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守法反被罰?司機撞死闖紅燈行人 判賠280萬關半年

03 Dec, 2017

新聞摘要: 

奉公守法反而被罰?一名客運司機在去年4月撞死一名闖紅燈的婦人,5個月後又再度碰上一名闖紅燈的老翁,對方在到院前就宣告死亡,雖然這兩起案件都是行人違規在先,但該名客運司機依舊遭高等法院法官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一名蔡姓客運司機,去年4月開車ㄒ行經新店時,撞死一名闖「紅燈」的婦人,當時蔡姓司機和客運公司和家屬達成和解,並共同賠償家屬280萬元,司機也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但他認為已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上訴請求給予緩刑。

 

未料5個月後,蔡姓司機在駕駛客運行經大安區仁愛路3段公車專用道時,在復興南路一段的交叉路口,再度撞上一名「闖紅燈」的黃姓老翁,對方因顱內出血及頭部鈍傷嚴重,在到院前就宣告死亡。

 

根據《ETNEWS新聞雲》報導,高等法院認為,雖然兩起案件中的行人都沒有遵守交通號誌指示,但事發路段「光線充足,路面無缺陷或障礙物」,且汽車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管有無號誌或人員指揮,都應「暫停禮讓行人先通過」,因此認定蔡姓司機在各方條件都良好的情況下,「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行人身亡,因此認定蔡姓司機除了業務過失致死外,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86條的加重刑責,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不得易科罰金( TVBS  Reporter TVBS新聞 Upload Date & Time 發布時間 2017年10月14日 PM 5點26分)。

評析: 

關於行人之路權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同規則第124條之1規定,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同規則第126條規定: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講很多次…路權決定不是僅有「號誌」(紅綠燈)一項,法律規定,就是在行人穿越道上,行人享有優先路權,此部分不要再以訛傳訛,總之,法官沒有判錯。如果認為規定不合理,請修規則再說。

 

此部分可參見道路交通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另外,為什麼法院不判易科罰金,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原本在5年以下,但因為道交條例的加重(就是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使法定刑超過5年,因此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


瀏覽次數:1432


 Top