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法律諮詢要帶什麼文件資料?

12 Nov, 2017

問題摘要:

律師在辦理車禍案件諮詢與代理時,最重要的依據為事故事實與責任歸屬,因此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資料越詳實,律師能越準確掌握情勢並提出適切建議。事前整理好以上資料,不但可節省諮詢時間,亦可提升案件分析的準確性與策略規劃的效率。若當事人因傷不便奔波或資料不足,仍可先行簡要敘述事故經過及目前情況,律師會依據初步資訊判斷可行方案,後續再補齊相關文件。車禍損害賠償的成功與否,往往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完整、詳實、合法的事證資料,律師可據此從法官視角出發,事前分析求償項目的正當性與金額合理性,不僅能避免誤判或高估導致敗訴風險,亦可協助當事人爭取合理最大之賠償結果。當事人在律師諮詢階段,應依上述項目主動備齊文件,若部分資料尚未取得,也可先由律師評估再行補正。如此才能使車禍求償程序更為流暢,提升勝訴可能性與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發生車禍不論再怎樣,還是要面對,這時候找律師諮詢是先以較便宜費用,取得解決案件資訊是件重要的事情,這時去找律師,要準備什麼文件。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後,尋求律師諮詢是一項務實且有效的做法,但為讓律師能準確掌握事故情況、快速評估責任歸屬與可能的民事賠償金額,當事人在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之前,應準備一套完整且具體的文件資料,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在於事故原因與肇事責任的釐清,因為刑事責任是否成立、民事賠償是否成立及金額範圍,都建立在誰對誰錯的基礎上。

 

車禍責任釐清相關資料

此部分可參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開資料內含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當事人雙方的連絡電話。這份登記聯單非常非常重要,日後要申請保險、提告,申請車禍鑑定,車禍調解等,都會需要用到這份文件。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下方會有「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主要就是列點告訴你出車禍以後基本處理方式,還有相關的流程。

 

車禍現場圖或現場相片

車禍事故處理完畢的7天後到交通隊閱覽或提出申請。若是委託他人處理,需攜帶《委託書》,格式不拘,但須表明委託意旨、委託事由,簽名並加註日期及當事人、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可以在車禍發生後到當地的交通警察大隊網站申請相關資料,現在很多可以網站做線上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事故30天後,當事人向交通隊提出申請,但本表通常會註記「不得作為訴訟或其他證明用途」,但是這祇是表示警方不想負起責任,但實務上是蠻有用的文件,甚至可以作為調解之用。可作為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參考,惟「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法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

當事人對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列肇事原因如有疑義,得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申請費用3000元,該案件須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始可申請。這份文件基本是比較正式的鑑定意見,如有不服可申請覆議。

 

若已取得鑑定意見,該份鑑定報告具有一定專業性,律師可據此初步研判可能的肇責比例與民事賠償金額,若對鑑定結果仍有爭議,當事人可聲請覆議,甚至進入法院由法官命專業單位重新鑑定。

 

行車記錄器或監視錄影資料

除非是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否則實務上祇能請求警方播放,所以記得要拍下來,以諮詢之用。因為路口監視器壞掉的機率非常高,出車禍後先到附近店家詢問是否有監視器畫面,或是上網詢問有無行車紀錄器拍攝到當時的畫面。而自己車上加裝行車紀錄器,當然比方便。

 

此外,事故發生時若車輛有安裝行車記錄器,則應將完整影片備份並攜帶供律師閱覽,如無行車記錄器,亦可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或就近詢問附近商家是否有監視畫面錄影。值得注意的是,監視器畫面多數僅保存,應儘速保存,以免資料消失造成證據不足。

 

車禍求償相關文件

車禍發生後,若欲向加害人或其保險公司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當事人務必蒐集並整理各類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律師從法官角度出發,評估求償項目的合法性與金額的合理性。這類資料除能支持受害人主張之事實,也能作為賠償額度計算與折衝之依據,法律依據主要可參照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及第213條,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首先,在財產損害的證明上,應具備驗傷單與診斷證明書,這是法院判斷是否成立「身體受損」與「治療必要性」的基礎事證。

 

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等基本事證資料:

被害人體傷,如車禍當時的驗傷單、診斷證明等,基本越充足越好,依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生對其診斷之病人,有交付診斷證明書的義務。但是診斷證明書的內容,由醫師依照病人病情或病歷據實填載,而非依病人要求內容出具。記載內容全憑醫師的專業判斷,不受病人要求的影響。

 

若用途限於訴訟或申請保險理賠使用,必須先向醫師說明用途,但除非有必要,其實使用一般診斷證明書即可,畢竟講太多,醫師反而不敢判斷,或過於保守,反而影響被害人權益。被害人需證明所受損害為何,而驗傷單即可做為訴訟上相當有利之證據。為清楚顯示所受損害,務必請醫師註明所有傷勢病名、傷勢狀況(如牙齒斷裂、四肢關節活動受限的程度等)及所造成的後遺症。並保留傷者受傷處的照片及治療過程中的檢驗報告及記錄,如:X光片、核磁共振等,以利後續之主張。

 

