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原因如何研判?由駕駛人行為方面如何研判?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駕駛人在行車時不僅應遵守交通號誌與標誌,還應依照相關規定正確使用方向燈、手勢及行車燈,以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並且應時刻保持警覺,確保行車速度符合規範,避免因超速、未減速慢行、未保持適當車距等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此外,駕駛人應避免危險駕駛行為,如驟然變換車道、逼車、蛇行等,確保行車秩序與安全,唯有謹慎駕駛,才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風險,確保每位用路人的安全與權益。車禍肇事原因的研判,除考量是否有違規行為外,也會評估駕駛人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安全駕駛原則,若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未遵守交通規則,如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超速等,則明顯需負起肇事責任,此外,若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未保持適當車距、未注意路況或因分心駕駛而導致事故,即便未違規,仍可能因駕駛疏失而需負起部分或全部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相關單位會現場跡證、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目擊者證詞等資料,綜合研判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安全駕駛原則,進而判定肇事責任比例,而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除遵守交通法規外,亦應時刻保持警覺,當下路況調整行車方式,以確保行車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時,肇事原因的研判涉及多個層面,包括駕駛人行為、道路環境、車輛狀況、氣候因素以及其他外在條件,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駕駛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或有不當駕駛行為,駕駛人應遵守各項行車規範,確保行車安全,若因違規或疏忽導致事故,則可能需負起肇事責任,研判肇事原因時,首先要從駕駛人是否遵守交通規則來分析,若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有闖紅燈、未依規定讓行、違規變換車道、超速行駛或是酒駕等行為,這些都屬於常見的肇事主因之一,例如,駕駛人若在無號誌或號誌失靈的交叉路口未依規定讓行,或是左方來車未禮讓右方來車先行,都可能構成肇事責任,因此,研判車禍肇事原因時,必須先確認駕駛人是否違規,是否忽視基本的行車安全規範。
依照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行駛:
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駕駛人除必須依照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行駛,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的指示外,還需遵守相關行車規範,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特殊車輛在依法執行任務時,則不受此限制。
其次,駕駛人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安全駕駛原則也是判斷肇事責任的關鍵,即使未違規,但若駕駛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例如未注意前方路況、未保持安全車距、驟然變換車道或煞車不當等,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在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並行車輛的間隔,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避免蛇行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此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剎停的距離,不得迫近前車或逼車,若駕駛人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車距,在前方車輛減速時未能及時反應而發生追撞,即便前車也有責任,但後車仍需承擔較大責任,因為駕駛人應具備適時反應的能力,並保持合理的行車距離以避免事故。
轉向、減速、變換車道或其他行車動作:
在行駛過程中,若遇到轉向、減速、變換車道或其他行車動作時,駕駛人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的規定,使用適當的燈光或手勢提醒其他用路人,例如,右轉時應開啟右側方向燈,或以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的手勢示意,左轉則應開啟左側方向燈,或以左臂平伸、手掌向下表示,當駕駛人需減速或暫停時,應開啟煞車燈,或以左臂向下垂直伸展、手掌向後的手勢通知後車,以確保行車安全,若需變換車道,應提前開啟方向燈,並確認後方車輛距離足夠後再進行變換,以避免意外發生,同時,在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開啟右側方向燈,或以左臂向下約四十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的方式示意,以維持交通秩序並減少事故風險。
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特殊狀況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行駛,若未設有速限標誌,則依規定,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而在快慢車道分隔的慢車道上,則不得超過40公里,若為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則不得超過30公里,此外,在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或是道路施工、泥濘、積水、無號誌交岔路口等特殊環境時,駕駛人應主動減速慢行,並隨時做好停車的準備,以避免因視線不清或路況不佳而導致交通事故,然而,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緊急車輛,若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則得不受速限與標誌號誌的限制,以確保緊急任務的順利進行。
另外,駕駛人對於突發狀況的應對能力也是影響肇事責任的關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駕駛人在行經彎道、坡路、狹路、隧道、學校、醫院標誌的路段,或是在惡劣天候下行駛時,應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若駕駛人未適時減速,導致無法應對突發狀況,例如在雨天視線不清時未減速而發生撞擊,或在學校周邊未注意行人而發生事故,則可能因未遵守安全駕駛原則而需負起肇事責任,因此,除遵守交通規則外,駕駛人還需當下的路況及天候條件調整行車方式,以確保行車安全。
保持適當車距:
行車時,駕駛人也應保持適當車距,以免發生追撞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應與前車保持足夠的煞車距離,確保能隨時煞停,並不得任意迫近前車或強行逼車,此外,除非遇到突發狀況,駕駛人不得驟然減速或於車道中暫停,若需減速暫停,應提前開啟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以免後車因來不及反應而發生碰撞,駕駛人行車時應時刻注意前方路況,並確保兩車並行時保持適當間隔,避免蛇行或以危險方式駕駛,以確保行車安全,當駕駛人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車道行駛時,若見捷運車輛臨近,應立即變換車道並讓行,避免影響捷運車輛的優先通行權,並且不得尾隨迫近,然而,若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則應依照相關規範行駛。
駕駛人的駕駛狀況
駕駛人的駕駛狀況也是影響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避免分心駕駛,同時也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以確保行車安全,此外,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行為,以免影響行車專注度,導致事故發生,然而,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特殊車輛在依法執行任務時,則不受此限制。
因此,駕駛人行車時應保持專注,避免分心駕駛,若因使用手機、調整導航設備、進行其他影響專注度的行為而未能及時注意路況,導致事故發生,則可認定為駕駛人有過失,應負擔相應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或進行影響駕駛安全的行為,若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因使用手機或其他設備分心,未能即時反應,導致碰撞事故,則可能被認定為因駕駛疏失造成事故,應負起肇事責任。
此外,在肇事研判時,也會考量駕駛人的駕駛經驗及技術水平,若駕駛人在不熟悉的路段行駛,或是對於車輛操控不熟練,導致在關鍵時刻未能正確應對,則也可能被認定有過失,例如,在行駛山路或高速公路時,若駕駛人未能正確操作煞車或轉向,導致車輛失控或翻覆,即便未違反交通規則,仍可能被認定有駕駛技術上的過失,此外,駕駛人在夜間或能見度低的環境下行駛時,應適當使用燈光及減速行駛,若未能正確使用燈光,導致其他用路人無法正確判斷車輛動向而發生事故,則駕駛人亦可能被認定有過失,因此,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環境條件適時調整行車方式,確保行車安全。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駕駛人行為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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