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闖他人住宅遭獒犬咬傷,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私闖住宅遭獒犬咬傷」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須視情境而定,若飼主已盡管理義務且並無故意教唆,犬隻僅因防衛反應而咬人,則受傷者難以獲得法律保護與賠償。反之,若飼主未妥善管理,或有故意縱容、挑釁行為,仍可能構成部分或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的核心在於衡平與責任歸屬的合理判斷,單憑受傷並不足以構成請求權,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與風險誰應負擔,才是法院最終判斷的關鍵所在。當犬隻在自己住宅區域內對不法闖入者造成傷害時,若符合正當防衛條件,飼主不但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無須承擔刑事處罰。但若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程度,仍可能涉及「過當」之責,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判斷。
律師回答:
在實務案件中,若有人私自闖入他人住宅,卻遭飼主飼養的獒犬咬傷,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涉及民事責任與正當防衛的界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還有動物管理的法律責任等複合性法律判斷。一般人直覺可能會認為「被狗咬就是飼主的責任」,但在法律上並非如此簡單,因為是否能夠請求賠償,首先要先確認「行為人是否有錯」,而這當中最核心的判斷因素之一就是「受害人是否有過失或違法行為」,也就是本案中「是否為私闖住宅」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民法第184條,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該占有人已為相當之管理而仍無法避免者,始得免除責任。然而,若被咬者本身行為違法,例如私闖住宅,則其請求權可能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受到限制。
若受害人明知該住宅非其可自由進出的地方,仍擅自闖入,便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此時飼主飼養的犬隻如屬於看門防衛性質,且飼主已採取合理的管束方式,例如在庭院設有圍籬、警告標示,或犬隻並無被刻意引誘攻擊,則飼主就可主張其已盡管理義務,而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發生他人擅自闖入自己設有圍牆的私人庭院,並因此遭家中獒犬咬傷的情況,從行為本質來看,私闖他人住宅已屬於違法侵入行為,若因此受到一定的反制損害,法律上通常會衡量雙方的過失責任。若飼主並未故意教唆犬隻攻擊,而是因犬隻在履行防衛領域的本能而做出攻擊行為,則該受傷者欲請求損害賠償,通常不容易成立,甚至可能反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務中也有法院明確指出,侵入住宅者若非出於正當理由,其遭狗咬而受傷,不可全然歸責於飼主,因為受害人本身行為即屬違法,此時即使構成損害,責任歸屬亦非單方面歸責於飼主。這類情況下,法律亦會參酌民法第217條關於「損害之分擔」原則,亦即當受害人對損害結果有貢獻時,其賠償請求可依比例減免。
首先,刑法第306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他人具有管理或支配權限的居住空間,即構成侵入住居罪。此條文所保護的不僅限於建築物內部,也包含附連圍繞於住宅四周、有明顯邊界設施(如圍牆、柵欄)的土地,因此如個人住宅庭院四周設有圍牆,已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私有領域。他人若無正當理由進入,已構成無故侵入行為,居住者可依法提出告訴。
此外,若該犬隻是具攻擊性動物,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及相關公告規定,飼主在平日應有更高標準的管理義務,但該義務是否延伸至必須讓入侵者絕對安全,則須就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包括犬隻是否被妥善管束、是否有警示標語、該場域是否為私人空間且禁止進入等。如果飼主所設之防範措施已足夠,則法律上可認定其盡相當注意義務,進而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綜合來看,雖然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一般推定為飼主應負責,但當「被害人本身即屬違法入侵」,該情形即屬於特殊例外,飼主得以抗辯其並無過失或已盡管理義務,且該動物的反應屬防衛本能,而非因主人的放任或教唆所致,此時受傷者即難以據此主張賠償。換言之,若係私闖民宅所致之損害,並不當然可請求賠償,甚至反可能觸法。法律不會保障在違法狀態下所受的損害,尤其是當該損害來自正當防衛或自然防衛反應時,更不會輕易將賠償責任強加於原本無過之人。
當面對他人無合法理由擅自進入自家庭院,並在此過程中遭犬隻咬傷的情形,究竟飼主是否需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需從民法與刑法相關規定來綜合判斷。依據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刑法第23條亦明文規定,行為若係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之行為,不罰。
因此,若飼主所飼養之獒犬是在自家庭院中,對於無故闖入的陌生人作出攻擊行為,而非在公共場所或他人領域中發動攻擊,且事件發生前犬隻處於正常狀態未脫繩或主動攻擊,那麼這種傷害結果即可視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應行為,其性質與法律構成上,屬於正當防衛。如此一來,飼主自然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亦無涉刑事上的傷害罪責。
犬隻雖為動物,但在法律評價上,其行為若與人為管理或場所安全密切相關時,會回歸到「行為人」是否妥善管理與防範。當他人擅自進入私有地,已構成對他人權利的現時不法侵害,縱使該入侵者聲稱自己無惡意,事實上也不能因此改變其闖入的違法性。若犬隻反應是在自我領域中因不明人員接近產生之防禦性攻擊,此舉便具備正當防衛的基本要素。
然而,正當防衛的判準,仍須回到具體事實中作實質判斷,例如犬隻是否過度攻擊造成難以接受的重傷、攻擊部位是否具有致命風險,或者飼主是否有明顯縱容、挑釁等因素。若防衛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法律上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雖可減輕或免除刑責,但在民事部分仍可能需就過當部分負擔相當的賠償責任。
是故,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事件時,會綜合考量犬隻攻擊當下的情境、受害者行為是否違法及有無挑釁因素、飼主是否已盡合理管理義務等,作為是否構成過當與否的依據。
若對方否認受傷,則其主張涉嫌傷害即缺乏成立基礎;反之,若對方改口承認血跡為其所留,並稱確有傷害情形,則可於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主張係基於正當防衛所致,且由於並非主動施暴,而是對方不法闖入導致之後果,因此應不構成傷害罪。考量到刑法第306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若希望追究對方的侵入責任,應於6個月內向司法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實務見解,即使對方為認識的人、友人或家屬,只要其未經同意擅入私人空間,仍可構成犯罪。若對方曾爬牆進入或翻越圍牆進入庭院,並未經居住者允許,雖無使用暴力,仍為非法行為。
此外,對刑法第306條的解釋,所謂的「住居」並不侷限於傳統的室內空間,而凡附連於住宅、具有明顯邊界區隔且供私密活動之空間,例如庭院、停車場、附屬設施等,亦屬該罪保護範圍。因此,在此案例中,作為住宅之居住與管理人,享有法律保障的居住安寧與隱私權,若有人闖入庭院,即為侵權行為。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3條=刑法第284條=民法第149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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