事故前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通常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若法院認定駕駛人未能適時反應,或在可預見的危險情況下仍未採取適當措施,則可能會因未盡注意義務而負擔部分刑事責任,因此,即便是優良駕駛,行經路口時仍應提高警覺,確保自身行車安全,並降低因他人違規行為而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未注意車前-車禍反應時間-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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