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錨或車禍後要如何處理?未警示釀禍應如何判斷責任?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若前車拋錨停在道路中央且未擺放警示標誌,在視線不佳的夜間與下雨環境中,導致後車撞上,前車駕駛將被認定為主要肇事責任方。然而,後車駕駛是否需要負擔部分責任,仍需視當時環境條件而定。若後車行駛速度合理且保持適當車距,但因前車未設警示標誌導致事故,則後車可能無須負擔過失責任,反之,若後車未能及時察覺前方危險,且在一般情況下,合理駕駛人應該能夠提前發現並反應,則後車仍可能需負擔部分肇事責任。至於具體的責任比例,則需透過事故調查報告、行車紀錄器畫面、車輛剎車痕跡等證據,由鑑定單位進一步分析,以確定雙方的過失程度及賠償責任的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若前車因拋錨停在路中間,且未擺放三角架或開啟警示燈,加上事故發生時為夜間且伴隨下雨,導致視線不良,使後車反應不及而發生碰撞,這樣的情況下,肇事責任的歸屬須依據雙方的過失程度來判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行駛時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保持適當的安全間隔,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發生,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因此,後車駕駛若未能及時發現前方車輛拋錨,並採取適當閃避或減速措施,可能會被認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具有一定過失。然而,前車駕駛若未依規定在拋錨後放置警示標誌或開啟警示燈,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的規定,未盡到對其他用路人的警示義務,這將成為主要的肇事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駕駛人應設法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並在未能移動之前或移動後,於適當距離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以提醒後方來車注意,避免發生追撞。若拋錨車輛未依規定擺放警示標誌或開啟警示燈,則屬於過失行為,且在視線不佳的夜間與雨天環境下,未能提供足夠的警示,對其他駕駛人造成極大的行車風險,因此,前車駕駛將須負擔主要的肇事責任。
然而,判斷後車是否有過失,需考量當時的行車環境及駕駛人的反應能力,若一般駕駛人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遠遠看到前方拋錨車輛,且有足夠時間做出減速或閃避行動,而後車仍未能及時反應,則可能被認定為未保持適當車距,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需負擔部分肇事責任。但若事故發生地點為彎道、轉角處,或當時能見度極差,普通駕駛人難以提前察覺前方拋錨車輛,即便採取緊急反應仍無法避免碰撞,則後車駕駛的過失可能較低,甚至可被認定無過失。
此外,若車輛停放於道路上且未影響交通,且非處於夜間或視線受阻的情況下,則可免於開啟停車燈或擺放標誌。但若車輛因故障無法行駛,則必須依規定移置車輛,或在車輛周圍設置警示標誌,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由此可見,前車駕駛未履行此義務,導致後車撞上,應負主要責任。
停於路邊之車輛,如不妨害交通,未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晝晦、迷霧、雨、雪、霧、風、沙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及照明不清之道路,自可免予依同款規定,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樹立車輛故障標誌,甚為明確應無疑義。三、電器廠商承辦電信電力工程之工程車,停車施工現場,從事工程或工作,因非屬一般停車,自應依照交通部六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交路(六五)字第0二二四八號函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交通部路政司74年9月2日交路(七四)字第18121號函)
交通事故處置義務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證訂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可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或肇事人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以確保現場安全並降低後續風險。首先,若事故發生地點位於車道或路肩,駕駛人應在適當距離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警告設施,以提醒後方來車注意,並在事故現場排除後立即撤除標誌。其次,如有受傷者,駕駛人應迅速救護,並儘快通知消防機關。對於事故現場的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證據,除非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仍能行駛,或當事人皆同意移動車輛,此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後,再將車輛移置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位置。
針對事故地點的警示標誌設置,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明確適當距離的標準,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應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設置標誌,快速道路或速限超過60公里的路段則應設於80公尺處,而速限在50公里以下的道路則需設於30公尺處。若遇雨霧等導致視線不清的情況,應適當增加警示距離,並視車流方向在前方或周邊設置警示標誌,以確保安全。
車輛故障處置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規定,若駕駛人在車輛故障後未設法將車輛移置至無礙交通之處,或未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將面臨新臺幣1500元至3000元的罰鍰。
針對車輛發生故障的處理方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範,駕駛人應立即嘗試將車輛移置至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並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依規定設置故障標誌。例如,在時速4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標誌應設於車輛後方5至30公尺處,若為時速超過40公里的路段,則應設置於30至100公尺範圍內,若道路擁擠,則可直接懸掛於車輛後部,確保其他用路人能夠明確辨識車輛故障情形,防止進一步事故發生。
對於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的車輛,若因機件故障或緊急狀況無法行駛,則應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五條規定,駕駛人需儘量將車輛滑離車道,停靠在路肩並開啟危險警示燈,在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若車輛無法滑離車道,則需將故障標誌設於100公尺以上,並通知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若為大型重型機車,則應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能夠於夜間清晰辨識的故障標誌,並立即聯繫相關單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道
當駕駛人因拋錨或車禍導致車輛停在道路中央或路肩時,應立即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包括開啟警示燈、設置三角警示標誌、通知相關單位協助等,以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若駕駛人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導致後續事故發生,則應承擔主要的肇事責任。然而,後車駕駛亦須依據交通規則保持適當車距、注意車前狀況,若未能及時發現拋錨車輛並做出適當反應,則可能需負擔部分責任。因此,肇事責任的判斷將依據雙方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以及當時的環境條件來綜合評估,最終的責任比例將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來決定。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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