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為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85條所規範的共同侵權行為制度,目的在於確保被害人獲得充分賠償,並減輕其舉證負擔。透過連帶賠償責任機制,讓所有共同行為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其中某人無力賠償,被害人仍可向其他行為人請求全部賠償,確保損害獲得填補。在實務適用上,法院將依據個案具體事實,判斷行為人是否為共同行為人,並決定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範圍。因此,無論是一般社會活動或商業行為,所有行為人均應注意自身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共同侵權,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範是為了確保被害人能夠順利獲得賠償,並減輕其舉證責任。民法第185條的規定,當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這些行為人將對被害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使無法確定其中的主要加害人,所有共同行為人仍須共同承擔責任。此外,若有促使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造意人或幫助人,他們也將與直接行為人一樣被視為共同行為人,並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為「共同加害行為」,即數人基於相同或類似的意思,採取協同行動來侵害他人的權利,例如幾個人合夥毆打他人。第二種為「共同危險行為」,即數人雖未有預謀或共同行為,但彼此行為相互影響,使被害人無法舉證究竟是哪一人直接導致損害。例如,若有多人同時向一輛汽車丟擲石塊,最終導致車窗破損,但無法確定是哪一顆石頭造成損害,則所有丟擲者皆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種則是「造意人及幫助人」,即教唆或協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者,例如指使他人打砸財物或提供工具幫助犯罪行為的個人,他們將與實際加害人一樣須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民事判例:「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共同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亦即,即使共同行為人之間並無預謀或合意,只要其行為均屬於導致損害的共同原因,仍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例如,在車禍事故中,若兩輛車競速行駛並將行人撞傷,則無論誰實際撞到行人,兩名駕駛皆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被害人的求償方式,民法第273條第1項的規定,連帶賠償責任的效果在於,被害人可選擇向任何一名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全部或部分損害賠償,而該被請求賠償的行為人不得拒絕履行。換言之,被害人無需分別向每一名共同行為人舉證並請求賠償,而是可以選擇其中一人負擔全部賠償責任,再由該行為人向其他共同行為人求償,以減輕被害人維權的難度。例如,若兩人共同毀損財物,被害人可選擇向其中一人索取全部賠償,而該行為人則有權在賠償後向其共犯請求分擔責任。
在實務判決中,法院常依據個案事實認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例如,若有數名闖紅燈的駕駛導致行人遭撞傷,雖然無法確定是誰直接撞上行人,但由於所有駕駛均違反交通法規且具有過失,因此法院可能會認定所有駕駛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如,若某人慫恿他人對某人施暴,即使其本人未實施攻擊行為,法院仍可能將其認定為造意人,使其與實際加害人一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範圍,除了人身傷害案件外,財產損害、名譽侵害等情況亦可適用。例如,若有多人在社群媒體上共同散播惡意不實謠言,導致某人名譽受損,則所有參與散播謠言的人,皆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共同賠償被害人。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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