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事故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提出告訴?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告訴人不僅在刑事訴訟中扮演促使案件進入偵查程序的重要角色,亦享有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委任代理人、陳述意見、請求上訴等諸多法定權利,對於保障被害人權益、促使司法機關查明真相與追訴犯罪,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為善用法律所賦予之權利與程序,適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將有助於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並提升訴訟程序的完整與正當性。
律師回答:
在我國刑事程序中,告訴是指被害人或其他具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國家追訴犯罪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本身就有權利提起告訴。而若被害人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則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代為提告,甚至得獨立為之(第233條第1項)。若被害人已死亡,則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屬也有權提起告訴,但須注意不得違反被害人生前已明示不追訴的意願(第233條第2項)。
告訴的提出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可書面提出告訴狀,或以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陳述,並由其製作筆錄。實務上,告訴人可以選擇直接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狀,或是前往轄區派出所報案,由派出所初步記錄及蒐證後,再經由分局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會視案件需要,決定是否交由警察機關進一步調查,或自行偵辦。
告訴人提出告訴時,宜一併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例如物證、照片、錄音、影片,或指出具體可調查之事項如監視器畫面、可作證之人員等,以利檢察官初步判斷案情並開始調查。此外,告訴人也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全程協助提出告訴、準備證據與程序進行,增加追訴成功的可能。提告時並不須精確指出犯罪行為所涉法條,只要表明希望追訴之意思,即可視為有效的告訴行為。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則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應自得知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告訴權。若提出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第237條)。這種撤回權賦予被害人於訴訟過程中,視雙方是否達成和解、事件是否妥善處理等因素,靈活調整是否繼續追訴。
實務操作上,告訴也可經由「按鈴申告」的方式向地檢署表達追訴意願。總結來說,告訴制度不僅是保障被害人權益的重要機制,也是犯罪偵辦是否啟動的重要關鍵。對於涉及個人隱私、名譽、家庭等敏感領域的告訴乃論之罪,透過被害人主動行使權利,來決定是否讓國家介入追訴,有其尊重當事人意志的立法意圖與實際考量。
告訴乃論之罪及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得進行起訴。其中常見車禍、事故的常見的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就屬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87條);如未經合法告訴,國家機關不得主動偵辦。舉例而言,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中,即曾提及對於此類個人法益的犯罪,必須尊重被害人是否願意追訴的意願。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這條文明確設立告訴乃論案件的告訴期間,即從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之日起計算,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喪失追訴權。這段期間是不可中斷與延長的除斥期間,代表超過時效後,即使事後有再多的證據、再強烈的求償意願,也無法再對該刑事責任提起追訴。
此外,本條也針對多數告訴權人之情形加以規範。若同一案件中,有數位依法得提出告訴的人(例如: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只要其中一人未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這個遲誤的效力不會延及其他人。換句話說,即使某一位告訴權人錯過時效,其他尚在期間內提起告訴者的行為,仍然有效。因此,在實務上,若屬多人享有告訴權的案件,應盡早確認誰有提出告訴的意願與行動,以免錯過時機而影響整體權益行使。
告訴權地位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一旦具備告訴權之人,無論是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達欲追訴犯罪之意思,即成為「告訴人」。
成為告訴人之後,即享有多項法律保障與訴訟權利,首先,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規定,偵查程序中若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使用困難的危險時,告訴人得聲請檢察官採取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等保全證據措施。這項權利對於確保案件未來之證據完整與偵查結果的正確性極為重要。
其次,若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有權於接獲處分書後十日內,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由其轉呈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若再議遭駁回,仍可於收到駁回通知後十日內,由律師代為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這提供告訴人在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時的第二道救濟途徑。
此外,告訴人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也可委任代理人參與審判程序,對案件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若代理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員,雖可陳述意見,但不得查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與證物。告訴人對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亦享有救濟權,即便本身不是檢察官或被告,亦可具備具體理由,請求檢察官提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在實務上,如告訴人擔心重要證據可能因時間流失(例如監視器畫面會自動覆蓋)而遭到滅失,也可依法聲請檢察官儘速採取保全措施,檢察官若認為聲請有理由,原則上會在五日內辦理,以避免證據消失造成訴訟不利。
基於告訴制度在程序上具有相當的專業性與技術性,實務上常建議告訴人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協助整理事實、準備證據、擬具法律文件並參與偵查及審理程序,有助於提升案件被受理與後續起訴的可能性。
當告訴人提起告訴後,通常會先到警局接受詢問並製作告訴人筆錄,接著由案件管轄的地檢署檢察官主持偵查程序,有時會召開偵查庭,傳喚告訴人與犯罪嫌疑人到庭說明。這一階段的調查時間長短會依案情複雜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歷時數月,最終由檢察官依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起訴。若證據明確,檢察官即會提起公訴,將案件送交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反之,若證據不足或被告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和解,檢察官也可能選擇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此時,告訴人若對處分不服,即可循再議及交付審判等程序主張權益。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告訴-告訴人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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