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會成立侵權行為嗎?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87條的規定,確立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分配原則,並對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進行規範。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識別能力,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盡到應有的監督義務,以確保各方權益的平衡。
律師回答:
根據民法第187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取決於其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如果行為人當時具有識別能力,那麼他將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如果行為人當時不具備識別能力,則法定代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何謂「識別能力」,法律並未以年齡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而是考量行為人在具體情境下,是否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效果。換言之,識別能力指的是行為人是否具備對事物的基本認知能力,以及預見自身行為可能造成法律後果的能力。
在法定代理人方面,法律也賦予其一定的責任與豁免條件。如果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其對行為人的監督並未疏忽,或者即使已盡相當的監督責任,仍然無法避免損害發生,那麼法定代理人可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如果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監督義務已經盡到,則仍需負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為平衡各方的利益,如果受害人無法依據上述條文獲得賠償,法院可以根據被害人、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的經濟狀況,在被害人提出聲請的情況下,裁定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負擔全部或部分的損害賠償。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防止因行為人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而使受害人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87條的最後一項還規定,這些條文適用於其他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下所為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損害的情形。換言之,如果一個人在完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況下做出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院仍可以依據該條文的規定來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方式。
在實務上,法官在判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應負責時,會審慎考量其當時的心智狀況。例如,如果一名14歲的青少年因故意推倒他人導致對方受傷,法院可能會認定該青少年具有識別能力,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一名6歲的孩童因為不慎撞倒行人,造成對方受傷,則法院可能會認定該孩童欠缺識別能力,而將賠償責任歸於其法定代理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關鍵在於他在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所謂「識別能力」,並非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而是看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事物有正常認識及預見其行為能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所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會成立侵權行為,無法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判斷他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及其它成立要件。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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