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製造人的侵權責任為何?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91條之1的規定,確立商品製造人與進口業者的法律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在購買與使用商品時能夠享有合理的保障。此條款不僅強化企業對產品品質的重視,也使得消費者在遭受商品瑕疵導致的損害時,能夠有明確的求償對象與法律依據。同時,法律亦設有免責條款,使無過失的業者能夠避免不當責任,以維持責任分配的公平性。為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商品製造人與進口業者應建立完善的品質控管與產品標示機制,並隨時留意商品的安全性,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商品製造人或商品進口業者,因其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費而導致他人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商品製造人對其生產、製造或加工的產品安全性負責,並保障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時免於遭受不當損害。商品製造人指的是從事商品生產、製造或加工的業者,除此之外,若業者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使消費者誤認其為生產、製造或加工者,則該業者也將被視為商品製造人,需負同等法律責任。
 
例如,某品牌委託代工廠生產商品,但在商品上標示其品牌名稱,使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由該品牌公司製造,那麼該品牌公司即為法律上的商品製造人,需為商品瑕疵負責。除此之外,商品進口業者亦須負擔與商品製造人相同的法律責任,理由在於,當消費者購買進口商品時,若因商品瑕疵受到損害,直接向外國製造商求償將極為困難,甚至可能無法有效進行賠償請求。因此,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民法第191條之1第4項明定,商品進口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的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若進口商引進有瑕疵的商品,導致消費者受害,該進口商將直接成為被告,消費者無需跨國追訴商品原製造廠。法律對於商品製造人及進口業者的責任雖然嚴格,但也規定免責條件,以確保責任分配的合理性。
 
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但書,若商品製造人或商品進口業者能證明以下情況之一,則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1) 商品的生產、製造、加工或設計並無瑕疵,即該商品已依照法定標準製造,且品質符合業界規範。(2) 被害人的損害並非因商品瑕疵所造成,即受害情形與產品本身的缺陷並無直接關聯。(3) 商品製造人或進口業者已對防止損害發生盡合理注意,例如已發布安全警示、標示正確使用方式或召回有瑕疵商品。
 
上述免責條件旨在平衡消費者權益與製造業者的合理負擔,確保在無過失的情況下,製造業者不會遭受不當責任。實務上,商品製造人與進口業者可透過幾種方式來降低法律風險,包括:(1) 建立完善的產品品管機制,確保商品品質穩定。(2) 在商品包裝與說明書上清楚標示使用方式及安全警告,防止消費者因誤用商品而受損。(3) 設立商品召回制度,發現產品有瑕疵時能及時回收,以避免擴大損害。(4) 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降低企業在發生產品責任事故時的財務風險。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9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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