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在於確保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得以確認,並以填補損害為原則,防止不當得利及不合理的懲罰性賠償。透過完整的法律架構,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判斷賠償範圍,維持公平合理的法律秩序,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與範圍在「過失責任主義」的原則下,須符合三層結構,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歸責事由)」。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又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即行為、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及行為與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指的便是行為與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繫,而所謂「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則是指加害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的首要損害,進一步的損害則屬於結果損害的延伸。因此,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既是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的終點,也是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的起點。依據「全部補償原則」,加害人或債務人應對責任範圍內的所有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範圍內的結果損害可區分為兩大類,一是與第一次現實損害結果相同法益的進一步損害,例如一名駕駛肇事後,導致被害人受傷,後續因感染加重病情,則此部分屬於結果損害的擴大;二是涉及被害人或債權人其他法益的損害,例如因事故導致被害人無法工作,進而影響其收入,這部分便屬於財產上的結果損害。整體而言,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並確保加害人對其行為負責。
在法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類型涵蓋多種情況,其中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可分為侵害財產權、侵害人身權利的損害賠償,以及因違約行為或其他特殊情況(如產品責任)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無論是哪種情況,損害賠償的成立須符合幾個基本要件:首先,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其次,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例如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一般通念;再次,行為確實導致他人損害;最後,行為與損害結果間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該行為的發生確實是造成該損害結果的直接或間接原因,否則損害賠償請求將難以成立。
在損害賠償原則方面,法律強調「有損害,則需填補」,即只要有確實的損害發生,則應由加害人負責填補。但損害賠償的方式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如修復受損物品或回復受害人的身心狀態,若回復原狀無法實現,則改以金錢補償。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亦規範「禁止超額填補」,避免被害人透過賠償獲取額外利益,防止不當得利的情況發生。例如,若被害人在事故後獲得比實際損害更高的賠償,則加害人可請求減少賠償金額,以維持法律上的公平性。
在實務上,損害賠償涉及多項重要議題,例如舉證責任、時效限制、車禍賠償等。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須自行舉證,證明加害行為確實發生且導致具體損害,並須提出相應的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另一方面,損害賠償請求受時效限制,通常自被害人得知侵權行為起算兩年內須提出請求,否則權利將消滅;即使未能及時發現,法律仍設有最長十年的請求時效,超過該期間即不得再請求(民法第197條)。
在車禍賠償方面,法律主要以「損害填補」為核心,常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復健費用等,若事故導致長期傷害或殘疾,則可能涉及未來醫療費及生活輔助費用的請求(民法第193條)。此外,對於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法律允許被害人請求慰撫金,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嚴重影響身心健康、名譽受損、隱私被侵害或其他重大人格權受侵害的情況,慰撫金數額則由法院根據個案情形斟酌判斷(民法第195條)。
除個人責任外,法律亦規範某些情況下的連帶賠償責任。例如,當未成年人因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損害時,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其已盡合理的監督義務,否則仍須負責。同樣地,若員工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害,雇主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基於法律對於雇主監督責任的要求,以確保被害人的權益獲得保障。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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