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直接加害的行為人,還有其他應該一起負侵權行為責任?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侵權行為法下,賠償義務人不僅限於直接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法定代理人、僱主或共同加害人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行為人若因過失或故意侵害他人權利,則應對損害結果負責,且賠償範圍涵蓋財產損害、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損害以及慰撫金等。此外,在多數侵權行為案件中,法院將依據具體案情判定加害人的責任範圍,確保被害人的損害能夠獲得合理補償。因此,車禍等交通事故發生後,應依據民法相關規範進行賠償請求,以維護受害人權益並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侵權行為的規範主要是為確保個人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夠獲得救濟,特別是在交通事故等情境下,當事人可依據民法相關條文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構成侵權行為須符合一定要件,其中包括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依據該條文,車禍事故中若有一方因為疏忽或違規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則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構成侵權行為的兩大要件分述如下:
 
首先,關於賠償義務人,一般來說應由行為人,也就是直接造成損害的人負責。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僱主亦可能成為賠償義務人。對於行為人而言,若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例如超速、闖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事故,則應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責,確保受害人的權益得以保護。此外,若加害行為涉及僱傭關係,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僱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事故,則雇主也必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在商業運輸業界尤為常見,例如貨車司機因違規行為導致事故,其僱主亦須負責賠償。
 
其次,關於侵害行為,民法規定侵權行為的成立須有具體的侵害行為,若無侵害行為則不構成侵權行為。一般來說,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直接侵害他人權利,例如駕駛人違規駕駛導致車禍。然而,若行為人利用他人之行為來侵害他人權利,則亦屬侵權行為。例如某甲為卡車司機,明知其助手尚未取得駕駛執照且駕駛技術不熟練,仍然將車輛交給助手駕駛,最終造成交通事故,在此情形下,某甲即應對該事故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即使駕駛車輛的人是助手,但由於某甲有過失行為,仍應負責。
 
此外,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若多名行為人共同造成損害,則所有參與者皆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甲車與乙車在馬路上競速,互不相讓,在過程中發生碰撞,導致方向盤失控撞上路人丙,則甲、乙皆屬共同加害人,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即使無法明確判定究竟是甲車或乙車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傷害,依據法律規定,兩者皆須對丙負賠償責任。
 
在侵權行為的責任範圍方面,除直接損害外,間接損害亦可能納入賠償範圍。例如,若事故導致被害人無法工作,則除醫療費之外,還可能包含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依據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若車禍造成被害人終身癱瘓,則肇事者應賠償未來所需的長期醫療費用與生活輔助費。再者,若因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則依據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肇事者除需負擔醫療與喪葬費外,若被害人生前對家屬有扶養義務,則其家屬亦可向肇事者請求相應的扶養費補償。此外,依據民法第194條,被害人的直系親屬亦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以補償因喪失親人所受的精神痛苦。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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