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問題-車禍拍照或錄影要注意什麼?

19 Nov, 2017

律師回答:

警方處理車禍肇事,一定會拍照,這時候為什麼會建議當事人也要拍照?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是,畢竟警方不可能像當事人一樣關心案件,最重要的原因是拍照及錄影可將事故現場的概況、相關跡證及處理的過程以照片或影像的方式紀錄存證,便於當事人自行保存及有利事後的舉證,具有填補現場圖測繪疏漏及車禍相關表單紀錄不足的效用,是了解車禍發生原因、研判肇事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因此,除了警方依其作業程序所進行的拍照、錄影外,我們還是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自行拍照或錄影存證時,但到底要拍什麼呢?

 

(一)拍照的正確日期與時間及事故車輛尚未移動前的位置,除了事故車輛現場的近照(影像)外,也要再以中、長距離鏡頭拍(錄)下可提供車禍道路周邊景物、設施等相關位置的照片或影像。

 

(二)道路損壞痕跡(例如刮地痕、擦地痕或拖痕)、輪跡(例如煞車痕、胎痕)、人車相對位置(例如人或機車倒地所在)、事故車輛車牌及受損部位(例如車體擦痕)、車輛零件或物品的碎片及散落的位置等,也要一併入鏡存證。

 

(三)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時,受傷的部位一定要拍,特別是輕傷(例如擦傷、挫傷)的情況,因為傷勢可能並不明顯,為避免日後舉證上的困難,傷者在事故現場最好就先拍照存證,並請到場員警記明筆錄,最好再同一天自己到醫院就診驗傷(如自己沒有受傷,但對方宣稱沒有受傷,除非能當場和解,否則一定要不輕忽,就陪對方去醫院),以保存車禍受傷的證據。

 

(四)行車記錄器及監視器畫面,如果不是自己的,通常警方會調取,但不願給當事人翻拍,所以建議要小心拍,不要太顯眼,但在台北市政府,因為不是在派出所看,所以也很難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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