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事故犯罪,被告如何才能獲得緩刑?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刑事訴訟中,是否達成和解常是影響案件走向與量刑輕重的關鍵。雖然不是唯一決定因素,但若能成功和解,將大幅提升爭取緩刑、緩起訴的可能性。反之,未能和解也不等於失敗,但應透過策略性辯護、專業律師協助,盡力向法院呈現被告的誠意與悔悟,才可能在重重挑戰中為自己爭取到相對寬容的處分。若被告為初犯或過失行為,犯罪情節輕微,願意配合法院調查,表現悔意並積極補償或和解,經法院綜合判斷後,有很高的機會可以獲得緩刑處分,避免實際服刑,保留重返社會的契機。
律師回答:
在刑事訴訟的實務運作中,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採取強硬抗辯的策略。例如,若被告自知判刑機率極低,自然會選擇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堅持否認犯行,以期撐到無罪判決,但這樣的策略存在風險。若法院最後認定被告有罪,反而可能因未表現悔意或拒不認罪而導致刑度加重,對被告更為不利。因此,當案件情勢不利時,尋求與被害人和解往往是降低刑責、爭取緩刑或緩起訴的關鍵策略之一。此時,辯護律師的攻守策略調整變得至關重要,需根據證據強弱與被害人態度靈活因應。
和解對於刑事案件的影響極大,尤其在案件是否能適用緩刑或緩起訴的審酌因素上具有實質作用。若被告能表現出真誠悔意,並適當補償受害人損失,即使無法改變有罪的認定,也有可能促使檢察官或法官給予較輕的處分,例如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這種情況下,雖然無法獲得無罪,但整體刑事風險已大幅降低,對被告而言是相對有利的結果。
然而,若無法與受害人達成和解,是否就等於將面臨重刑?
其實也不盡然。無法達成和解可能會使緩刑或緩起訴的機率降低,但仍可透過其他方式補救。像是若被告係初犯、犯案情節輕微、並且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展現悔意、承認犯行,仍有可能獲得從輕處理。在這類情況下,被告應積極配合檢警、法院調查,展現改過自新的態度,有助於檢察官或法官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量。
車禍或其他事故型犯罪中,若被告希望爭取免於實際服刑的機會,緩刑是一條重要的途徑。所謂緩刑,是指對於犯罪性較輕微的被告,法院在判刑後暫時不執行刑罰,讓被告有機會在社會上自我反省、悔過向善,如果在一定的期間內未再犯罪,則該刑罰即不再執行。
這項制度主要是針對偶發性犯罪、初犯或過失犯等情節輕微的被告,讓他們不必因短期自由刑而進入監獄,避免染上獄中惡習,並可保有社會連結與家庭支持,有助於更快復歸社會。從正面角度看,緩刑制度可以保全被告的自尊與廉恥心,促進其自新;從負面角度看,亦可避免對行為輕微者施以過度嚴厲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74條的規定,法院要對被告宣告緩刑,必須符合三個主要要件。第一,判處的刑度必須是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範圍內,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被判刑三年以上,就不符合緩刑的法定門檻。第二,被告在前科紀錄上需無重大刑罰紀錄,亦即沒有受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宣告;或即便曾有過此類紀錄,但已經服刑完畢或獲得赦免,並且在五年內未再犯同樣重大的罪行;即使曾受拘役或罰金處分,只要沒有再犯重大犯罪,也仍可被考量緩刑。第三,法官需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當」,此屬於法官裁量範圍,由其依被告的個人情況與整體犯罪態樣作出評估,包括年齡、性格、家庭背景、學歷、就業情形、是否為初犯、犯罪動機、犯罪後是否自首、悔意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或有補償等,都是法官衡量的因素。
因此,即便具備前兩項形式要件,是否能成功獲得緩刑,最關鍵的仍是第三項實質要件,也就是法院的自由心證。在實務操作上,被告若希望爭取緩刑,除態度誠懇、積極悔過外,最好能主動與被害人和解,或至少表達和解意願並儘力提出賠償。這些舉動不僅可以證明被告的悔意,也有助於向法官展現其不再重蹈覆轍的可能性。
緩刑的宣告由法官職權決定,被告無法強制要求,僅能向法官陳述自己的狀況,請求酌情給予機會。若法院最終認定符合緩刑條件,便可宣告緩刑,期間最短為二年,最長為五年,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若未再犯新罪,且表現良好,法院不會撤銷緩刑,屆期屆滿即視為原刑失去效力,被告無需再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
反之,若緩刑期間內再次犯罪,或違反法院附加之條件,例如未履行賠償、未向被害人道歉或未完成公益勞動等,法院仍得撤銷緩刑,屆時被告就需實際執行原宣告之刑罰。因此,獲得緩刑雖可免服刑,但其實質上仍是有條件的觀察期,被告仍需約束自身行為,遵守法院命令。
至於未和解卻仍可能獲得緩起訴的情形,雖然存在但難度相對高。即使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本有意給予緩起訴處分,但若受害人向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檢察機關有可能改變原決定,使緩起訴失敗。因此,若受害人態度強硬或提出極高補償要求,對被告來說,爭取緩起訴的空間會明顯縮小。
相較之下,法院審理階段仍可能在無須受害人同意下,透過補償國庫、捐款公益機構等方式爭取緩刑處分。但畢竟緩刑是審酌性裁量,和解仍是最具說服力的條件之一。若雙方已成功和解,且受害人明確表示不再追訴,被告只要在緩刑期間無再犯,便可穩定維持既有處分,避免案件被翻盤或改判重刑。
然而,沒有和解情形下,要爭取緩刑的難度勢必提高。被告若無法透過和解表達悔意,就只能藉由其他方式展現誠意,包括主動賠償、陳述自責心情、提出工作與家庭背景佐證其改過向善之誠意。但這些策略是否能被法官接受,仍需專業律師的策略規劃與法庭攻防。若沒有律師協助,單靠個人良好態度,很可能難以有效說服法院,錯失緩刑機會。
-事故-刑事程序-緩刑
(相關法條=刑法第74條)
瀏覽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