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害公所調解,撤回告訴意旨該如何記載才能保障被害人?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往往帶來傷害,而過失傷害罪通常屬於「告訴乃論」之犯罪,意味著被害人可以在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另一種解決方案,被害人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和解,其中一些條件可能是分期付款。車禍或事故和解時若涉及刑事告訴之撤回,應特別注意撤告條件的設定。在和解協議中採用「附條件」的方式記載,例如指定給付款項完畢後即可撤回告訴,以避免和解後對方不履行付款卻又無法處罰的情況。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公所調解和法院調解之間的差異,指出只要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經法院核定後視同調解成立時已撤回告訴,無需另外提出撤回告訴的書面文件。
律師回答:
車禍往往伴隨人身傷害,而此類行為在法律上通常涉及刑法中的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犯罪,也就是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追訴。若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於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被害人得以撤回原提出的刑事告訴,使刑事程序終止。
告訴乃論之罪
在刑事訴訟中,民眾若欲追究他人刑事責任,可依據案件情況選擇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先至警察機關報案,經警方處理後移送檢方偵辦。所謂「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特定犯罪行為必須由被害人或具備告訴權之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得以進行起訴程序。常見的告訴乃論罪包括傷害罪與親屬間竊盜罪等。而「非告訴乃論罪」則不同,即使無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即負有主動偵查與提起公訴的義務,即使被害人不願追究,案件仍可由法院審理。依據我國刑法制度,原則上刑事犯罪皆屬非告訴乃論,除非法條中明文指出「須告訴乃論」,否則即視為非告訴乃論罪。舉例來說,
依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同法第287條為告訴乃論。至於,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就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區分,乃基於所侵害的法益屬性之不同。告訴乃論之罪所侵害的通常是個人法益,如名譽、隱私或家庭關係等,因此國家在是否追訴方面,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與選擇,以避免對其造成二度傷害。
相對而言,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涉及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例如殺人、放火等重大犯罪,這類行為無論是否有人提告,檢察官均須依法偵辦。告訴乃論制度的設計,也體現對被害人意志的尊重,尤其當犯罪行為可能牽涉個人隱私或家庭情感時,賦予被害人是否提告的主導權,有助於平衡刑罰介入與個人選擇之間的關係。
然而,即使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未必一定會起訴,仍需依據案件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審酌是否有足夠證據提起公訴。告訴僅是啟動偵查程序的前提,並不等同於必然起訴。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仍保有起訴裁量權,須依據客觀事證決定是否提告,進而交由法院審理。這項制度設計既保障被害人向國家申訴的權利,也維持刑事司法體系對案件審慎處理的原則,避免因報復性或情緒性告訴而濫用刑事資源。
鄉鎮市調解條例
實務上,為促成和解,當事人常透過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這是一個廣泛被利用的法律救濟機制,尤其在金錢賠償以分期給付為主的情況下更顯重要。許多被害人誤以為只要達成和解、對方承諾賠償,就可以安心撤告,但若未妥善處理告訴撤回的條件,可能反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常見的問題是對方於調解後未如期付款,而因被害人已在調解書中「同意撤回告訴」,導致刑事程序已經終止,無法再以刑事責任施壓。為避免這種情況,建議採用「附條件撤回告訴」的方式處理,將撤告的效力明確與對方履行賠償義務相結合,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若在偵查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中記載雙方「同意撤回告訴」的意旨,且該調解經法院核定,即視為自調解成立時起撤回告訴,無須另行具狀。這點與法院調解程序大不相同。法院調解雖也可記載撤告意旨,但仍須被害人另具狀向法院正式聲明撤告,方具法律效力。然而,公所調解則因其條文設計,一旦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的字眼,法院一旦核定,即視為告訴已經撤回,不論對方是否實際履行賠償承諾。
因此,在進行公所調解時,若加害人無法一次付清賠償金而採分期給付方式,被害人就更應謹慎處理告訴撤回的文字內容,避免過早喪失刑事追訴權利。具體來說,應採「附條件撤回告訴」的表述方式,例如在調解書中寫明「待對方給付款項完畢後即撤回告訴」,如此一來,撤告的效力將與對方完成全部付款行為直接掛鉤。由於此類附條件之撤回,性質上不屬於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所規範的「即時撤回」,因此不會在法院核定時自動發生撤告效力,而是待條件成就後才發生撤告,保障被害人在對方尚未履行賠償義務前仍保有刑事追訴的法律手段。
在實務操作上,被害人可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於調解書中詳細載明付款分期方式、金額、期限與附條件撤告的內容,例如:「乙方分期付款總額新台幣○○○元,分○期於每月○日前繳交,待全部付款完畢後,甲方始撤回刑事告訴。」如此既可促使對方履約,也避免因不當撤告導致權益無法救濟。此外,若對方未依約付款,則被害人仍可基於原告訴繼續進行刑事程序或回復告訴狀態,維護自身正義與保障。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告訴-調解-告訴乃論
(相關法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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