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孩童加害他人,自己會有賠償責任嗎?還是父母出來扛就好?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追究小孩的侵權責任,主要視其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而定。若小孩具備識別能力,則需自行負擔侵權責任,並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擔賠償義務;若小孩無識別能力,則賠償責任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擔。即便法定代理人可主張其監督並無過失,但在實務上,成功舉證並免責的難度較高。此外,若行為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皆無法賠償,法院仍可依衡平原則酌情裁定部分賠償,以確保受害人的權益。對於家長而言,最重要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子女的監督與教育,以降低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避免因子女行為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是否應追究小孩的侵權行為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根據民法第13條及第187條的規定,若小孩行為時具備識別能力,即便年齡尚幼,仍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指出:「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能力,仍須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必要,無識別能力者,於行為時所為之行為,自不負侵權行為責任能力。」此即表明,小孩是否需負侵權責任,取決於其在行為時是否能夠辨別行為的對錯與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識別能力」的認定標準,主要是行為人是否具備辨別是非利害的能力,也就是是否能理解「這個行為是不對的、做之後會被追究後果」。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國字第8號判決亦明確指出,識別能力並非單以年齡作為判斷基準,而是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因此,即使是年紀尚小的兒童,若其能夠理解自身行為的影響,仍可能被認定需負擔侵權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民法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能力,仍須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必要,無識別能力者,於行為時所為之行為,自不負侵權行為責任能力。」
識別能力的認定會因個案不同而有所差異。
例如,6歲兒童極速騎單車撞傷人,法院認定其尚無識別能力,因此不需承擔侵權責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40號);而4歲兒童推同伴下溜滑梯,亦被認定無識別能力,不需負賠償責任。然而,另有一些案例則認定小孩具備識別能力,因此須承擔侵權責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4號)。例如,6歲兒童奔跑於走廊撞傷他人,因其事後知曉害怕而逃跑,法院認定其有識別能力,須負賠償責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38號)。同樣地,兒童因玩火導致工寮燒毀,法院認定其因害怕責任而逃離現場,顯示其對行為後果有所認知,應負侵權責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
即便小孩被認定有侵權責任,另一個問題則是其是否具備賠償能力。若小孩本身沒有財產,受害人能否獲得賠償,則須進一步考量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若小孩具有識別能力,則其法定代理人需與其連帶負擔賠償責任;若小孩無識別能力,則賠償責任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擔。換言之,父母在大多數情況下,仍需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負起賠償責任。
然而,民法第187條第2項亦規定,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對子女的監督並未疏懈,或即便已適當監督仍無法防止損害發生,則可免除其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上,法定代理人欲成功舉證其監督並無過失,往往較為困難。法院多半會審查父母是否在平時有適當教養子女、是否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以及在子女行為當下是否已盡力阻止等。因此,除非父母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其監督已達合理標準,否則仍須對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即便小孩與父母均無法賠償,法院仍可依民法第187條第3項規定,在被害人聲請下,斟酌小孩、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判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損害賠償。此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權益,避免受害者因無法獲得賠償而陷入不公平的境地。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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