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發的建築物損害,究竟如何處理?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地震造成的建築物損害如涉有人為過失,受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請求賠償,若可舉證為建商等人之過失,更可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若涉不實登載、偷工減料等情事,則建商等人尚須面對刑事處罰,地震雖屬不可抗力之天災,但倘若建築物毀損非因單純天災,而係加上人為疏失、施工缺失或結構瑕疵所造成,則住戶仍有權依民事法律主張損害賠償,為確保權利得以實現,應及早留存建物受損照片、聘請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取得施工相關資料與契約文件,並儘速委任律師處理,掌握訴訟與假扣押程序節奏,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地震引發建築物損害時,受災戶往往面臨的不僅是財產損失,還可能有生命傷亡與後續求償的法律困難。在此情況下,受災民眾究竟能否請求賠償?應該向誰主張權利?以及法律依據為何?這些都是亟需釐清的問題。
舉例來說,小年夜凌晨發生的一場強震重創台南,維冠金龍大樓整棟倒塌,造成嚴重死傷。許多住戶並非向建商購屋,而是透過轉售市場買入,因此若要以買賣契約主張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在法律上便會遇到障礙。
買賣物如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減少價金,如果因為該瑕疵而導致損失擴大,造成「加害給付」或「瑕疵結果損害」,舉例而言,買一包飼料,打算用來餵食雞舍內的雞,沒想到飼料含有某種致命的病菌,雞吃之後,不但沒有如預期長得肥美,反而紛紛罹病死亡,飼料含有病菌是瑕疵,導致雞生病死亡就是因為瑕疵導致擴大的損失,也就是「加害給付」或「瑕疵結果損害」。
依據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請求權存續期間僅有五年,且限於契約雙方關係,對轉手後的買受人並無拘束力。而如果是由於建築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導致財產或人身損害發生時,住戶即便非與建商訂約,也仍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侵害乃係因違反建築技術或建築管理法律所生,則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被害人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除非加害人能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然而,地震屬於天災,其本身並不構成可歸責於人的侵權行為,因此要成立加害人的責任,仍須證明建物毀損的原因非純粹天災,而是建築結構設計、施工品質或監造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例如偷工減料、使用劣質材料、結構設計違反建築法規等。若能舉證建商、建築師或監工未依建築技術規範興建房屋,即使地震是導火線,仍可成立加害行為。為確保損害賠償請求不落空,受害人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建商或相關人員脫產。聲請程序需提出書狀、繳納裁判費,法院裁定准許後並定擔保金額,再進一步向執行機關聲請執行假扣押,如扣押建商不動產、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此舉可避免未來即使勝訴也因無資產可供執行而無法實際取得賠償。
若地震過後,建築物出現裂痕、傾斜或嚴重毀損,經專業鑑定後確認係因結構設計不當、施工品質瑕疵、偷工減料或使用不符規格材料等人為疏失所致,則住戶即有法律上的依據可以向建築物的建設公司、設計人員(例如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監造單位及營造廠商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法律請求,主要可依據民法債務不履行責任、瑕疵擔保責任、侵權行為責任,甚至可延伸至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來進行民事求償程序。
首先,在民法債務不履行的部分,若購屋人與建商之間存在買賣契約關係,則建商負有將房屋建設完成並交付與契約相符之標的的義務。若交屋後建築物出現明顯結構問題而未達契約約定標準者,屬於債務不完全履行,依民法第227條與第227-1條規定,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其次,若房屋本身具有足以影響安全使用之重大瑕疵,即使住戶已實際使用多年,只要仍在民法第365條所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存續期間內(自交屋日起五年內),亦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第三,即便與建商或營造商等無直接契約關係,住戶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規定,主張其於施工過程中違反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或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導致建物損毀,因此對住戶構成不法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針對一般住戶而言,亦可援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特別是該法對製造業者與服務提供者所課予之高度注意義務,若能證明建築物有瑕疵且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則消費者可依消保法第7條、8條主張建商、設計與施工者應負擔無過失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上述法源皆可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但實際適用時仍須根據不同個案事實及當事人間是否存在契約關係、損害發生的時間點、房屋建成與轉手次數等綜合判斷。建議住戶應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法律主張與舉證策略,以提高勝訴與受償的機率。
再者,於地震發生後,相關建商或施工單位如自知可能面臨巨額賠償責任,往往會急於脫產、轉移資產,甚至將公司登記變更、解散或將名下財產轉至第三人名下以規避債務責任。此時若未即時啟動假扣押程序,待日後取得法院勝訴判決時,對方早已無資產可供執行,則住戶即便勝訴亦難以實際取得賠償金,徒留紙上權利。因此,若已掌握建商或其他責任人有財產可供扣押,例如不動產、銀行存款、營業收入等,應儘速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備妥財產清冊及具體損害資料,經法院審查准予後提存擔保金或依裁定辦理擔保方式,即可啟動執行程序,防止對方脫產。
若涉案人行為已涉及違法甚至犯罪,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例如建商、建築師或監工因未符規定興建房屋導致公共危險或人員傷亡,依法可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若故意或重大過失,並涉及使主管機關核發建照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進一步而言,若在營造過程中違背建築術成規,造成重大災害或死傷,則構成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成規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
地震雖然是無法避免的自然災害,但其造成的損害是否可歸責於建物結構之瑕疵,則需透過專業鑑定來釐清。若法院調查後認定系因建築不當而加重災害結果,自可認定建商等人具侵權行為。法院判決亦多認為,若建物在合理維護及符合法規下仍遭不可抗力毀損,則不成立加害責任;但若存在人為瑕疵,則建商與建築師便難辭其咎。因此,災後立即保留現場證據、尋求專業鑑定、保存買賣契約或施工圖說資料,對未來訴訟相當重要。
除法律責任外,災民若投保住宅地震險、建築物保險等,仍可依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若保險人主張事故非保單保障範圍,應檢附具體事證支持主張。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並提供相關損失資料,若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賠,則可能構成違約。故地震後的求償處理,除可對加害人提起民、刑事訴訟,亦可同時啟動保險理賠程序,多管齊下以彌補災害損失。
-事故-建築事故-地震事故
(相關法條=刑法第193條=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76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65條=民法第2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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