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可能發生刑事責任有那些?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不只是賠錢了事的民事問題,視事故情節的輕重與違規行為的種類,可能構成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危險駕駛、酒駕致死傷等刑事犯罪,部分屬告訴乃論,可透過和解撤告解決;部分屬非告訴乃論,即使和解也可能被起訴。因此,事故發生後應保留現場、即時報警、誠實面對、積極和解,才能在法律責任上爭取最有利結果,避免將來被判刑或留下前科紀錄。
律師回答:
車禍發生後,肇事者的責任不僅限於民事賠償,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尤其在某些加重情節下,可能面臨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首先要從駕駛行為是否構成酒駕、危險駕駛、肇事逃逸,或其他重大違規行為加以檢視。
第一種情形為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只要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便構成酒駕罪,無需發生車禍事故。若酒駕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更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甚至五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等重刑,並可併科鉅額罰金。若肇事者為五年內重複犯者,還將依法加重處罰。在司法實務上,除酒測數值外,酒測程序是否合法亦為爭點,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序法規定,否則有證據無效之虞。
其次是肇事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未留在現場協助、報案或救護即逃離,無論有無過失,只要符合逃逸行為,便有構成此罪之虞,可能被判處六個月以上、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事後查明肇事者確無過失,可望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實務中「逃逸」之認定標準也日益嚴格,若未取得被害人同意、或未留聯絡資料就離去,也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第三類為危險駕駛,刑法第185條所指的行為,包含在公共道路上飆車、蛇行、闖紅燈、逼車等足以造成公眾交通危險之行為,若因此導致他人傷亡,刑責將更為嚴重。此類危險行為一旦與傷亡事故連結,也常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名併論。
另有一種「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所列,例如無照駕駛、酒醉或毒品駕駛、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若因此致人傷亡,除本身之基本罪責外,法院可依法將刑度加重二分之一。例如本來應判處一年,則可能判到一年半,對被告影響甚鉅,實不可輕忽。
再者,車禍案件依其結果,也會區分為四類:單純財損、輕傷、重傷或殘廢、以及死亡。前者多半為民事責任,不涉刑責;但後三者即使無嚴重違規行為,只要構成過失,仍有刑事追訴之可能。最常見的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只要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無論傷勢輕重,都可能構成本罪,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未和解或未獲撤告者,將會被起訴。反之,若達成和解並獲撤告,則可避免刑事責任的追訴。
若不幸導致死亡,則構成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通常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屬業務上過失(如職業駕駛)僅在量刑考量。雖然不是所有過失致死案件都會判刑入獄,但若有重大違規行為(例如肇逃、酒駕),法官可能判處實刑。即便無重大違規,若無法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態度不佳,仍可能被判刑,因此,肇事者態度與應對方式至關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284條與第276條中,過失是關鍵構成要件,也就是駕駛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是否有注意義務,是否能夠避免,而未盡該義務才導致結果發生。即使被害人有部分過失,例如違規穿越馬路、闖紅燈、未注意車況等,依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仍不影響駕駛人過失傷害罪的成立,僅可作為量刑輕重之參考。
但如車禍發生後有留在現場處理,且與被害人和解,有可能避免被關的命運,除了重大違規之加重刑責外,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事故-刑事責任-事故犯罪-車禍-交通事故-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條=刑法第185-3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185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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