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圍起停車 就可免挨罰嗎?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騎樓停車問題,還是將騎樓封閉為私人空間,都涉及法規與都市計畫的限制,民眾在使用騎樓時必須遵守相關規範,確保不影響公眾通行權利。若希望解決騎樓停車問題,應該透過合法的方式,例如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區域的停車規範調整,而非單方面圍堵騎樓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方式,以免觸法並遭受罰鍰或刑責。在都市發展過程中,如何兼顧行人通行權與住戶的需求,是一個需要討論的課題,而最重要的是政府應制定更符合實際需求的政策,讓民眾能夠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空間,避免類似的爭議不斷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騎樓的使用問題一直是許多民眾關注的議題,尤其是當我們將車停放在自家騎樓,卻遭到檢舉甚至開罰時,更讓人感到困惑與不滿。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規定,騎樓被視為「道路」或「人行道」,其主要用途是供公眾通行,因此即便騎樓產權可能屬於私人所有,仍須受到法令的規範與限制,不能妨礙行人通行。即使我們將車停放於自家騎樓,且並未影響行人通行,但依照法規,仍可能構成違規行為,進而遭到取締與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與第56條明確規定,若車輛停放於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將面臨罰鍰,若該處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則罰款更高。
 
因此,即便騎樓的產權為私人,仍無法任意將其圈圍為私人空間或停車使用。事實上,部分建築物確實有將騎樓以鐵門或其他方式封閉,形成私人空間,這讓人不禁思考,若我們仿效此舉,是否就能避免騎樓停車受罰的問題。然而,根據地方自治法規,如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這代表著,在台北市,無論騎樓產權如何,皆不得任意封閉或占用為私人空間,違者可能遭受行政罰鍰。此外,若擅自將依法應供公眾通行的騎樓圈圍為私人空間,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竊佔罪,因為騎樓屬於公眾通行的範圍,即便產權為私人所有,仍須遵循法規,確保公共利益。
 
因此,若嘗試將騎樓封閉以避免停車受罰,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問題,甚至面臨刑責。另一方面,我們也發現並非所有建築物都需要設置騎樓,這與都市計畫及地方政府法規的規定有關。在台灣的許多舊市區,騎樓的設置是為了提供行人遮蔽空間,確保通行的順暢性,但在某些新興重劃區或都市更新地區,都市規劃可能不再強制設置騎樓,而改以更寬的人行道取代。例如,在低密度開發區,因為街道較寬,行人流量較少,因此不一定需要設置騎樓,而某些特殊計畫區或都市更新案,也可能依據實際需求調整原有的騎樓設計,甚至取消騎樓的規劃。這也解釋了為何有些地區的建築物沒有騎樓,或者騎樓並未開放作為公眾通行的空間。
 
騎樓的產權問題亦需進一步釐清,騎樓的所有權雖因辦理保存登記時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是單獨所有而有異,此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第11之1條即明定:「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上,繪製標示為共用者外,得以主建物內標示騎樓辦理登記。」故騎樓產權為住戶共有或由一樓住戶單獨所有,均有可能。然而先不論騎樓是不是由一樓住戶專用,基本上騎樓原本就不能停放車輛。
 
一般來說,騎樓可能屬於一樓住戶所有,也可能屬於整棟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這需要透過地政機關調閱建物登記謄本來確認產權歸屬。如果騎樓屬於全體住戶共有,則依據民法第820條的規定,其使用方式需經過全體共有人過半數及持分過半數同意,不能由單一住戶私自決定用途。此外,若騎樓經過特別約定為一樓住戶專屬使用,且該空間並非對外通行必要之通道,則可能不受公眾通行的限制,但這類情況較為少見,且仍須符合地方政府的管理規範。

-事故-交通違規-騎樓停車

(相關法條=民法第82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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