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拍照或錄影要注意什麼?

19 Nov, 2017

問題摘要:

警方拍照的目的是提供案件的官方紀錄,而當事人自行拍照則可以作為補充和支持。以下是拍照時應注意的一些重要點:日期、時間和位置,確保拍攝照片時能夠記錄下事故發生的日期、時間和事故現場的位置。這些資訊對於後續的調查和理賠是至關重要的。事故車輛,拍攝事故車輛的照片,包括近距離和中、長距離的照片。這些照片應該清楚顯示車輛的損壞情況,並記錄下車牌號碼和受損部位。道路狀況,拍攝道路損壞痕跡、輪跡和人車相對位置等。這些照片可以提供事故發生時道路的實際情況,有助於判斷肇事原因和責任歸屬。人員受傷:如果有人員受傷,拍攝受傷部位的照片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傷勢可能不明顯,但拍攝這些照片可以作為後續的證據。行車記錄器和監視器畫面,如果有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盡量拍攝相關的畫面。然而,要小心不要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或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警方處理車禍肇事,一定會拍照,這時候為什麼會建議當事人也要拍照?

 

警方搜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內政部會銜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就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等事項予以規定。

 

前揭辦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指南和程序,以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被適當地處理和記錄。這些規定對於確保所有相關證據被充分記錄和分析非常重要,對於後續判斷事故責任、進行法律程序、或是保險理賠都有著關鍵的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警方在事故現場的角色尤為重要,他們不僅負責確保現場安全、交通疏導,還必須精確勘察和記錄事故現場的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事故的位置、周圍環境、道路條件、受損情況以及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等。這些信息將作為判定事故原因和責任歸屬的基礎。

 

警方的記錄工作包括製作現場圖、攝影和錄影,這些都是為了保留事故發生時的詳細狀況,並作為法律程序中的重要證據。這就是為什麼當事人也建議要自行記錄現場情況,包括拍照和錄影,以補充官方記錄可能的遺漏或不足,確保他們在後續的任何法律或保險理賠中能提供全面的證據支持。

 

此外,警方還有責任在必要時進一步查證事故原因,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調查或是叫回當事人及證人進行更詳細的說明。這些都是為了確保事故的所有相關因素都被徹底考慮和分析,以公正地處理事故及其後果。

 

為什麼要自行搜證?

 

原因其實很簡單就是,畢竟警方不可能像當事人一樣關心案件,最重要的原因是拍照及錄影可將事故現場的概況、相關跡證及處理的過程以照片或影像的方式紀錄存證,便於當事人自行保存及有利事後的舉證,具有填補現場圖測繪疏漏及車禍相關表單紀錄不足的效用,是了解車禍發生原因、研判肇事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當事人自行拍照或錄影是確保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由於警方可能無法記錄到事故現場的每一個細節,當事人的照片和影像可以作為補充證據,特別是在解決責任歸屬和賠償問題時。

 

自行拍攝的照片和影像不僅可以提供交通事故中未被警方記錄到的細節,還可以幫助解決事後的任何爭議,尤其是在對方提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時。此外,這些記錄有時可以揭示警方可能忽略的事故原因,或者在事故報告中有遺漏的資訊。

 

當事人應該確保拍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資訊:

 

事故現場的全景和細節,包括所有車輛的位置和受損情況。

道路條件、交通標誌和任何可能影響事故發生的因素。

所有參與事故車輛的車牌號碼。

受傷人員及受損物品的狀態。

任何可能有助於解釋事故如何發生的事實(例如,道路上的障礙物或異常天氣條件)。

 

因此,除了警方依其作業程序所進行的拍照、錄影外,我們還是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自行拍照或錄影存證時,但到底要拍什麼呢?

 

(一)拍照的正確日期與時間及事故車輛尚未移動前的位置,除了事故車輛現場的近照(影像)外,也要再以中、長距離鏡頭拍(錄)下可提供車禍道路周邊景物、設施等相關位置的照片或影像。

 

(二)道路損壞痕跡(例如刮地痕、擦地痕或拖痕)、輪跡(例如煞車痕、胎痕)、人車相對位置(例如人或機車倒地所在)、事故車輛車牌及受損部位(例如車體擦痕)、車輛零件或物品的碎片及散落的位置等,也要一併入鏡存證。

 

(三)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時,受傷的部位一定要拍,特別是輕傷(例如擦傷、挫傷)的情況,因為傷勢可能並不明顯,為避免日後舉證上的困難,傷者在事故現場最好就先拍照存證,並請到場員警記明筆錄,最好再同一天自己到醫院就診驗傷(如自己沒有受傷,但對方宣稱沒有受傷,除非能當場和解,否則一定要不輕忽,就陪對方去醫院),以保存車禍受傷的證據。

 

(四)行車記錄器及監視器畫面,如果不是自己的,通常警方會調取,但不願給當事人翻拍,所以建議要小心拍,不要太顯眼,但在台北市政府,因為不是在派出所看,所以也很難拍!

 

總的來說,這些資料將成為事故處理和可能的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證據。在法律上,這些照片和錄影可以用來支持或反駁涉及責任認定的主張,並可能影響賠償的結果。因此,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立即進行詳細記錄,這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確保整個事故處理過程的透明和公正。拍攝這些照片和錄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並提供盡可能多的證據來支持後續的索賠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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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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