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上都應禮讓行人?搶快發生事故有什麼責任?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行人雖具弱勢身份,但其在使用道路時亦須負起與駕駛人相應的注意義務。若行人本身有違規行為,導致駕駛人即使正常駕駛也難以反應避免事故者,在刑事責任上,駕駛人可能獲判無罪或減輕處罰。反之,若雙方皆有過失,法院將依責任比例進行量刑與賠償計算。因此不論是行人或駕駛人,都應清楚了解並遵守交通規則,以防止事故發生,也避免落入法律糾紛之中。
律師回答:
在交通秩序中,行人無疑是最弱勢的一群,其通行安全應受到高度重視與保障。我國現行法規對此已有明確規範,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與第48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車輛在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於路口轉彎時,皆有「必須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義務。其中所謂的「停讓」,指的不僅僅是減速,而是當行人正在斑馬線上通行時,車輛必須完全停車,且前輪不得停在斑馬線上,並應距離行人至少三公尺以內,才能算真正完成禮讓行人的法定要求。若駕駛人違反此規範,將可依法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而若車輛於轉彎時未讓行人通行,亦屬相同處罰標準。這些法條的設計,彰顯出法律對於行人通行權的絕對優先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駕駛人與行人各自都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若雙方皆有違規或不當行為,則可能構成「與有過失」,而在特定情況下,即便行人身為弱勢用路人,也可能需承擔主要過失責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駕駛人理應預作防範以確保行人安全。然而,若行人本身違規,例如未依規定地點穿越馬路、突然奔出車道、或在快車道中擅自行走,便可能導致駕駛人即使已有減速仍無法即時反應,最終釀成事故。在這類情況下,行人本身的違規行為即構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駕駛人不一定須負刑事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若道路未設人行道,應靠邊行走,並應避免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蹲坐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這些規定目的即在於降低交通事故風險,若行人未遵守這些義務,便可能構成「可歸責性」的違規。
第134條更明確規定行人穿越道路的行為準則,例如在有斑馬線、人行天橋或地下道時,必須使用該設施穿越馬路,不得擅自在距其100公尺內的區域橫越道路;即便是在無相關設施的路段,也必須依延伸線、停止線或三公尺範圍內進行穿越,並應遵守燈號或交通指揮,若無號誌或人員指揮時,更應注意來車,小心迅速通行。
這些規定反映出法律對行人權益雖給予高度保障,但同時也賦予行人相應的責任。若行人明顯違規,例如在禁止穿越的路段橫越馬路、夜間突然從車輛盲區冒出,駕駛人即使已遵守速限、集中注意力,也可能根本來不及反應。在此種情況下,即便事故造成行人傷亡,法院在審酌責任比例時,往往會判定駕駛人無重大過失,甚至完全無刑事責任。
實務上常見例子如:行人為圖方便,在無號誌快車道上直接穿越馬路,而未從人行地下道通行,造成汽車閃避不及撞上行人。依據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可發現駕駛人行車速度正常,並於合理距離內急煞但無效,最終事故仍發生。此時法院即可能認定行人違規為主因,駕駛人無可歸責之處。此與「信賴原則」有關,意即在交通情境中,駕駛人可合理信賴其他用路人(包括行人)將會遵守交通規則,並據此調整自身駕駛行為。一旦這項信賴被行人的突發違規行為打破,而駕駛人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則該違規行為所致之損害結果,不應由駕駛人承擔。
當然,若駕駛人本身也有違規情事,如超速、未減速慢行、未注意前方狀況等,即使行人亦有過失,駕駛人仍須分擔部分或全部的責任。因此每件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仍須就當時實際發生情境、路口設計、燈號狀況、天候與光線等因素綜合判斷。舉例來說,一名駕駛人若於夜間視線不佳處未開大燈、又未減速,撞上橫越馬路的行人,即便行人違規穿越,但駕駛人亦可能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被認定有過失。
不僅如此,若因駕駛未禮讓行人而導致傷亡事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5款,駕駛人將面臨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的法律責任。例如,一般過失致人於死的刑期為五年以下,但若違反停讓行人規定導致死亡,該刑度將上升至七年半。
這項條文多數駕駛人並不知情,但實務上卻已有多起因未停讓行人而遭加重處罰的案例發生。換言之,即便駕駛並非故意肇事,只是因一時大意未依規定禮讓行人,也可能因此觸法,不但良心難安,還需面對長時間的刑事偵辦與民事訴訟,甚至喪失易科罰金的機會,陷入有期徒刑的風險。
若行人或慢車未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導致交通事故,則駕駛人可望減輕其刑事責任。這顯示出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責任時,仍會考量當事人雙方的行為有無過失、是否違規,以及其過失程度。但回歸根本,斑馬線上的行人原則上擁有絕對優先權,任何駕駛人不得輕忽。
一名駕駛人因未禮讓行人而遭起訴,其原先並不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認為只是輕微違規並無嚴重後果,後來經律師說明一旦判刑刑期加重後,將可能失去易科罰金資格,甚至必須實際入監服刑,該名駕駛才轉念改採和解策略,最終成功撤告。可見對於相關法條的認識不足,往往是駕駛人陷入法律風險的主因之一。
事實上,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在不同情境中扮演駕駛人或行人的角色,因此,建構一個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唯有建立起「互相尊重」的交通文化才是長遠之道。駕駛人若能自律遵守禮讓行人的規定,不僅能保障他人生命安全,更能免除自身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風險,避免陷入冗長的司法程序與巨額賠償壓力。社會也將因此減少醫療、司法等公共資源的浪費,形塑出一個和諧、安全、多贏的用路環境。
-事故-刑事責任-事故犯罪-車禍-交通事故-行人事故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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