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開偵查庭可否請律師陪同?車禍事故案件偵查中律師應如何協助被告辯護?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車禍案件偵查過程中,被告請律師陪同參與偵查庭不僅是權利,更是一項關鍵保障,律師可在程序上守護當事人權益,在實體事實上透過法律與鑑定主張爭取有利結果,協助當事人從複雜的法律程序中脫困。

律師回答: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尤其是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案件中,常有當事人詢問:檢察官開偵查庭時,被告是否可以請律師陪同出庭?以及,在偵查程序中律師能提供哪些協助?首先說明,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最初步也最關鍵的程序,主要目的在於調查事實、蒐集證據,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亦同,這代表即便案件仍處於偵查中,尚未起訴進入審判程序,當事人依然有權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再同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在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其辯護人可以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這就是所謂的「在場權」與「陳述權」,律師除了陪同出庭,也可當場針對檢方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澄清事實,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權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4項也明文要求,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被告時,應將訊問的時間與地點通知辯護人,確保辯護人有機會到場履行辯護職責,這對於避免程序瑕疵、提升審訊透明度具有重要意義。不過,需注意的是,偵查程序本身與法院審判不同,是以「不公開」為原則進行,主要為了避免證據湮滅、保障證人安全或防止社會輿論影響偵查方向。因此,除了被告及辯護人外,其他人未經傳喚不得隨意進入偵查庭,也不會有公開旁聽的情形。
 
對於車禍事故案件的被告而言,辯護律師的角色不只是陪同開庭而已,更重要的是在偵查過程中協助確認事故事實、釐清肇事責任,尤其是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或交通肇事逃逸等罪名時,律師可依據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警方筆錄等資料,判斷當事人是否確實違規或具過失,甚至能提前蒐證與檢方交涉,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機會,避免案件進入正式審判程序,進一步減輕刑責或降低法律風險。
 
在法律適用方面,律師也能引用相關法條,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說明車輛在未設速限標誌或標線的道路上應遵守的最高時速規定:如快慢車道分隔線的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則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若行經彎道、坡路、隧道、學校、醫院、施工路段或視線不良等地,更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以避免事故發生。
 
此外,第94條也明定車輛應保持安全車距,不得逼車、蛇行駕駛或驟然煞車,這些規定可作為辯護時的重要依據。律師亦可協助釐清是否有他造違規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他方未依規定讓車、逆向、闖紅燈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進而提出被告已盡注意義務、無法預見或無從避免等抗辯理由,減少甚至免除被告的刑事責任。
 
在面對檢察官開設偵查庭時,被告應積極行使法律保障的辯護權利,儘早諮詢律師,避免單獨應訊時因緊張、誤解問題而導致不利供述,影響案件結果。總結來說,在偵查程序中,被告可依法選任律師出席偵查庭協助辯護,並享有辯護人在場與陳述意見的權利,若為交通事故類案件,及早委任律師參與偵查,將有助於釐清事實、爭取有利結果,保障自身權益。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辯護-律師陪同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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