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保險不理賠?
問題摘要:
確保了解酒駕相關的法律責任和保險賠償範疇,對於每一位駕駛人都是至關重要的。行政責任: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刑事責任: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加害人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保險公司仍應向受害人理賠,但可向加害人代位求償。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酒駕屬於「不保事項」,保險公司不賠,除非有加保「酒駕險」。酒駕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駕駛人酒駕肇事時,保險公司會向受害人理賠,但若駕駛人違反公共危險罪,保險公司可向駕駛人請求返還理賠金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如有「從事犯罪行為」致生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然而,實務上,若他方駕駛人也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通常仍會理賠,除非經法院判決確定無給付義務。依肇事責任理賠,若酒駕的被害人應負全部肇責,加害人的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律師回答:
使有加保酒償險,但民眾喝酒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者,發生車禍仍將不受賠償,而事後遭法院判定已經達公共危險罪標準者,也將被保險公司追償。
醉態駕駛即酒駕可能涉及之行政及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酒後駕車行為涉及法律責任,因法規所定測試檢定之標準值不同,而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區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即不得駕車,包括駕駛汽車、機車及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參照),此為酒駕行為人應負行政責任之酒精濃度標準值。另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者,即處以有期徒刑等,此為酒駕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之酒精濃度標準值。
酒駕肇事,強制險會理賠嗎?
涉及到酒駕事故中的保險理賠問題,這在實際情況中非常常見。以下是對這些問題的具體解釋:
加害人酒駕情況下的保險理賠:
投保的一般傷害保險,若是因為酒駕引起的死亡、殘廢及傷害時,保險公司因為除外責任的關係,皆不予理賠。參照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且同條第2項規定,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此乃同法第133條所明定。
金管會說明,在任意車險第三人責任險方面,被保險人如果酒後肇事造成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本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但現在多數的保險公司附加條款,駕駛酒測值在零點五五以下肇事時,保險公司會理賠,又稱為酒償險。不過民眾若超過此標準時,仍屬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將不理賠;或者法院判定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公共危險罪標準時,保險公司事後仍可以向肇事者求償。
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飲用酒類時,酒測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者不得駕車。且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者標準更提高至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此乃同條第3款所明定。
「酒駕險」的涵義與功能:
正式名稱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這是一種附加保險,當駕駛人因酒駕而導致事故時,這種保險能夠為受害人提供理賠。但若駕駛人最終被法院判決有罪(如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保險公司可能會向駕駛人追回賠付的款項。首先,必須先區分到底是「加害人酒駕」或是「受害人酒駕」,兩種情形有所不同。
如果是加害人(駕駛人)酒駕:
強制險給付,如果被害人在酒駕狀態下發生事故且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吐氣酒精濃度0.25mg/L以上),理論上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償。然而,在實務上,如果加害人有任何責任,保險公司通常會對被害人進行理賠。對於任意險而言,是否進行賠償通常取決於肇事責任的劃分。如果被害人全責,加害人的保險公司可能不進行賠償。
我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可是保險公司說酒駕不理賠?聽說可以加保「酒駕險」是真的嗎?這些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且聽律師說分明。
強制險的部分,由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如果加害人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保險公司仍應向受害人理賠,但理賠後可向加害人代位求償。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簡稱任意險)的部分,對於駕駛人酒駕所致的事故(0.15mg/L以上),屬於「不保事項」,保險公司不賠,除非有加保「酒駕險」。
所謂「酒駕險」,正式名稱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如有投保酒駕險,當駕駛人酒駕肇事時,保險公司仍會向受害人理賠,但如果駕駛人日後經法院判決確定違反公共危險罪時(吐氣酒精濃度0.25mg/L以上),保險公司可向駕駛人請求返還理賠金額。酒駕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受害人因為加害人名下沒有財產而無法獲得賠償,並不是讓駕駛人有恃無恐(畢竟還是有刑事責任)。
如果是被害人(死傷的一方)酒駕:
強制險的部分,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受害人如有「從事犯罪行為」致生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因此,理論上受害人如果酒駕且構成公共危險罪(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強制險是可以拒賠的。但目前實務上,只要他方駕駛人(加害人)也有肇事責任(即使是次要肇事因素),保險公司仍會對本身酒駕的被害人理賠,除非經法院判決確定保險公司無給付義務。
任意險的部分,則是依肇事責任來理賠,如果酒駕的被害人應負全部肇責,加害人的保險公司自然不會給予理賠。
另參照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的說明,酒測值達零點五五毫克者,據研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十倍,得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
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可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因此民眾若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意外事故發生,也不會獲得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
酒駕事故中的保險理賠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肇事者的酒精濃度、是否有其他責任方、以及被保險人是否有投保相應的保險條款。此外,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駕駛人應該了解自己所投保的險種詳情,並在事故發生時,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在酒駕事故中,無論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最好的做法始終是避免酒後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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