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車禍肇事還提告,對於這種惡人先告狀的人,能告別人什麼犯罪嗎?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發生後,若對方在明知無你過失,卻惡意誣陷你負肇責,甚至虛構事證提告,確實有可能構成誣告罪;但若對方僅係對責任歸屬存在誤判,或主觀認為你應負部分責任而提起告訴,即便最終不成立犯罪,也不一定構成誣告。因此,不起訴並不等於對方誣告,反過來提起誣告訴訟,需慎重評估證據及其提告當時的主觀認知,以免本身也遭檢方駁回或查無實據。有無構成誹謗罪,要看所發表的內容是否為具體可證之事實,是否足以損害特定人的名譽,行為人是否已基於善意並盡合理查證之義務,若僅是依個人情緒或推測隨意散播,沒有證據支持,又造成他人名譽實質損害,則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反之若是出於善意且有查證,即便言語尖銳,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構成犯罪。
律師回答:
當與他人發生車禍事故,且對方堅持提告,甚至揚言告你過失傷害,但最後經過檢察官調查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對方惡意提告,進而想反告對方誣告。然而,法律上是否真的構成誣告,並非僅看對方是否提出告訴或最後是否不起訴,而是必須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誣告罪係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向有權機關誣告之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條第2項則是所謂的「準誣告罪」,指為達成上述目的而偽造、變造或使用不實證據者,亦同處罰。
實務上對誣告罪的認定相當嚴格,必須符合「明知虛偽」與「意圖使他人受處分」兩個核心要件。換言之,若對方在車禍後確實受傷,且雙方確有事故發生,他所主張你有過失,雖然最終檢察官認定事證不足或鑑定報告顯示你無肇責,因此未起訴,但只要對方不是憑空捏造事實,或明知事實根本不存在卻故意虛構陳述,一般並不會構成誣告罪。
舉例來說,如果某甲與你發生車禍,並因此受傷,他主觀上認為你有過失,而向檢方提出傷害告訴,雖後續經交通鑑定結果顯示某甲應負全部肇責,檢方因此將你不起訴處分,這樣的情況下,除非你能進一步證明某甲在提出告訴時就知道自己才是完全肇事責任方,卻仍捏造你有過失的情節,甚至偽造證據,如竄改影片、假造行車路線、偽造傷勢等,否則檢察官通常不會認為構成誣告罪。這是因為,法律所懲罰的是「明知虛偽」還故意誣告,而不是對事故有認知錯誤或理解不同的當事人,即使主張最終不被採納,也未必涉及刑事誣告責任。特別是在車禍這類具爭議性的事件中,當事人對車禍經過往往有不同角度的看法,若非明確編造、虛構證據,司法機關多不會輕易認定為誣告。
另外,就算你認為對方提出告訴已造成你的名譽損害或精神壓力,但在誣告罪的構成上,仍必須回歸對方提告時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實務上,經常可見檢察官針對類似反告誣告的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理由多半為「無法證明對方明知虛偽而提告」。因此,想要反過來提誣告告訴,必須具備充分證據,證明對方當初申告你犯罪時,非但知道自己沒有任何,甚至蓄意虛構情節來誣陷你,否則即便提告,也可能徒增訴訟困擾,結果依然是無法成立。若有具體懷疑對方捏造情節,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蒐證並評估是否提出誣告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的同時,也避免無謂的法律風險與程序浪費。
誹謗罪?
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所規定的誹謗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所為的指摘、陳述或散布是否出於善意,且是否有事前進行合理查證。誹謗罪的成立,不僅要有對特定人為事實陳述的行為,還必須是該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明知為不實或未善盡查證義務而散布。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第3項則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基於善意而為事實之指摘者,不罰。」由此可知,若所言屬實,或在可受公評的範圍內,且有經過合理查證,並非無中生有或惡意散播,即便所陳述的內容對他人名譽有所影響,也未必構成誹謗罪。
實務見解與學理均認為,若行為人確有善意動機,例如是基於公益目的,如揭發貪污、揭露不法,或主張自身合法權益,並有相當基礎來源、事證支撐,對於陳述之事實也已事前查證,雖最終所述內容與事實稍有出入,但在非故意捏造的前提下,多半會被認為不具誹謗的「不法性」,即不會成立誹謗罪。反之,若僅憑主觀臆測、道聽塗說或純粹不滿而隨意對他人進行負面評價,並未實際查證事實是否屬實,就將具毀損性的內容散播給第三人,使他人名譽受損,則有高度可能構成誹謗罪。尤其是網路發言、社群媒體轉傳、公開留言等,在當今社會影響甚鉅,一經散播往往造成名譽損害擴大,若涉及虛構事實而無查證,構成犯罪的風險更高。
舉例而言,若某甲認為某乙侵占公物而在社群網站發文,稱乙是肇事者,但未掌握任何證據,純屬懷疑,便直接公開發言,導致乙受到社會輿論影響或職場不利後果,這種情況即使某甲事後辯稱是「個人懷疑」,仍因未善盡查證義務,可能構成誹謗罪。反之,若某甲事前確實掌握照片、文件、監視器畫面或有其他人作證,且發文內容係客觀描述其知悉情形,並非出於惡意,這樣的行為多會被視為「基於善意合理懷疑」,有助於排除誹謗罪之成立。
因此,評論、揭發他人行為是否構成誹謗,必須回到是否為事實陳述(而非單純意見表達)、是否足以毀損名譽,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誣衊他人、故意傳播虛偽內容之意圖,並進一步審酌是否有查證義務及是否已盡查證。法院會依據整體言論內容、行為背景、傳播方式與影響力、查證情形等進行綜合判斷。
-事故-誣告-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69條=刑法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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