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線走火導致火災,如何歸責?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電線走火所引發之火災,其責任歸屬關鍵在於起火設備的性質與使用人或所有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係使用者未妥善管理延長線,應依民法第184條承擔侵權責任;若起火設備屬於建築物內部原有電力系統,則應由建物所有人依第191條負責,除非其能證明無設置或保管之過失,否則不得免責。民眾應養成定期檢查電器設備與電線的習慣,並妥善管理,以降低火災風險,避免造成財產與生命之損害,同時也能降低日後被追究責任之風險。
律師回答:
當發生電線走火導致火災的情形時,如何認定責任歸屬,須視火災原因為外接延長線的使用不當或是房屋內部固定電線設備之瑕疵來區分,因為不同情境下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也不同,進而影響責任歸屬與損害賠償的方式。
如果是因使用延長線導致電線走火,例如延長線過度老舊、插頭插座接觸不良、超載使用、長期通電未拔等因素引起短路或過熱而起火,則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構成過失侵權行為,使用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縱然無故意,只要有過失,例如未依一般人可合理預見之注意義務管理電器設備,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法侵害,進而必須對受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若起火原因為延長線之被覆破損、絕緣層老化、電流過載等所引發,且使用人無定期檢查、更換或妥善使用,便會被法院認定為具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火災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門前插頭拔沒?這句聽起來像日常生活中的小提醒,卻有可能關係到火災的發生與法律責任的認定,甚至可能牽涉到民事上的巨額賠償。尤其在使用外接延長線的情況下,如果疏忽檢查、維護或在外出時未將插頭拔除,導致電線短路進而引發火災,則可能構成過失侵權,依法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民法第184條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不是故意,只要是因疏忽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損害,也構成侵權行為。同時,若違反保護他人安全的法規而導致他人受害,也需負責賠償,除非能證明自己無過失。
長期使用一條外接延長線,卻未定期檢查,導致延長線因被覆劣化與絕緣破損產生短路起火。被告於當日上午外出工作時,未拔除延長線插頭,使其持續通電,最終在下午延長線起火燃燒,不僅燒毀屋內物品,還導致同樓層住戶因吸入濃煙而死亡。被告未盡應有注意義務,明知延長線長期使用應定期檢修,卻疏於處理,其過失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因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日常用品延長線若管理不當,可能引發極其嚴重的法律後果,也提醒一般民眾:使用延長線務必注意年久是否劣化、是否過載使用,出門前務必拔除插頭,避免延長線長時間通電而導致過熱甚至起火。延長線雖為便利生活的重要工具,但若未正確使用,就可能成為火災源頭。法律雖不要求所有人都具備電器維修專業,但在可合理期待的範圍內,每位使用者都應盡到基本的檢查與管理義務。若因疏忽造成他人損害,不但可能面臨高額賠償,還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生命損失。因此,「出門前插頭拔沒」不該只是口頭提醒,而是每個人都應內化成生活習慣的行動守則,在法律責任與人身安全之間,養成良好用電習慣,方為根本解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節錄:
「被告應知悉使用外接延長線時,需定期查看、檢修,以免延長線因長期使用而有劣化、破損,肇致電線短路走火引發火災,且依其智識、能力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其於104年7月1日上午7時30分許外出工作時,未將上揭延長線拔除而呈通電狀態,亦如上述,嗣於104年7月1日下午1時19分許,該延長線因被覆劣化、絕緣破壞發生短路起火,火勢快速延燒,導致燒燬屋內物品,並造成居住在同號11樓房屋之住戶因未及逃生,吸入過量濃煙而窒息死亡,有如上述。綜上,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責任,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民法第191條進一步規定,若建築物或附屬設施因設置或保管不當導致他人權利受損,該建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可證明其對設置與保管並無過失,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才能免責。
若火災起因非外接延長線,而是源自房屋本體所設置之固定電源系統、插座、電線或配電箱等結構性電力設施出現瑕疵或損壞導致短路起火,此類屬於建築物內部設施的安全與保管問題,則依民法第191條之規定,應由該工作物(即建築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該條明定,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若因設置或保管欠缺而致他人權利受損,則其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若能證明其對於設置、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並非因設置或保管瑕疵所致,或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者,方可免責。換言之,若建築物內電線因施工不良、使用劣質材料、未依規定配線,或未按期檢查導致走火,則建物所有人將無法主張免責,必須對受害人負起賠償責任。但若電線設置合乎法規且定期維護,並非設置或保管瑕疵引起火災,而是如天災等外部原因所致,則可依法免除責任。
因此,究竟是延長線或建築物固定電線設備引起火災,將影響是否適用第184條的過失侵權責任,或第191條的建物所有人責任。實務上,釐清起火原因通常須經由專業消防機關或火災鑑識人員調查與出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該報告內容將記載起火點、可能的發火源、電線是否有破損或老化、燃燒物特性及延燒路徑等,以供後續責任歸屬與賠償依據之用。
-事故-火災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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