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它就要管好它!帶狗狗散走的責任為何?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飼主攜帶寵物出門,無論寵物是否具攻擊性,皆有義務主動採取適當控管與防護措施,這不只是避免行政罰鍰,更是保護他人安全與維護動物福利應盡的責任。飼主帶狗狗出門散步,絕對不是單純遛狗這麼簡單,而是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要顧及的除狗狗的活動需求與健康狀況,還要時時顧及其他用路人、孩童、老人的安全感與實際風險。即便狗狗平時溫馴可愛、不曾咬人,也不能保證牠在受到驚嚇、被他人挑釁或遇到同類時能維持平靜。如果真的發生事故,即便飼主在主觀上並無惡意,客觀上仍需承擔法律責任與道德非難。因此,從尊重生命、維護安全的角度出發,對狗狗的適當管束措施,實屬必要而且應當普及的行為準則。
律師回答:
近年台灣人家中養狗愈來愈多,時常有飼主會帶愛犬出門遛狗。若以狗的體型區分,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公斤至30公斤)、大型犬(30公斤以上)。由於狗多少帶有野性、不可控制性,甚至有攻擊性(尤其是中型犬、大型犬),因此多會要求飼主對於寵物負有管束、防止其侵害他人的義務。例如民法對於動物占有人,若其動物有損害他人者,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狗狗並不像人類一樣能夠具備完整的自我控制能力,有時候可能因為受到環境刺激、陌生聲音、突發狀況或感覺到威脅而突然出現暴衝、奔跑、吠叫甚至攻擊的行為,這些反應往往並非狗狗的本意,但卻可能造成旁人受傷或引發事故。
因此,飼主在帶狗狗外出散步或活動時,便有高度的責任與義務要時時關注狗狗的行為動向,並且在合理範圍內對狗狗的行動加以管控,以保障他人與自己及狗狗的安全。最基本的做法就是替狗狗繫上牽繩。
牽繩不僅是與狗狗保持距離控制的工具,更是防止牠突然衝出、跑到馬路上或撲向他人的安全措施。尤其是在公園、馬路邊、人多的市場或住宅社區等公共空間,狗狗若未繫繩,除容易驚嚇小孩、造成老人摔倒,還可能與其他動物發生衝突,導致雙方受傷,責任歸屬也會陷入爭議。
除牽繩,有些飼主也會依照狗狗的個性與體型,選擇替狗狗配戴嘴罩。這種做法尤其常見於中大型犬或容易因緊張而吠叫、咬人的犬隻上。
嘴罩可以有效防止狗狗隨意對人或動物發出攻擊性行為,也可以降低牠咬破物品或因為興奮而亂撲亂啃的風險。雖然有些人可能會認為替狗狗戴嘴罩看起來不夠溫柔、甚至有些限制自由,但實際上這是一種對狗狗和他人都負責任的行為。正因為狗狗沒有足夠的判斷與自控能力,飼主更需要主動介入,引導牠在社會環境中學會安全互動的方式。
攜帶該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外,應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的鍊繩牽引及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這部分已規定在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第1條規定。如果再次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29條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沒有改善,可逕行沒入犬隻。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的意旨,飼主飼養有攻擊性的犬隻,本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免犬隻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若疏未注意,未以鍊繩牽引,任其四處遊走,致使路人行經該處時,遭犬隻抓咬受傷,飼主違反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且飼主的過失行為與受害人所受傷勢之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過失傷害,應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處罰,導致重傷的話,還要加重處罰。
帶著自己養的寵物出門散步時,這隻狗狗突然向一旁的路人撲咬,導致路人因此而被咬傷,被狗狗咬傷的路人因此向警局報案提告 過失傷害 並且要求狗主人要負擔 民事賠償 的責任。
假如因為狗主人一時的疏忽而導致狗狗去攻擊別人並造成別人受傷,狗主人就需要負擔相關的責任,刑事責任的部分就會牽涉到所謂的過失傷害,畢竟是因為狗主人的 疏忽,並非故意要將狗狗放出去攻擊別人,因此狗不小心去咬傷人的情況,就會屬於是過失傷害的範圍。
除得要負擔刑事上的責任外,民事賠償的部分也是狗主人需要去負擔的, 民法第190條 就有規定,假如動物去對他人造成損害,狗主人就需要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不過其中還是有例外的情況,可以狗主人不用去負擔賠償責任,那就是狗主人已經對狗狗盡到應盡的 管束責任,然而卻還是沒辦法避免狗狗去造成他人損害,在這樣的情況下,狗主人就可以不用去負擔賠償的責任。
因為狗狗並不是人能夠很好地去做自我管控,有時候可能會因為受到驚嚇而做出暴衝或是攻擊的行為,因此狗主人們在帶狗狗出門散步時就需要多注意狗狗的動向,並且要在合理範圍內對狗狗的行動有所限制,像是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幫狗狗 繫牽繩,讓狗狗不會到處亂跑難以控制,有些飼主也會幫狗狗戴上嘴罩,來避免狗狗隨意吠叫或是去咬傷他人或動物。
根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與第10條規定,飼主在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一般大眾得自由進出的空間時,有明確的法律義務必須採取防護措施,以確保他人安全與動物本身的控管。這些條文具體要求飼主應根據寵物的體型與種類,使用鍊繩、箱籠或其他由動保處公告的適當防護措施來限制寵物行動。也就是說,無論該寵物是否具攻擊性,只要飼主攜帶其進入公共區域,就有義務做好妥善防護。若未履行這些義務,主管機關(例如動保處)有權將該動物送交收容所或指定地點進行安置。
此外,這項規範也針對不同場合與對象作出彈性處理,例如如果飼主是前往專供動物使用的場所(如寵物公園),則依當地設立的使用規範處理即可,不受一般外出防護規範的限制。同時,也尊重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所產生的特殊需求,在此情況下亦不適用該防護條款。
條例第10條則進一步強調同樣義務:只要是進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之區域,飼主就必須採用鍊繩、箱籠或其他防護措施;若未採取,動保處有權將寵物強制收容,以避免發生攻擊、驚嚇或妨害他人活動等事件。此外,什麼是「其他適當防護措施」,由動保處另行公告。這樣的彈性設計,便於因應不同品種、體型、習性所需的防範方式,也讓法規的操作更具實用性與前瞻性。
換句話說,不具攻擊性品種的寵物也不能任其在公共場合無限制行動,否則仍可能造成驚嚇、踩踏、間接交通事故等損害,飼主因此仍需承擔行政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事過失傷害責任。而主管機關有權於寵物行為已顯明威脅或未加防範情形下,將動物暫行移置收容,以杜絕後續風險。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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