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有理?如果是出於緊急狀態可以免責嗎?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並非冷酷無情,而是存在一定的彈性,允許人們在緊急情境下採取必要行動,避免更嚴重的損害。然而,緊急避難的適用範圍並不無限擴張,仍需符合「避免急迫危害」的條件。因此,駕駛人在面對突發狀況時,應該衡量情勢,並在合理範圍內採取應對措施,以免因違規行為而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最重要的是,無論是什麼情境,行車安全仍然是最優先考量,避免因一時的緊急狀況而導致更嚴重的事故發生。

律師回答: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遇到突發狀況,有時候甚至不得不違規駕駛,比如超速、違規停車、甚至闖紅燈。然而,法律並非一板一眼,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違規行為可能因「緊急避難」的理由而獲得豁免。依據行政罰法第13條,若行為人是為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發生急迫且難以避免的危害,而不得已違反行政法規,則該行為可能不會受到行政處罰。這個條款讓法律在人性與秩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使得某些特殊情況下的違規行為可以獲得合理解釋。
 
以看病與生產為例,過去曾有幾起類似的案件,法院都認為符合「緊急避難」的條件。例如,一名丈夫載著產後腹痛的妻子前往醫院,但到醫院後發現急診沒有婦產科醫師,情急之下趕往另一間醫院,途中因超速被開罰單,最後法院撤銷處分(宜蘭地院102交字13號)。另一個案例則是,一名丈夫在清晨發現妻子腹痛,擔心即將臨盆,急忙開車送醫,結果在途中因超速被警方攔下,法院最後認為此舉屬於緊急避難,因此撤銷罰單(桃園地院103交字137號)。除病患本身,醫生為救人違規駕駛的案例也曾發生,例如有醫生為搶救急診病人,違規停車或超速趕往醫院,結果被警方開單,但法院考量其職責與情境後,亦認定這些行為屬於「緊急避難」,因而撤銷罰單(桃園地院103交字137號、澎湖地院104交字2號)。
 
除醫療急診,遇到危險報案也是常見的緊急避難理由。例如,一名男子因吃早餐時被仇家發現,對方竟然拿著菜刀追砍,他驚慌騎車逃往警局報案,卻因為一身酒氣而被警察要求酒測,並因拒測被開罰9萬元,甚至吊銷駕照(彰化地院103交字12號)。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男子是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進入警局報案,酒測的要求對當下情境而言並不合理,因此撤銷處罰。另一個案例則是一名駕駛在路上遭人尾隨,後方車輛甚至發射信號彈與空氣槍,駕駛為自保趕往警局報案,結果卻被警方認定為「違規競駛」並開罰(台南地院102交字3號)。最終,法院同樣認為該行為屬於緊急避難,撤銷罰單。
 
但並非所有的突發狀況都能成功主張緊急避難。例如,有機車騎士為閃避公車而未依標線行駛,雖然這屬於違規行為,但法官認為這是為避免事故發生,因此撤銷處罰(新北地院103交字201號)。然而,與之相對的是「內急」的情境,即便駕駛因為急需上廁所而超速,過往法院判決幾乎未曾認可這樣的理由,包括小孩忍不住想上廁所的情況,法院亦未採納緊急避難的主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交上字112號)。這顯示法院在判斷「緊急避難」時,仍會考量違規行為的急迫性與不可避免性。生病、救人或遭遇危險可能導致生命威脅,因此法院較容易認定為緊急避難,但內急雖然不便,卻並不會構成嚴重危害,因此法院較難接受這類主張。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行政罰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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