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後事故,應如何處理?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地震雖屬天災,但衍生的人為疏失或管理不當所致損害,仍可依法追究責任。面對震災後複雜的法律問題,民眾應及時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建物鑑定報告、火災或落石鑑定、通勤路線與時間紀錄等,並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爭取合法權益,減輕災害帶來的損害與風險。地震後引發的上述災害均須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個案研判,無論是公權力部門之管理疏失、私人業者之施工或維護過失、或是建築瑕疵責任,皆可能成為民事或行政爭訟焦點。對於受害者而言,應即時保存證據,諸如火災或倒塌現場照片、估價清單、醫療收據、政府鑑定報告等,並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合宜之法律主張與程序救濟策略,方能有效爭取合法賠償,降低災害所帶來的實質損害。
律師回答:
連假前夕台灣再度遭遇強震侵襲,花蓮地區發生規模高達7.2的大地震,震央位於東部外海,震度直逼當年921大地震,各地災情頻傳,包括花蓮市區多棟大樓倒塌、隧道坍方封閉,更有登山客在錐麓古道遭落石砸中當場死亡,令人痛心。台北地區也不平靜,環狀線驚傳梁柱錯位,台北捷運緊急停駛進行安全檢查,而地震發生正值上班通勤高峰,對眾多依賴大眾運輸的民眾而言無異是一場通勤噩夢。
地面交通同樣陷入混亂,公車系統運行受阻,道路隆起、水管破裂、路邊磁磚剝落、異物散落等現象頻現,不但妨礙通行,更埋下潛在傷害風險。地震無法預測,但災後損害究竟由誰負責修繕、誰應賠償?這是攸關民眾權益的重要議題。
地震災害發生後所引發的各類問題,不僅可能對人民生命與財產造成極大損害,也衍生出一系列複雜的法律責任與歸屬問題。常見的震災後續災害主要包括房屋建築倒塌、磁磚掉落導致傷害、山區落石事故以及停電所引發的損害,而各類災害之責任歸屬與求償對象,也因實際情形與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
房屋建築損害與倒塌
首先,在房屋建築損害與倒塌方面,若因地震造成建物龜裂、傾斜或整棟倒塌,除建築結構本身難以承受震動外,若經事後鑑定發現該建物存在結構設計不良、偷工減料、建材不符標準或施工未依圖說等人為疏失,住戶即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建商、營造商、設計人(建築師、技師)及監造人請求民事賠償。
若政府監督不周導致災害擴大,亦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過去如東星大樓及維冠大樓即為經典案例。
磁磚掉落
磁磚掉落是都會區地震後常見災情之一,常因地震導致樓層外牆磁磚剝落砸傷行人。此類情形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判定責任人,如該建物設有管委會,且掉落部位屬於共用部分,則管委會即應負起管理與維護之責,如無適當履行修繕維護義務即屬過失,應負相應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若無設立管委會,則全體住戶共同負責;若係專用部分,則由專用戶承擔。
地震導致山區道路落石
地震導致山區道路落石是台灣山地地形之自然災害現象,但若管理機關未設適當警告、未設立護欄或未妥善清理潛在危險路段,則此疏忽即構成可歸責之行為,導致損害發生者,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國家賠償。例如台二線濱海公路就曾有車輛遭落石砸毀事件,法院判定公路總局未設適當防護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若事發路段為經常落石地段,管理機關對此更負有加強警告與工程改善義務,否則縱使屬天災仍難以完全免責。
停電損害
停電損害亦屬地震常見間接後果之一。根據目前電力供應相關規定,台電若能證明停電係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颱風、落雷、山崩)所造成,即可主張不減扣電費且免責。但若因承包商其他人自身行為(如施工失當所致)可能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至於,台電與用戶間有關停電之權利義務係依電業法第50條規定擬訂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營業規章為基礎。依該規章第19條規定,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及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時,本公司得停止供電,又基於電業不能避免停電之特性,本公司已於同條第三項規定:「用戶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應視個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至於在登山或通勤途中遭落石或掉落物砸傷是否為職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若勞工於合理時間、路徑內通勤,發生災害而導致傷亡,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此時勞工得向雇主請求無過失職災補償,包括醫療費、薪資補償、失能或死亡補償等。實務上若符合通勤職災構成要件,則即便非在職場內部發生事故,也可獲得相應補償保障。
-事故-污染物事故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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