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釐清?車禍鑑定現況為何?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的調查方式與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方式不同,主要在於事故的發生通常不具有故意性,當事人能提供的資訊有限,且事故過程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必須透過多種證據的交叉比對來降低不確定性,而交通工具的移動軌跡、現場物理證據、監視器畫面等,則能有效補充當事人口述的不足,提高事故調查的客觀性與準確性,透過科學技術的輔助,更能夠確保事故鑑定的結果符合實際情況,進而作為法律裁判、責任歸屬與賠償判斷的重要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當事人通常會第一時間聯絡警方到場進行勘察、取證、詢問與製作筆錄,而警方在完成這些程序後,會製作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份文件包含現場的客觀紀錄,並由警方依據當下的調查結果,初步分析肇事原因與違規事項,然而,這份初判表僅為參考性質,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其內容並非由專業的交通事故鑑定人員進行分析,因此若當事人對於初判表的結果有所疑慮,或是在後續民事、刑事訴訟中需要更具說服力的證據,則可申請車禍鑑定,以獲得更專業、詳盡的分析報告。
鑑定可分為:事故調查(accident investigation)與事故重建(accident reconstruction)兩項工作,前端主要由警察機關在現場進行,後端主要由鑑定 單位進行;但警察機關有製作肇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職責,故亦涉及事故重 建技術,而鑑定單位依法要認定肇事因素,在事故重建的過程中,亦須就部 分證據再行調查。民
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駕駛人的行為可能並非出於自身的動機,而是受外在環境因素影響,因此在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往往無法準確描述事故發生前的環境狀況,尤其在面臨突發危險時,駕駛人的反應往往出於本能,並非完全可控的情況下進行閃避,其動態行為變動性極大,且當下可能難以掌握其他車輛的動向,因此,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或協助蒐證時,所能提供的資訊往往是有限的,這與故意犯罪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在刑事案件中,即便嫌犯或被害人不提供有用資訊,偵查人員仍可透過既有的犯罪模式,參考其行為脈絡與偵查技巧,進而找到關鍵線索與證據,但在交通事故的調查過程中,由於當事人多為非故意行為,因此較少發生湮滅或偽造證據、故意誤導偵查方向的情形,這使得交通事故的調查方式與犯罪偵查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交通工具的移動必然留下軌跡,這使得事故現場的證據具有高度的連續性,透過不同來源的證據相互比對,可以有效減少調查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舉例而言,輪胎煞車痕跡、車輛碰撞點、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目擊者證詞等,皆可透過交叉比對來重建事故發生的經過,即便部分證據缺失,仍可透過推理補充未在現場取得的證據,例如,若監視器影像缺少事故發生瞬間的畫面,但能拍攝到事故發生前後車輛的行駛軌跡,則可利用動態分析技術推測車輛的速度、行駛方向與碰撞情形,從而重建事故過程。
此外,現場證據的互補性也能提高事故調查的可靠性,例如,若一輛車在無煞車痕跡的情況下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則可合理推測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未及時採取煞車措施,這可能與駕駛注意力不集中或車輛機械故障有關,進一步分析車輛的行車紀錄器、駕駛人通話記錄、事故發生地點的路況等資訊,便可釐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同時,若車輛行駛軌跡與目擊者證詞出現矛盾,也可透過不同角度的證據交叉比對,排除可能的錯誤資訊,提高事故調查的準確性。
由於交通事故的發生過程涉及複雜的物理現象,例如車輛的運動軌跡、碰撞後的能量分布、車體變形等,因此在進行事故分析時,通常需要借助專業的交通工程技術,例如碰撞模擬軟體、車輛動態分析技術等,這些技術可以根據現場的物理證據,如車輛的變形程度、撞擊角度、車速等,來模擬事故發生的過程,並計算出不同情境下的可能結果,進一步輔助事故鑑定的準確性,這些科學方法的應用,使得交通事故的調查不僅依賴當事人的口述或目擊者證詞,而是透過客觀證據與技術分析來還原真相。
車禍鑑定與初判表的主要差異,在於是否由專業人士進行判斷,初判表是由警方依據現場蒐證的資料所製作,內容較為概括,且警方並無專業的交通事故鑑定背景,因此其分析結果僅供參考,而車禍鑑定則是由監理站所屬的車禍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人員包含律師、教授、交通專家與資深警察,透過更嚴謹的專業分析來判斷肇事責任,因此,車禍鑑定報告的公信力遠高於初判表,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更傾向採信鑑定報告作為裁判依據。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存在的問題,法院卻有從寬認定的跡象。法院在判決中,有時以「汽車在交通事故的發生上,不是積極因素,僅扮演消極角色」為理由,認定不可抗力事由存在。例如,由於道路上不可預見的一片薄冰、一堆油漬或一灘水的存在4,或由於路旁野生動物突然竄出或強烈暴風雨突然來臨,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時,法院即可能以事故汽車僅扮演「消極角色」為由,免除汽車駕駛人或管領人的責任。再如,汽車在道路上慢速行駛中,路旁小孩為了與道路對面父母會合,完全無視於車輛存在即突然闖出,而被碾死在車輪下時,也可能構成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當務之急就是先保全現場並蒐集相關證據(例如:事故現場之照片、監視錄影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之聯絡方式、當事人之酒測反應等),保全行為攸關日後當事人責任之釐清,也會影響未來請求賠償數額之認定,實不可忽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證訂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9條,警察機關接獲交通事故通報後,應迅速處理,包括記錄報案時間、詢問報案人身份、事故發生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並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負責救護、支援及必要的通報聯絡。若現場需要變動,警方應在變動前標繪事故現場並進行攝影存證。此外,警方應在完成勘查與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地點並通知家屬,必要時報請檢察官相驗。警方亦需會同相關人員清點死傷者的行李與財物,進行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家屬領回。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進一步規定,警方對事故現場的勘查與蒐證須涵蓋事故地點、交通狀況、地面痕跡與散落物情形、駕駛人的身心狀況、人車損傷痕跡、事故發生過程、監視器影像及其他科學儀器記錄等資訊。