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上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涉及多重考量因素,並非僅以行為與結果的時間先後順序來判斷,而是透過綜合社會經驗法則、行為當時的客觀情境,以及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預見來決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透過個案分析來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可歸責的因果關係,並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係指「行為」與「權利侵害」之間的聯繫,後者則為「權利侵害」與「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繫。關於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例,雖然法條已明文規範侵權責任之成立須以因果關係為要件 ,但其具體標準為何仍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相當因果關係在民事法上,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客觀上可認定的因果關聯性。這並非單純的時間先後關係或偶然因素導致的結果,而是依據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綜合當時所有相關事實進行客觀判斷,認定該行為在正常條件下是否通常會導致該結果。如果在一般情況下,當相同的條件存在,就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則該條件即為導致結果發生的相當條件,從而可以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相同條件下,不一定會發生相同的結果,則無法認定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種認定方式是基於「合理預見性」和「社會經驗」,並非以單一個案的特殊因素為基準,而是考量一般人在相同條件下是否會預見或合理推論該結果的發生。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及89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的見解,相當因果關係的判定必須透過事後的客觀審查,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分析,而非僅以事發後的單一因果聯繫來決定。
在實務上,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涉及多個層面,包括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導致結果的必要條件、該結果是否屬於行為通常會產生的後果、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影響結果的發生等。以交通事故為例,若甲駕駛機車違規闖紅燈導致乙駕駛汽車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則可認定甲的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一般經驗,闖紅燈本身即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且此結果在相同條件下有高度發生的可能性。然而,若甲闖紅燈後乙雖然閃避,但另有第三方丙不當駕駛才最終導致事故,則是否能認定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仍具相當因果關係,需進一步審酌丙的介入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或只是加強原本風險的發生。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之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而言。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得謂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之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觀察,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即無因果關係可言,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可資參照。
此外,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也適用於醫療過失案件。例如,若醫生因疏忽未即時診斷病患的嚴重疾病,導致病患錯失治療時機而病情惡化,則醫生的行為與病患的健康損害之間可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醫療經驗,延遲診斷通常會影響治療效果。但若病患本身已處於末期病況,即使及時診斷也無法改變預後,則可能難以認定醫生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因為即使沒有該行為,病患的健康狀況仍然不會改變。
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在不同案件類型中可能會有所差異。例如,在侵權行為中,法院通常會考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與結果具有高度的關聯性,以及是否符合一般社會預期。例如,若有人在公共場所故意設置絆倒裝置,導致他人跌倒受傷,則該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社會經驗,在類似情況下此種行為通常會導致相同結果。但若受害者是因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如自身健康問題或突發事件)而跌倒,則可能無法輕易認定行為人的責任。
此外,對於相當因果關係的判定,法院也會考慮「可歸責性」的問題,即行為人是否應當對該結果負責。即使某一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若行為人無過失,則仍可能不構成法律上的責任。例如,若某人合法駕車行駛於路上,但因突發地震導致交通號誌失靈,進而發生車禍,則該駕駛的行為雖然與事故結果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但由於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仍可能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駕駛人亦無需負責。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