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動力車輛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91條之2對駕駛人的侵權責任做出明確規範,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並保障受害人的賠償權益。駕駛人須對其行為負責,並確保行駛過程中不對他人造成損害,否則即須負擔賠償責任。然而,若駕駛人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並能舉證證明自身無過失,則可依法律主張免責。此外,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歸屬,法院會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審酌,並可能適用過失相抵或僱用人連帶責任等原則,以確保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因此,駕駛人應提高警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沉重的法律責任與賠償負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駕駛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例如電動三輪車)時,若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款的立法目的是基於動力車輛的高風險特性,確保駕駛人對道路使用安全負責,並保障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由於動力車輛行駛速度快、慣性大,一旦發生事故,對被害人可能造成嚴重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因此法律對駕駛人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以減少交通事故帶來的風險。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包含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例如醫療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然而,駕駛人也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須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但書規定,若駕駛人已盡相當的注意以防止損害發生,則可以免責。
 
換言之,若駕駛人能證明自己在行車時已遵守交通規則、保持合理的注意義務,且事故的發生並非其可控範圍內所能避免,例如遭受突發的外力因素(如天災、他人違規駕駛等),則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旨在確保責任分配的公平性,避免駕駛人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事故而遭受不合理的賠償請求。舉例來說,若駕駛人依規定行駛,但行人突然闖紅燈衝入快車道,導致事故發生,則駕駛人可以主張其已盡相當的注意,並請求免責。
 
另一方面,若駕駛人違規行駛,如超速、闖紅燈、酒駕、疲勞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則即便對方也有過失,駕駛人仍須負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實務上,駕駛人若發生交通事故,需負責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例如,可提出行車記錄器影像、交通監視器錄影、證人證言、車輛行駛紀錄等證據,以佐證自身的駕駛行為符合交通規範。若駕駛人無法舉證,則法官通常會依照「過失推定原則」,推定駕駛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進而要求其負擔賠償責任。
 
此外,部分情形下,駕駛人即便依法應負責,但仍可主張減輕責任。例如,若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如違規穿越馬路、未依交通號誌行走、未注意來車等,則駕駛人可依「過失相抵原則」,請求法院酌情減少賠償金額。
 
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依雙方過失程度,酌定損害賠償的減免比例。例如,若行人於夜間未穿反光衣走入快速道路,而駕駛人在車速合理範圍內仍未能即時反應,則法院可能認定行人與駕駛人皆有過失,並據此調整賠償責任比例。駕駛人除了自行負責外,若其為受僱駕駛(如計程車、貨運司機等),則民法第188條,僱用人(如公司、車隊業者)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向駕駛人請求賠償,也可向僱用人主張連帶責任,以確保其能獲得適當的賠償。
 
為了降低交通事故帶來的風險,駕駛人應採取以下措施:(1) 遵守交通規則,如限速行駛、不闖紅燈、不酒駕等。(2) 保持良好駕駛習慣,例如保持安全車距、專心駕駛、不使用手機。(3) 投保適當的保險,如強制汽車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以減少事故發生時的財務負擔。(4) 安裝行車記錄器,以便發生爭議時能夠提供客觀證據。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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