醫療費用單據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在判斷金額時,應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及受害人請求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必須扣除肇事者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第2項)。根據醫師法第17條,醫師於無正當理由下不得拒絕交付診斷證明書,因此受害人可依法請求醫療機構開立診斷書。診斷內容應註明傷勢病名、受傷部位、活動受限狀況、傷後是否有後遺症等詳細內容,同時保留受傷部位照片、X光片、MRI等影像資料以輔佐證明。若事後涉及保險理賠或法院訴訟,記得事先告知醫師證明書之用途,讓其據以撰寫較完整病情說明。其次是醫療費用之單據,包含掛號費、住院費、手術費、自費藥品費、復健費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2項,應先扣除已領取之強制險保險給付及健保支出部分後,才能主張餘額向加害人請求。

 

喪葬費用單據

檢附相關費用單據,以協助律師評估殯葬費之額度限制。如喪葬業者在辦喪事時,取得香燭、紙錢等單據,就可以申請到喪葬給付。方宜容補充,「單據」雖不一定要統一發票,廠商開立的繳款單、支出明細表也可以一併列明。

 

工作損失證據及診斷證明書「載明休養時間」

關於收入減少的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單位營業額收入證明等),真得不會準備,可問律師後再準備。家庭主婦之所得、失業者之所得、未成年人之所得、老人、殘廢及退休者之所得,除有實際上所得為請求依據,若無實際所得者,亦可釋明其他同等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1394號判例參照),否則即要以基本工資作為參考依據。

 

對於請求工作損失之部分,應具備受害人工作性質、薪資水平之佐證資料,例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扣繳憑單、所得稅申報資料、營業收入證明等。若為短期請假或臨時工亦可提出雇主出具之請假證明或工作損失證明;診斷書亦須載明休養期間以佐證無法工作的期間。

 

精神賠償證據

非財產上損害方面,即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則可透過心理評估報告、精神科或身心科診斷證明、受害人書面說明其痛苦經驗、甚至受訪紀錄、證人陳述等作為證據基礎。精神賠償金額無明確標準,通常由法院斟酌受害人年齡、傷害程度、肇事者態度、雙方身份背景、社會影響等多重因素決定,蒐集越多能顯示精神受創之資料,對於金額主張越有利。

 

除檢附收入、身分、精神上診斷證明等證明資料,以便說明所承受的痛苦。是指被害人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至於賠償之數額,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做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失能之勞動損失證據

檢附受害殘障、失能證明,如身障手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證明等資料及可求償至65歲。其中,最重要就是《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失能項目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分有: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此皆是對於被害人失能程度重要參考依據。

 

若受害人為家庭主婦、學生、老人或失業者等未具穩定收入者,則可依據其年齡、健康狀況、教育程度、技能與生活背景,按基本工資標準合理推估其勞動能力減損所得,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1394號判例即指出,不得僅以表面無所得即否認其損害存在。

 

至於勞動能力減損與失能部分,應提供身障手冊、勞保失能等級診斷書、失能證明書等,這些資料可做為主張未來勞動能力降低的依據,並依年齡計算可工作年限至65歲。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為例,細分為12大類、221項目與15個失能等級,損傷部位不同、失能程度不同,賠償金額會差異極大,因此取得正式失能診斷書是損害計算的關鍵之一。

 

交通費、義肢、看護費用等

檢附相關單據,如門診來回計程車收據。廠商收據、看護人員收據,及診斷證明書(或醫囑單)。而看護費用部分,車禍後需要有人照護的情況,就會有看護費用產生。而醫生會依照傷勢研判,需要照顧多久的時間,開立診斷證明書。在開立診斷書的時候,須載明是否需要「專人照顧」或「專人看護」?看護期間多久,幾個月?至於看護費用還有細分「半日看護」及「全日看護」。親人照顧,通常是寫一張看護證明,附上照顧人的身份證影本,寫上照顧時間即可。

 

車禍或其他物損

車損受損,如車輛維修花費評估,記得要分人工費(工錢)及材料分別計價。而如車輛毀損而不願修繕,可請中古車商給予中古車價參照資料。其他各項財產損害(如車子、手錶、手機、眼鏡等)的估價單及照片。至

 

車輛本身之損害,如有維修,應具備修車廠出具之估價單、維修報價、材料費與工資項目明細表,若已修繕完畢則附上發票及照片;若無維修,應洽詢中古車行或汽車公會提供該車事故後市價報告,以作為市價損失、價值貶損之依據。尤其對於高價車輛或有特殊改裝之車輛,更應提供完整車輛資料、里程紀錄、品牌報價、行駛紀錄等,以利律師依據車況爭取較高之損害賠償金額。

 

另外,如有其他財產損失,例如手機摔毀、眼鏡損壞、筆電破裂、飾品遺失等,亦可提出購買發票、損壞照片、估價單據等,支持該財物損害之存在與價值。這些財物雖單項價值不高,但累計金額可觀,故勿輕忽蒐證。

 

此外,車禍常伴隨有交通費、看護費、輔具支出等必要費用,均可提出單據請求賠償。交通費包括就醫來回的計程車發票或油資紀錄,若使用大眾運輸亦可檢附車票收據。若因重傷需專人看護,應由醫師在診斷證明上註明需「專人看護」或「專人照護」字樣,並載明照護時間長度、日數,再據此檢附看護契約、收據及照護人員身份資料;如由親人照顧,則應附看護人之身分證影本、照顧聲明書與照護期間之記錄作為證明。另有些車禍損害包括義肢、更換器材、復健器具等特殊醫療費用,亦應收集廠商報價單或發票供佐證。

 

-事故-事故處理-官司服務-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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