這些勘查與蒐證工作應儘可能讓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透過現場圖、草圖或攝影錄影等方式詳實記錄,作為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的依據。若當事人當場無法完成調查紀錄,應於事故發生或事發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補製。此外,若事故當事人的陳述內容需進一步查證,警方有權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特定時間內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取得相關資料。具體來說,事故當場即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發生後七日可申請閱覽或取得「現場圖」與「現場照片」;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則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然而,這些資料的閱覽必須在警察機關的辦公場所內進行,不得攜出、塗改、刪改,並且警察機關可提供複印或備份的方式來提供現場照片。申請人需自行負擔申請提供資料的相關費用。這些規定的存在,確保了交通事故的處理能夠透明化,並讓當事人可以依法取得關鍵證據,以便後續的法律程序。
申請車禍鑑定時,需填寫申請書,並準備相關資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資料、車輛資訊、警察處理單位等,此外,還需附上相關佐證資料,如警方的初判表、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等,以作為車禍鑑定的重要依據,此外,若申請人並非當事人本人,例如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則需額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行車執照等,以確保申請人的資格。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責任的認定涉及專業鑑定,而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其中明確規範鑑定與覆議的程序及標準。這些規範對於肇事責任的釐清至關重要,影響後續的民事求償與刑事責任追究,因此無論是當事人、司法機關或保險公司,都會參考相關鑑定意見來處理事故後的責任問題。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辦法第8條,鑑定意見書需包含囑託(申請)者、當事人、一般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如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及鑑定意見等內容。其中,肇事分析部分是最關鍵的環節,因為它決定事故中雙方的過失比例與責任歸屬。該辦法明確指出,若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則應標示為「肇事原因」,而無過失的一方則標註為「無肇事因素」。若雙方均有過失且程度相同,則標示為「同為肇事原因」。但如果雙方的過失程度不同,則較重的一方標示為「肇事主因」,較輕的一方標示為「肇事次因」。這樣的分類方式有助於公平分配責任,也為後續的賠償與法律程序提供清楚的依據。
車禍鑑定報告的內容涵蓋五大部分:首先,申請人、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與駕駛車輛的基本資訊;其次,車禍發生當下的道路狀況,包括車道數、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與視線狀況;再者,詳細描述車禍發生的過程,分析車輛行駛的軌跡與衝擊點;接下來,根據交通法規、蒐集的證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與現場調查結果,進行肇事責任分析;最後,得出專業的鑑定意見,並明確列出肇事責任比例,說明事故是單方過失,還是雙方共同過失。
在肇事責任的判定上,車禍鑑定報告會依據事故成因,將責任分為三種可能情境:第一種是單方肇責,即一方違規且為主要肇事原因,另一方則無過失;第二種是雙方共同肇責,雙方違規程度相當,責任比例可能為50%對50%;第三種是一方為主因,另一方為次因,例如一方違規嚴重,另一方雖有小過失但非主因,此時責任比例可能為90%對10%、80%對20%等,而這些責任比例的計算,將影響最終的民事賠償結果,也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判決輕重,因此,對於想要爭取合理賠償或降低自身法律責任的當事人來說,車禍鑑定報告是極為重要的法律證據。
然而,鑑定報告並非絕對,當事人若對鑑定意見有異議,可依照該辦法第15條提出覆議申請。覆議程序與原始鑑定相似,覆議意見書亦須包含當事人資訊、事故經過、肇事分析等,並按照相同的標準來區分肇事主因與次因。如果覆議結果仍無法達成決議,則可將分析意見提供給囑託的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對於由司法機關囑託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可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與相關人士,以確保案件調查的公正性。
保全證據之外,事故中相當重要的在於釐清肇事責任。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初步鑑定,這些鑑定意見書中,會針對車禍當時之道路、號誌及天候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包括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以及法規依據等)及鑑定意見等作逐一說明,其中關於肇事之主、次肇因即與車禍過失責任比例有直接關聯性,而此份鑑定意見書亦通常也會成為法院決定損害賠償金額之衡酌依據。若當事人對於此份鑑定意見的判定有異議,則可以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會參考鑑定意見書所提供的肇事責任比例,作為決定損害賠償金額的衡酌依據,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對於鑑定意見不滿意,例如認為肇責比例不公,或者認為對方的違規行為並未被合理考量,則當事人有權於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或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申請,並敘明理由,請求重新鑑定,以爭取更合理的責任判定。
此外,在提出覆議申請時,當事人應準備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新的監視器影像、行車記錄器畫面、現場照片、交通工程圖等,以補強原先未被考量的證據,增加覆議成功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鑑定覆議的結果,雖然仍非最終法律裁判的依據,但由於其具備專業鑑定的公信力,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會高度參採覆議後的鑑定意見。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車禍鑑定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公路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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